技术中的“休谟问题”
2017-03-23张卫
张 卫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技术中的“休谟问题”
张 卫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技术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它一方面要遵守客观的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要实现一定的人类目的,如何从“自然规律”之“是”推导出“技术目的”之“应当”是技术实践中所面对的类似于道德实践中的“休谟问题”。后者要回答的是“道德何以可能”,而前者要回答的则是“技术何以可能”。正如“休漠问题”在道德哲学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技术中的“休漠问题”在技术哲学中也具有基础性地位。
技术哲学;道德哲学;休谟问题;耗散结构
“休谟问题”由于其在道德哲学中所处的基础性地位,自提出以来就激起后人极大的研究兴趣和热情,成为哲学家、伦理学家和逻辑学家无法回避的精神“卡夫丁峡谷”[1](序言)。通过对实践哲学两种实践传统——道德实践传统和技术实践传统[2]的比较,技术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一个类似的“休谟问题”,即如何从“自然规律”之“是”推导出“技术目的”之“应当”的问题。与标准“休谟问题”在道德哲学中的基础性地位类似,该问题在技术哲学中同样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本文将首先分析技术中的“休谟问题”被人们忽视的历史原因,然后阐明道德实践的“休谟问题”和技术实践的“休谟问题”的同构性,接着梳理以往研究对该问题的不同表述与求解,最后尝试从耗散结构理论的角度来对该问题给出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一、实践哲学中技术实践的遮蔽
实践哲学在历史上存在着两种传统:一是道德实践传统,一是技术实践传统。前者在实践哲学的历史上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后者直到近代才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对“制作”和 “实践” 的区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制作的目的外在于制作活动,而实践的目的就是活动本身”[3],即“制作”只是“手段的善”,而“实践”追求的则是“善自身”。换言之,“实践”是一种自我规定的完满活动,而“制作”的意义则由他物规定,是一种不完满的活动。其次,“实践”是无条件的、自由的活动,而“制作”则是有条件的、非自由的活动。由于“制作”是以自然事物为对象的活动,它就必然受到自然事物的限制,人在其中就会是不自由的。因此,与这种工具性活动的性质相一致的活动主体只能是奴隶;而“实践”则是一种自为性活动,它不依赖于外界的条件,是自由的行为。因此,与此性质相对应的活动主体只能是拥有闲暇的贵族。
总之,“实践”是一种高于“制作”的活动,前者是终极的、无条件的、完满的“至善”,是贵族所从事的活动,而后者则是局部的、有条件的、不完满的“手段的善”,是奴隶所从事的活动。通过这种区分,亚里士多德“在总体上形成了一种实践的二元论,把总体上统一的人类行为又截然对立起来”[4]。这种“实践二元论”对后来的哲学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的康德、伽达默尔、哈贝马斯和麦金泰尔都把“实践”等同于“道德”,“制作”或“技术实践”则长期被排斥在实践哲学领域之外。
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技术实践传统开始受到重视。在这一转变过程当中,弗兰斯西·培根和伽利略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他们恢复了被亚里士多德忽视的“制作”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实现了伽达默尔所谓的实践的“技术化”变革。这种“技术化”的变革在如下两方面产生了方向性的改变:一是由注重道德哲学转向注重自然哲学,二是由超功利性转向功利性[5]。这对于纠正以往以道德实践为主导的实践哲学的偏颇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从一个极端滑向了另一个极端,“‘技术地实践的’活动成了统一的实践概念的代名词,‘道德地实践的’活动的维度被遮蔽起来了”[6],其结果是导致了功利主义的泛滥,引发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危机,同时也导致了“实践”概念的平庸化,消解了实践哲学的终极关怀意蕴。
总之,道德实践传统虽然具有超越性的一面,但也具有片面性,技术实践传统虽对这种片面性具有一定的补充,但是又滑向了功利化和平庸化的另一端。实践哲学只有实现对这两种传统进行整合和超越,才能真正解释本来具有完整统一性的人类活动,否则将缺乏理论的说服力。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两种实践的内在统一性。
二、两种“休漠问题”的同构性
在《人性论》中,休谟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7]这通常被认为是“休谟问题”的原始表述。后来的研究者出于不同的视角,对这段话进行了不同的阐释,目前大致存在着如下三种较为流行的观点:一是把“休谟问题”理解为“由‘是’或‘不是’为联系词的事实判断,能否推出由‘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系词的伦理判断或规范判断问题”;二是理解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即从事实判断能否推导出价值判断的问题,以及这种推理的基础和根据问题”;三是理解为“道德科学(价值科学)是否可能的问题,亦即我们能否获得道德(价值)知识,能否建立道德科学(价值科学)的问题”[1](P5)。
技术实践中同样存在着上述类似的逻辑断裂。技术实践一方面要遵守客观的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要实现一定的人类目的,换言之,技术实践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用休谟和康德的话说,前者体现的是“实然世界”或“事物的因果性”,后者体现的则是“应然世界”或“人的目的性”[8]。用马克思“两个尺度”的观点来看,前者体现的是“对象的尺度”,后者体现的是“人的内在尺度”[9]。那么,“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是如何统一在技术实践之中的呢?这两者之间的逻辑跳跃是如何实现的呢?或者说,技术实践是何以可能的呢?这一问题和道德实践的“休谟问题”具有平行的逻辑结构,其本质都是在追问价值的生成,所不同的是道德实践的“休谟问题”涉及的是道德价值的生成问题,而技术实践的“休谟问题”涉及的是功利价值的生成问题。
因此,本文把传统的“是与应当”问题中的“应当”区分出两个层次,一个是伦理之应当,比如“人不应当撒谎”;一个是技术之应当,比如“为了加速液体的蒸发,你应当增加液体的温度或加快液体表面空气的流通”。这样一来,道德实践中的“应当”指的是“伦理之应当”,其本质是“道德价值”,涉及“善与恶”,而技术实践中的“应当”指的是“技术之应当”,其本质是“功利价值”,涉及“有用与无用”,因此,本文把如何从 ‘是’推导出“技术之应当”称之为技术中的“休谟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从功利价值到道德价值之间的转换依然存在着逻辑的断裂。这一问题涉及到技术的伦理评价问题,即技术在伦理上是中立的,还是内在地具有伦理价值的。虽然技术伦理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已经出现很久,但是在“技术伦理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还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回答。总之,如果从“是”到“技术之应当”关涉到“技术何以可能”的话,那么,从“技术之应当”到“伦理之应当”的转换问题则涉及“技术伦理何以可能”,这可能是技术实践中另外一层的“休谟问题”。本文将仅集中于第一层“休谟问题”的探讨。
三、技术中“休漠问题”的不同表述与求解
实际上,技术中的“休谟问题”在历史上已经被许多哲学家和科学家敏锐地捕捉到了,只是表达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代表人物有德国技术哲学家德韶尔(Dessauer,F)、我国科学家钱学森、技术哲学家陈昌曙以及荷兰技术哲学家克洛斯(Kroes,P)等人。
(一)德韶尔的“第四批判”
历史上首先明确意识到该问题的是德国技术哲学家德绍尔。通过对康德哲学的研究,德韶尔发现,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技术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活动领域,康德在其三大批判中分别考察了“认识何以可能”“道德何以可能”以及“审美何以可能”,而对“技术何以可能”却没有给予专门的考察。在德韶尔看来,康德的分类体系是存在问题的:第一,他让技术从属于科学。康德虽然提出了技术实践和道德实践两种实践类型,但并没有重视技术实践,技术在康德这里只不过是科学的应用[10](P5-6);第二,他让技术从属于艺术。康德虽然在艺术的考察中把技术也纳入了其中,但是技术被康德称为“雇佣的艺术”,它是从属于“自由的艺术”的[10](P146)。由此可见,技术在康德那里要么从属于科学,要么从属于艺术,始终没有获得独立的价值。技术不像科学和艺术那么“纯粹”,它既具有科学的一面,又具有艺术的一面,所以在康德那儿,它一会儿从属于科学,一会儿又从属于艺术。
在发现康德分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德韶尔声称他要做的就是继续康德的工作,完成他没有进行的“第四批判”,即对“技术何以可能”进行考察。遗憾的是,虽然德韶尔敏锐地捕捉到这一重要的问题,但他的解决方案却不能令人满意。他认为,在某项技术出现之前,其理念就已存在,该理念存在于全知的上帝的精神之中,包含在上帝创造世界的计划之内,技术的出现不过是这一理念的实现[11]。由此可见,德韶尔的理论中具有很强的神学和柏拉图理念论的色彩,他把技术的可能性转移到预先存在的理念中去,这在指导现实的技术创造活动上不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二)钱学森的“技术科学”
我国科学家钱学森在1957年发表的《论技术科学》一文中指出:“虽然自然科学是工程技术的基础,但它又不能够完全包括工程技术。如果我们要把自然科学的理论应用到工程技术上去,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推演工作,而是一个非常困难、需要高度创造性的工作。”[12]这一观点纠正了人们通常把技术简单地等同于科学的应用的偏见,突出了技术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的特征。他建议建立一门“技术科学”,专门研究科学成果转化的方法论。这样一门学问“不是自然科学本身,也不是工程技术本身,它是介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之间的,它也是两个不同部门的人们生活经验的总和,有组织的总和,是化合物,而不是混合物……它的主要作用是从工程技术的实践,提取具有一般性的研究对象,它研究的成果就对那些工程技术问题有普遍的应用”[12]。
与此同时,钱学森还给出了“技术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步骤,比如,弄清楚所要研究的问题、以科学规律作为指南针找出解决问题的道路、建立模型、分析计算等,其中找到解决的道路是整个步骤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也是真正体现创造精神的一环。可以说,钱学森从自己亲身的科学实践中已经认识到科学与技术是两种不同的活动类型,技术不是科学的简单应用,技术的实现需要高度的创造性工作。
(三)陈昌曙的“科学与技术划界”
在钱学森的基础之上,我国技术哲学家陈昌曙进一步廓清了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区别,提出了科学技术二元论的论断。以1982年《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科学与技术的差异与统一》一文为标志,他不断深入探究科学与技术的异同,前后观点虽然有所变化,但其核心观点包括:科学是对客观过程的反映和陈述,技术是对人工过程的创造和控制;科学解释因果性,揭示可能性,技术设定目的性,造成现实性;科学力求全面、正确、精确,以真理性作为标准,技术力求合理、有效,以功利性作为标准;科学是对假说、猜测的证伪与证实,其结果是实验、定律、原理的提出,技术是对设计、方案的选择与优化,其结果是试验、规则、程序的确立;科学是从特殊到普遍,从具体到抽象,从整体到分析,技术是从普遍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从要素到综合;科学具有一元性、通用性,技术具有多样性和专有性[13]。这些观点的提出纠正了当时人们把科学技术混为一谈的错误看法,为独立的技术哲学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探讨了科学向技术转化中的哲学问题。他认为,科学向技术转化的实质是从“自发因果性”到“受控因果性”的转化,在这个转化过程中,“人工控制会造成‘自发因果性’所没有的东西,但受控过程中的因果性……仍是客观的因果性,只是它体现于技术目的和技术过程中,或可叫做‘受控因果性’”。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转化是有条件的,在这里必须要有可能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并要有措施现实地发挥出能动性”,并且,“并不是任何的客观因果性都能转化为技术的目的性”,同样,“缺乏相应手段的目的性,只是抽象的目的性、想象的目的性”。因此,“科学向技术的转化,应当有技术目的与技术手段的统一”[14]。
(四)克洛斯的“结构-功能关系问题”
随着技术哲学“经验转向”的出现,荷兰技术哲学家克洛斯、梅耶斯等人提出了技术人工物的“结构-功能的关系问题”,即如何从结构描述推导出功能描述[15]。他们认为,技术人工物作为一个物理实物从属于自然领域,而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存在形式又属于价值领域,因此,技术人工物具有“结构”和“功能”双重属性。如果把结构描述叫做事实命题,功能描述叫做价值命题,那么如何从结构描述推导功能描述就是如何从事实命题推导出价值命题,这就转换为本文所谓的“休谟问题”。克洛斯和梅耶斯等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的可能方案,如解释法(explanatory)、类推法(analogical)和实践推理法(practical inference)等。尽管有许多学者采取这些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16],但是,“近十年来的研究显示,传统的分析哲学进路无法处理‘结构-功能的关系’——结构与功能之间始终存在着逻辑鸿沟:结构描述不能推导出功能描述,反之亦然。认识论方面也得到了类似结论。甚至在本体论方面这也成为一个‘难问题’”[17]。
四、问题的尝试性解答:耗散结构理论视角
通过对相关研究历史的回顾可知,不论是德韶尔的“技术何以可能”问题、钱学森的“技术科学”问题、陈昌曙的“科学与技术的划界”问题,还是克洛斯的“结构-功能的关系”问题,其本质与本文所说的“休谟问题”具有相通之处,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尽管他们都从各自的视角给出了自己的回答,但是正如克洛斯和梅耶斯所指出的那样,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因此还需要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和回答这一问题。技术实践中的“休谟问题”不仅是一个形而上的哲学命题,更是一个具体的技术方法论问题,本文将从科学的视角或方法论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尝试性的解答。
通常而言,当人类需要能够由自发的自然过程得到满足的时候(比如及时而适量的雨水能够满足农民的灌溉需要),此时不需要技术的出场;需要技术出场的时候必定是人类需要不能由自发的自然过程来满足之时,因此,技术目的和自然界局部的自发过程必定是相冲突的(比如,人类希望食物能够长时间保存,而食物却注定是要腐烂变质的,此时就需要防腐剂这种技术的出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过程是一个与局部自然过程相逆的过程。从熵的角度来看,自然界的自发运动整体上是一个熵增过程,“相逆”意味着技术过程是局部熵减的过程。那么,如何实现局部的熵减是实现科学之“是”(即自发因果性)到技术之“应当”(即受控因果性)转化的根本,这是“技术何以可能”问题的矛盾本质。
这一问题和普利高津当时所面对的热力学第二定律和生物进化论之间的矛盾具有类似之处,因此,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技术实践的“休谟问题”。从耗散结构理论的视角来看,一个处于远离热平衡态的开放系统,通过与外界环境交换物质、能量和信息,就能够从原来的混乱无序的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有序的结构,从而实现局部的熵减。那么,如果能够证明技术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技术过程的局部熵减问题就得以解决,“技术何以可能”也相应地得以解决。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证“技术系统是一个耗散结构”这一命题。
第一,技术系统是能够通过与外界环境交换物质、能力和信息,从而能够维持有序状态的开放系统。首先,技术系统是开放的,这是有序机构得以形成的前提。只有系统是开放的,才有可能从外界吸收“负熵”,从而抵抗内部的熵增,如果系统是封闭的,那么它必然会走向无序。其次,技术系统与外界环境有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外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的实质是“负熵”的输入,技术系统正是依靠环境熵的增加保证系统内熵的减小,如果把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熵全部计算在内,整个过程的熵还是增加的,所以技术过程并不与熵增原理相抵触,技术过程虽与自然界局部的自发过程是相逆的,但是仍然是自然过程的一部分,技术过程并没有违反自然规律。
第二,技术过程在自然界的自发过程中嵌入了“目的”这一新的参量。这一新的参量引导着自然界按照人类所欲求的过程运行,从而实现自然规律和人的目的的统一。比如,在许多情况下人需要实现水往高处流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与水的自发运动趋势相逆的,但人们能通过能量的使用把它引向高处,而这背后的动力是自然界其他地方的自发运动(如核电站的核聚变过程、水电站的水下落过程、火电站的煤燃烧过程)所产生的能量。所以说,技术并不是创造自然规律,而是去调节和引导自然过程让它按照人的需要运行。人就像一个导演,自然系统就像演员,技术就是导演的艺术,其实质是把自然界“自发因果性”转变为“受控因果性”。
最后,技术系统是一个不稳定的结构,因为它是在天然自然的基础上建立的一个有序的结构,有序状态的维持是需要代价的,人类一旦失去维持它运转的能力,这个不稳定系统就会重新蜕变为无序的状态,回归到天然自然之中。也正因为技术活动是依靠别处的熵增换取我们局部的熵减,而最终的结果是造成别处更多的熵增,这也是我们的环境遭到破坏的根源,我们是以天然自然的熵增换取人工自然的熵减,我们技术进步是以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里夫金说:“我们还认为技术能给世界带来更大的秩序。事实又是恰恰相反。熵定律告诉我们,每当一定的有效能量被消耗掉,周围环境的混乱就会增加。现代工业社会巨大的能量流通,给我们居住的世界带来了极大的混乱。技术现代化的进程越快,能量转化的速度也就越高,有效能量就耗散得越多,混乱程度也就越大。”[18]
正如德韶尔所指出的那样,技术与科学、伦理、艺术一样,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能把技术作为一种附属性存在“消融”于其他领域。我们需要像追问“认识何以可能”“道德何以可能”和“审美何以可能”那样继续追问“技术何以可能”(第四批判)。这一问题不仅仅具有哲学的理论价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对该问题的回答将为技术发明奠定坚实的方法论基础,从而解决技术的可能性及其边界问题。本文虽为该问题提供了一个尝试性的解决方案,但绝非此问题的最终答案,此问题还依然向我们敞开,等待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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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e Problem" in Technology
ZHANGWei
(SchoolofMarxism,CentralChinaNormalUniversity,Wuhan,Hubei430079,China)
Technology is the unification of "joint regularity" and "joint purposiveness". On the one hand, it should follow the objective natural law; on the other hand, it should realize certain purpose of human beings. How to elicit "ought to be" of technical purpose from "to be" of natural law is the similar problem with "Hume problem" in moral philosophy. The latter of "Hume problem" is supposed to answer "How morality is possible", while the former is supposed to answer "How technology is possible". Just like the fundamental status of "Hume Problem" in moral philosophy, "Hume Problem" in technology also plays a crucial fundamental status in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philosophy of moral; Hume problem; dissipative structure
2017-05-06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6CZX02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6M591200)
张 卫(1983-),男,河南开封人,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技术哲学和技术伦理研究。
N031
A
1672-934X(2017)04-0006-06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