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模式分析
2017-03-23苏杉王艳苏
苏杉+王艳苏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摘要】如何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我国当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国家在其解决相关问题方面都有许多做法,在这里我们通过研究英美、日本、德国的相关政策,发现里面很多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美国 德国 毕业生 创业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也经历过高失业率问题,和我国相比,虽然存在政治体制、市场化程度、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但是他们的就业促进方面的做法,无疑对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具有重要启示。
一、美英模式—高校主导型
美英两国的学校对毕业生就业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由于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关系到高校的声誉和地位,特别是关系到学校的办学效益,所以各个高校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正规大学都有就业辅导中心亦称就业发展中心、职业介绍中心。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高校主导型就业模式。
美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政府要给予就业危险的高校毕业生以帮助。美国劳工部和教育部主要负责制定宏观政策和做好就业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就业辅导中心主要职能有、指导学生自我、专业、职业评价、提供就业服务信息、推荐学生就业,举办职业交流治谈会、指导毕业生通过多种渠道就业、开展校园招聘与面试活动。
英国也有类似的做法,他们80%的创业教育资金来自于公共资源,高等教育创新基金已投入1.4亿英镑支持在大学周围建立各种科技网络群支持各大学内部师生的创业活动。 谢菲尔德大学、约克大学和利兹大学合作成立白玫瑰创业教与学优异中心, 利兹首都大学设立“创业协会”,诺丁汉大学成立“综合学习进步中心”。
二、日本模式—全员参与型
日本经济在二战后希望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来达到国民经济倍增。由于政府重视,日本实行厚生劳动省和文部科学省指导、高校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毕业生积极主动就业的就业制度,即实行全员参与的统一就业制度。金融危机中,日本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受到剧烈冲击的行业和地区,实行紧急就业稳定计划,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及其员工发放就业和培训补助金;对就职困难失业者延长1?-3个月的失业救济;促进失业者从事公益事业;开展跨区跨行业职业介绍。
政府方面,《文部省设置法》和《劳动省设置法》中明确了文部省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的责任。日本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主要不是由负责教育的文部科学省承担,而是由主管国民福利和就业问题的厚生劳动省负责,该省在各大城市设有“学生职业中心”。除了“学生职业中心”之外,由日本厚生劳动省职业安定局主管,协助学生就业的机构还有日本雇佣信息中心、雇佣开发协会、日本人才介绍事业协会等众多的就业咨询服务机构。其中,日本人才介绍事业协会在日本全国就有个分支机构,几乎遍及日本所有的城镇。
高校方面,高校在促进大学生就业问题上所采取的对策包括:1、建立就职资料室;2、提供就业信息资料;3、开设就业指导课和就职专题讲座;4、建立就业咨询室,广泛开展就业咨询活动;5、针对用人单位要求开展的指导、检查和模拟考试等;6、组织学生深入到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实习活动。
社会方面,日本的职业咨询市场比较成熟,各种职业介绍、人才测评和职业培训、就业咨询、人才中介、资格认证等与就业相关的中介咨询服务企业众多。他们接受厚生劳动省的监督和检查,而且行业自律相对严格,所以比较规范。
三、德国模式—公共服务型
德国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1969年颁布了《就业促进法》以及练促进法》。在德国,大学生就业是整个社会的事,德国模式彰显的是政府的力量、公共服务的价值。在德国,联邦劳动局在全国设有密集的公共服务就业服务网点,相比之下,高校、教育部门、非政府组织的表现并不突出。德国高校毕业生乐观的就业形势,与德国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德国目前正处于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制造业和一般服务性领域工作岗位减少,研发、管理、咨询和教育领域的工作岗位不断增多,劳动力需求结构的变化使得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拥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政府方面,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特点是统一的社会化和法制化管理,即把高校毕业生作为社会就业的普通一员,依法进行统一的社会就业管理,而不是将高校毕业生作为特定就业对象,更不是将其视为弱势群体制定差异性就业政策。
社会及企业方面,在德国人的眼中,企业办学是理所当然的。德国绝大多数专业的大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时间后才能毕业,这有助于学生选择合适的职业。德国企业一般愿意接受大学生实习。通过实习,达到相互了解,并最终签订就业合同的比例并不在少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让实习的学生再回来工作,还资助学生完成学业。这意味着,德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从一开始就与市场紧密联系。
综上,不论历史背景如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走上了相同的经济发展道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是一致的,体现在就业方面,则是市场化就业。在西方国家,虽然存在着凯恩斯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各种流派观点以及就业政策主张,但是无一例外的是,他们都主张市场化就业,实行市场化就业制度,不同的只是政府就业促进的程度和促进就业的时机。在较为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市场化就业特征明显,而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各国的政府一般都會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包括就业岗位的开发、公共服务的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促进政策的引导等。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表现在制定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良好的就业氛围和就业环境、通过公共就业机构帮助需要就业的人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1][美]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政策制定过程[M].朱国斌译.华夏出版社,1988
[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0
[3]菅野和夫.雇用社会の法[M].有斐閣,1996
[4]娄玉珍.关于建立大学生就业援助制度的思考[J].黑龙江教育,2010(2).
注:本论文是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6年《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激励措施研究》课题成果,课题编号:JRS-2016-1035。
作者简介:苏杉,男,1982年,河北石家庄人。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经济法。王艳苏,女,1966年,河北石家庄人。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