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康德认识论及伦理学视角下的“形式”和“质料”

2017-03-23

关键词:质料知性康德

车 辕

(北京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康德认识论及伦理学视角下的“形式”和“质料”

车 辕

(北京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29)

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是建立在理性的根基之上的,无论是在理论理性领域还是在实践理性领域,理性都起着支撑的作用。在认识论中,康德通过以想象力为中介的知性范畴将先天认识形式与经验质料结合起来,形成了可靠的知识。而在道德领域中,康德通过理性对于人的行为的直接规定彰显出了人的自由性,道德律是一种普遍化的形式,这种形式需要通过人的行为落实到经验世界中去。康德最后通过上帝的悬设保证了德福一致,从而使形式和质料能够实现最高的结合,这也代表了康德对于人的尊严和幸福的信心和关切。

理性;道德律;自由;形式;质料

康德哲学作为宣扬人的理性的启蒙主义哲学,将人学的思想和内涵发挥的淋漓尽致。在知识论上,他提出要用知性为自然立法,人们不再是被动地追赶着自然的脚步,而是转变成为高高在上的法官的身份,用理性掣制着自然,强迫自然回答人们所问出的问题,从而高扬了人的理性之精神,弘扬了人的自由之地位。这一核心观点也体现在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之中,与以往的动机主义或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同,康德伦理学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的根基之上的,在实践理性领域中,人的行动需要通过意志遵循理性原则来实现。因此在道德领域,人的道德行为不是感性因素的刺激所决定的。然而康德也意识到仅仅靠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僵死化或理性化的弊端,因此他又提出了德福一致的观点,认为有德的人配享有幸福,这也就是至善的理念。至善理念表现的是康德将形式与质料进行最高的统一和结合的努力,同时也反映了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的地位,最终彰显出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

一、康德伦理学的出发点

康德研究专家帕通(H. J.Paton)指出:“如果我们仔细地研读康德著作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的意志或选择绝不会病理性地被感性动机所决定或者驱使,而仅仅是被这些感性因素所干涉或者影响,这也就是为什么意志被称为自由意志(arbitrium liberum)或自由选择的主要原因。”[1]康德坚持道德律必须是来自于实践理性,而他也将尊严和价值与对于理性本性的拥有相联系起来。对于理性的坚持和推崇也就意味着对于感性因素的排除,因为康德意识到如果没有理性的统筹和整理,那么这样一个休谟意义上的感性世界就会成为偶然的、不可知的和神秘的,那么道德的稳固性基础也就无从建立起来。

康德的伦理学可以被理解为是理性伦理学或者是道义伦理学,而与其相对的或者康德所批判的是以经验为动机或者目的的情感主义伦理学和快乐主义伦理学,以及功利主义伦理学等。后几者之间存在着交集,无论是以情感为动机还是以利好为目的,都是构建在经验质料的追求或者刺激之上的。情感伦理学是以休谟的同情理论为代表,休谟在《人性论》第三卷“道德学”中第一节的标题就鲜明地指出了他的立场,即“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他认为理性对于人们的行为以及情感根本不会产生影响,因为理性不是一种主动力(inert),也就不能够直接在经验世界中产生出任何行为或者情感。但是,“情感、意志和行为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可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不活动的,永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2]。因此与康德的理性伦理学不同,休谟的伦理学表现为道德心理学,在间接情感的产生原则中,同情原则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休谟也意识到同情会受到关系远近的影响,而且其产生如果建立在后果的基础上的话,就会受到各种偶然因素的干扰,从而失去了普遍性。因此休谟将同情置于普遍主义之下,以道德品质的倾向对于与之有关的人的可能的影响为根基,进行道德区分,从而保证普遍性和客观性。康德认为无论休谟如何对于同情进行调整和限定,都无法保证情感的普遍性,因为情感是一种经验性的质料,是偶然的、易逝的和不稳定的,因此无论是知识学还是伦理学的根基,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休谟的经验主义在知识论上必然会导致极端的怀疑主义,因此因果律才沦为心理上的习惯性的联想,自然科学合法性的根基遭到了摧毁。而康德指出认识始于经验,却不来源于经验,他通过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扭转了知识以及形而上学根基遭到瓦解的局面,不仅通过先天认识形式将感性杂多整理成为在自然律规范之下的经验世界,而且提出“限制知识,从而为信仰留下地盘”,从而将上帝、灵魂等形而上学对象在道德领域中重新又建立了起来。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康德意识到道德所需要的普遍必然规律只能够来源于一个独立的、自我立法的理性,通过对于道德情感伦理学的批判,康德意识到道德律必然来自于理性。康德首先反思了道德理论的基本问题:一是道德判断的第一原则是什么,即哪个是道德的最高准则和最高法则;二是判断应用到对象上的规则是什么(是对于他人的同情还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三是通过什么东西使得一个道德行为被激发了出来。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关注贯穿着康德伦理学的始终。作为康德理性主义前驱的沃尔夫(C.Wolff )所给出的道德律只是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即道德的最高原则是理性,但是没有给出具体内容来解决第二个问题。而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的道德感理论虽然可以直接将道德概念应用于具体的行为之上,解决第二个问题,但是却不足以提供道德律所需要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因此康德所需要的是一条道德律,这条律令既能够满足普遍必然性的需要,即足以成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又可以同时提供应用于经验中具体对象的方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原则和质料之间的结合是康德整个哲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这不仅仅体现在理论理性的领域之中,而且在实践理性的范围内也有所彰显。

二、道德律的形式性

一般观点认为在康德的实践理性领域之中是排除掉感性因素的干扰的,包括在理论理性和审美领域起着重要作用的想象力也被一些学者认为在实践理论领域中不起作用。首先我们必须承认,道德律在本质上是一种理性规律和形式,因此必须摆脱感性经验的影响,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也一直在强调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实践理性或者是道德律就完全与经验世界无关,因为道德律也是指导人的行动的,人的行动终究会要落实在各种各样具体的经验状况之中去。因此康德不仅仅追求道德律在形式上的纯化,也在思索它如何应用于具体的对象。这也就是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康德反思道德理论的基本的问题,在他看来,之前的伦理学家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够全面,因此也不能够获得成功。在批判沃尔夫的道德律理论时,康德就已经意识到对于完善性的关注给出的是抽象的和仅仅是形式化的概念,沃尔夫不能够为道德规则提供出具体的特殊的内容。康德对此进行了修正,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式,就是将理性原则与物质或者是经验相结合,借鉴和参考理论理性之中先天综合判断的方式,并且将自然律视作是道德律的模型。

康德在早期著作中就已经坚定道德是一种责任,责任要求人们应该做这件事儿放弃做别的事,“应该”表现的是行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也具有两种不同的层次:较低的层次表现在人们将别的东西作为目的,而将应该做某事当成一种手段;较高的层次是指人们直接将某事作为目的并通过行动将之转化成事实。对于这两者的区分,康德在1764年的《关于自然神学与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中写道:“前者可以称之为手段的必然性(necessitatem problematicam,问题的必然性),后者可以称之为目的的必然性(necessitatem legalem,合法则的必然性)。前一种必然性根本没有说明一种责任,而只是说明了在一个问题中作为解决方案的准则,即就我想达到某个目的而言,什么手段是我所必须采用的。”[3]因此世俗中的实践智慧或者是审慎理性就不是真正的纯粹实践理性。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又将这一思想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他区分了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认为只有前者才是道德律的形式。因为道德通过实践理性的要求给予自身以自己所施加的法则,所以是以理性自身为目的,而不像假言命令那样以一个经验世界的他物为目的,而自身沦落成为了手段。假言命令的形式表现为“如果你想要X,那么你应该去做Y”。这里的X是一个经验性的目的,康德之所以否定假言命令,是出于以下的思量:首先,X作为经验质料性的追求状态(比如变得有钱),其实现手段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偶然因素的干扰(比如辛勤耕耘却遇到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其次,X状态的达成可能会伴随着其他不希望发生状况的出现。康德对此进行了描述:“他想要财富吗?这将给他带来多少烦恼、嫉妒和危险哪!他想要博学和深思吗?这可能只是使眼光更加锐利起来,以致那些直到如今还没看见但却无法避免的恶邪,引起更大的恐惧,并且把更多的要求加到本已使他备受折磨的欲望之上。他想长寿吗?谁能向他保证,这不会变成长期的痛苦呢。也许健康总是无害的罢?然而虚弱的身体却可以避免一个完全健康的人所易于陷入的放纵,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4]最后,对于X状态的欲望和偏好总会是暂时的,正像叔本华在《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中所提出的钟摆理论,痛苦和无聊是人们实现幸福所面对着的两个死敌,当我们远离其中一个的时候,就会接近另一个。当外在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会产生出痛苦;而愿望满足产生出的安定状态又使人感到无聊。因此叔本华也认为对于外物和物质刺激的追求也是一种恶的无限,只有内在精神境界的提高才是幸福得以可能的基础,他在《人生的智慧》中有这样的感悟:“人的内在空虚就是无聊的真正根源,它无时无刻不在寻求外在刺激,试图借助某事某物使他们的精神和情绪活动起来。他们做出的选择真可谓饥不择食,要找到这方面的证明只须看一看他们紧抓不放的贫乏、单调的消遣,还有同一样性质的社交谈话,以及许许多多的靠门站着的和从窗口往外张望的人。正是由于内在的空虚,他们才追求五花八门的社交、娱乐和奢侈;而这些东西把许多人引人穷奢极欲,然后以痛苦告终。使我们免于这种痛苦的手段莫过于拥有丰富的内在——即丰富的精神思想。”[5]作为人学的康德哲学也在提醒人们不要耽于外来的物质性刺激,而应该回归作为人类本性的理性。

作为道德律起源的理性必然性是将偶然性排除在外的,道德律在形式上应该是先天的,以此来确保普遍必然性,只有这种先天有效性才能使我们对之承担义务。正像在理论理性中康德指出的那样,先天知识不能够来源于经验条件,因为经验法则确定了知识的基础。所有的行为都是经验性的,然而纯思想自身不能是一个经验性的行为。在内感官中的经验性思想就是一种经验性的思维,因此也就被自然所决定。这些思想可能偶然地是真的,但是不能够成为必然真的先天知识,先天知识只有来源于先天的思想。同样,在实践理性的领域之内,道德律的普遍必然性根基也在于它是来源于先天的,因此也就排除了任何来源于经验资料的原则,康德指出这种先天的来源就是理性。所谓理性是一种原则的能力,这个原则是最高形式的原则,而不是某条具体的原则。在认识论中,知性也可以被当成一种原则来使用,但是知性原则与理性原则是不一样的:“知性尽管可以是借助于规则使诸现象统一的能力,而理性则是使知性规则统一于原则之下的能力。所以理性从来都不是直接针对着经验或任一个对象,而是针对着知性,为的是通过概念赋予杂多的知性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可以叫作理性的统一性,它具有与知性所能达到的那种统一性完全不同的种类。”[6]因此,理性就是一种对于人来说的最高层次的统一性,即最高阶段的合规则性。理性并不直接统筹感性材料,它只是一种规范性的形式倾向,不像知性概念一样直接面向着经验杂多,这也造成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论领域中理性起作用的方式的不同。

三、道德律应用于经验世界

综上所述,康德强调带有质料或者经验性因素的法则绝对不能够成为实践法则,实践法则只能通过形式来表现出来。最高的行为原则和普遍的道德法则因此只能以直言命令的方式进行表达,因为直接命令或绝对命令不是以一个外在的异己对象为目的,而是以自身为目的。这种定言命令直接是出自于先天的纯粹理性的,同时表现为善良意志,因此定言命令是绝对的断言命令,即“你应该……”。它没有任何经验性条件为前提,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可以成为普遍形式化的:“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7](P30)。从这一基本原理出发,康德又提出了“道德律”的三种形式。第一个是定言命令“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这个法则也引出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善良意志也是将经验因素排除在外,不是以“促成的、期望的和善于达到预定目的”的目标或事物为善,而仅仅是由于自身的意愿才成为善的,因此善良意志是一种自在的善。善良意志是由理性自身所产生的,也是理性的真正目的,善良意志存在于理性之内,也就成为了普遍必然性的行为规则。

在这条道德律命令中,康德提出了要将自己行为的准则便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形式性的道德律是如何能够应用于经验世界之中的。正像本文上面论述过的,理性在理论理性领域中起作用的方式与在实践理性中是不同的。在前一个领域里理性不直接与经验质料发生联系,因为质料是在时空之中流逝着的,而理性和知性范畴都是形式上的规定性,不会存在于时空之中。但是知性范畴的特殊性在于它可以借助于生产性想象力创造的先验图型来统摄经验事物,由于先验图型是对于纯粹时间的一种规定性,所以它一方面与知性范畴同质,另一方面也与时空之中的经验质料相连。比如一个“狗”的概念,我们在经验直观之中所感知到的都是狗的具体形象,如“某时某地某种颜色、大小”等等具体情境下拥有具体特征的事物的形象,但是这个形象确是转瞬即逝的。而当我们在把握一个确定的“狗”的概念的时候,则是在一条知性规则的规范之下我们的想象力在纯粹时间中所勾画出的一个普遍的四足动物的形状。通过这种方式,我们的先天认识形式就同经验对象结合在一起,从而对事物作出了先天综合判断,也就产生出具有客观有效性的知识。而理性是纯粹知性概念之间的推演,表现为从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推论过程。理性追求的是最高的大全,即无起点的起点、无开端的开端,这被康德视为是人们先天所具有的形而上学倾向。理性所产生出的绝对的整体和大全只是一些理念,如上帝、灵魂等等,这些都是超验的,如果知性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试图用直观或者范畴形式去把握它们,就会产生先验幻相。因此在理论理性中,对于理性的理念在经验世界中是找不到与之相应的直观的,这种对应性只能够在实践理性的领域中才能够被建立起来。

德勒兹指出在理论理性领域中除了知性试图对于本体进行“立法”的误用之外,还存在着理性的“僭越”性使用,即理性从“最高立法者”的地位上跳过知性范畴,直接对自然进行过问和管理,这种僭越性体现在理性要凭借推论(reason)的力量去把握现象背后的本体。我们的知性范畴只能够把握现象,而不能把握事物背后的本体,也即事物只是通过人们先天认识形式的裹挟而对我们来说看上去是那个样子的,理性本来是一种调节性的规范性,如果它直接立法规定事物应该怎么样,就属于对于自己本属领域的僭越。理性能够规定的只有人们的行为,在知识中被视为是一种幻相的自由理念在实践领域中得到了证明,因此康德说“自由是道德的存在理由,道德是自由的认识理由”。人们通过理性的规定摆脱了自然界必然的因果关系锁链的束缚,从而开启了一个新的关系序列,体现了人的自由和尊严。正像康德所举的例子:一个人因为饥寒交迫而选择了偷窃,如果从自然因果性来看,他的行为无可非议,因为求生和寻求快乐是经验世界的固定法则,饥饿的状态必然导致寻求物质饱腹的行为。康德明确指出在快适与欲望之间有重要的关联:(1)如果一个人由于“X是F”这个情况而感到了愉悦,那么他通常会形成一种维持这种状态的欲求。例如,假设一个人现在由于在吃巧克力而获得一种快感,那么他一般会希望能够继续吃下去。(2)如果一个人期待自己在“Y是G”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快乐,那么他一般会渴望“Y是G”的这种情况。例如,如果一个人预期自己富裕之后能够获得快乐,那么通常他就会想变得富有。(3)如果一个人由于“Z是H”这个情况而感到不快乐,那么他一般会希望改变这种状态。例如,假设一个人觉得他的生活过的并不如意,他通常会希望一种变化,或者是一种特定的事件状态,或者是某种非特定的,但是有提升的状态[8]。然而作为有理性的人拥有摆脱质料性刺激和影响的自由,当他用理性审视自己的行为时,就能够判断出是不是一个应该做的道德行为,“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7](P263)。通过意志对于道德律的遵守,这个人因此也就摆脱了身上的动物属性,从而成为一个独立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性的人。

最后补充一点的是,康德虽然是一个理性主义者,但却不代表他是一个苦行主义者或者是禁欲主义者。康德认为形式和质料应该和谐一致,因此他提出了德福一致的理念,用上帝存在、意志自由和灵魂不朽来保证有德的人在经验世界中能够配享有幸福。康德的这种理性神学观点产生并形成于他早期将人类命运把握为是一个无限的精神进化过程的看法,这种观点表现出康德一方面接受了莱布尼茨—沃尔夫理性主义的基本观点,另一方面作为虔诚的新教徒又摆脱不了宗教上的信仰,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了康德独特的关于至善和上帝的看法,即至善是感性因素和理性因素相结合的最高统一,而上帝则是保证至善能够实现的最终原因。康德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中将自然视为是一个持续创造和不断进化的无限领域:“但是人们即使对于这样巨大的物体仍然是不满足的,因为它的转瞬即逝不能够充分地满足灵魂,因此思想希望能够获得对于上帝的更进一步的认识,而上帝的智慧和伟大是万物的来源。人的灵魂对于这种至高神保持着敬畏(灵魂对自身甚至都没有这种敬畏),灵魂在趋向于无限的思想之中用不同阶段的完善性来填充时空的所有无限量。人的灵魂在一步步地接近神性的至高完美,然而却无法达到它。”[9]然而自然的无道德性和短暂性使得人们意识到不能够在浮华的现世中去建立永恒的居所,人的全部生命还拥有更加高贵的目标。康德相信人具有无限的精神命运,通过在自然之中的持续斗争,人的精神能够取得最终胜利。通过这种方式,康德哲学开启了德国启蒙运动的高潮,也将人的自由和尊严展现在世人面前。

[1]Paton H J.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M]. London: Hutchinson's University Library, 1946:215.

[2][英]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98.

[3][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M].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01.

[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60.

[5][德]叔本华.人生的智慧[M].韦启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5.

[6][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3.

[7][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Alison Hills. Kant on Happiness and Reason [J]. 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2006(23):245.

[9]Kant I. General History of Nature and Theory of the Heavens[M]. trans. Hastie W. in Kant's Cosmogony ,1900:154.

Kant's "Forms" and "Materia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pistemology and Ethics

CHEYuan

(BeijingUniversityofChemicalTechnology,Beijing100029,China)

Kant's whole philosophic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rational foundation, and in the field of both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l reason, reason plays a supportive role. In epistemology, Kant combines the knowledge of experience with the form of congenital knowledge through imagination as an intermediary, forming a reliable knowledge. In the field of morality, Kant embodies the freedom of man through the direct regulation of human behavior by reason. The moral law is a generalized form, which needs to be implemented into the experience world through human behavior. Kant's assurance of Telford's consistency through God's re-establishment, and thus the highest possible union of form and material, represents Kant's confidence and concern for human dignity and well-being.

reason; moral law; freedom; form; material

2017-03-29

湖南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17K027);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XSP17YBZC180)

车 辕(1987-),男,山东泰安人,副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哲学认识论研究。

B516.31

A

1672-934X(2017)03-0035-06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3.006

猜你喜欢

质料知性康德
荀子知性思想初探
纯接受性的被给予?——康德论自我刺激、内感觉和注意
艺术百家
电影叙事质料和形式与观众视点的选择
知性优雅
谢林与近现代思想中的质料主义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对康德空间观的误解及诘难的澄清与辩护
露也露的知性优雅
从亚里士多德的质料观看定义与个体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