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企税负与税收改革问题研究
2017-03-23臧建文张林
臧建文+张林
为什么要进行民企税负调研?
目前,民营企业的纳税总额贡献高于国有企业:2005~2014年,国有企业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从39.59%下降至29.33%;同时期,外资企业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从21.09%下降至19.24%;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从39.32%提升到51.43%,提高幅度接近12个百分点。
但是,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不容乐观:随着经济增长下行,税费增收压力加大,地方政府征收“过头税”及“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即“三乱”)问题趋于严重;“营改增”导致部分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增加,有悖于这项改革的初衷;2016年以来,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出现了断崖式下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一家著名民间智库的支持下,本课题组——“民企税负研究课题组”对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及其税负问题进行了调研,希望有助于向社会传达民营企业的真实状况和呼声,也希望有助于决策者作一番换位思考,站在民营企业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经济的现实,这个视角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转型非常重要。
课题组如何组织实施及调查问卷的设计?
本课题组的调研设计要点为,选择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各一省作为调查省份,在每个调查省份选取一个城市作为具体调查地点;在每个城市各发放30份企业问卷并举行数场民企税负座谈会。
课题组于2015年10月~11月调查浙江杭州、湖北武汉、贵州贵阳和辽宁大连四地,与当地近百位民营企业家举行了座谈,回收、汇总和分析了113份有效问卷,并在四地各收集10个民营企业税负案例。
调查问卷主要涵盖了各个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企业家对税负感受、税收程序及税费政策四个主要方面,并辅之以其它相关调研内容,比如社会保障费及其它企业负担。
四省问卷调研结果有哪些?
一是 “营改增”对被调研企业的影响。
被调查企业中有57家企业先后经历了“营改增”的过程,有36家(63.2%)反映税负提高了,12家(21.1%)减轻,9家(15.8%)不变。
反映税负提高的36家企业所在行业为房地产(13家),医药(9家),金融(3家),农产品加工(9家),以及住宿和餐饮(2家)。
反映税负减少的12家企业所在的行业为:运输仓储(2家),文化体育和娱乐(2家),批发和零售(6家),以及住宿和餐饮(2家)。
反映税负不变的9家企业所在行业为:房地产(1家),文化体育和娱乐(1家),批发和零售(4家),农产品加工(2家),以及住宿和餐饮(1家)。
二是企业家的税负感受及所能承受范围。
在所调查的113家企业当中,认为本企业税收负担很重和较重的比例占到了87%,认为税负可以接受的占8%,认为较轻和很轻的仅占1%。
绝大多数企业家认为企业税负过重,那么企业家一般能接受什么范围的税负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数字,亦是政策制定者需要重点参考的一个参数。
为此,问卷调查及访谈中,请那些认为税负过重的企业家,回答他们心目中合适的税负应该占到其企业营业额的比重如下:有40%的企业认为应该占到10%以下,56%的企业认为其税负应该占到10%至20%之间。换句话说,认为税负过重的企业,有96%的企业所缴纳的税负占到了其营业额的10%以上。
三是 “五险一金”等费用负担。
除去税收之外,社保费用即“五险一金”实际上也具有税收的性质。而且目前社保费用占用工总成本的比例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社保费用占了用工成本的很大一部分,社保费用占成本超过30%的企业将近有四成;在本课题组2015年底的调查中,60%被调研企业选择“五险一金”占用工成本的比例在“20~50%”区间之内(含20%),40%落在0~20%区间之内。
在座谈和案例调研中民企税负问题主要有哪些?
除了问卷调查之外,课题组还通过座谈和直接走访、面谈企业的方式进行了案例研究。下面总结民营企业家反映的问题,并结合我们的案头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偏重纳税人义务、漠视纳税人权利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对于纳税人的权利规定了10条,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等。
但在實际的征管环节,对民营企业家的纳税人义务要求过高,对其纳税人权利则有失尊重即切实的保障。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紧缺,无力支付货款和税款时,虽然民营企业可以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延期缴纳,但往往难以得到批准;企业拖欠税款又将面临滞纳金缴纳甚至罚款;基层税务的征管主要还是任务摊派,若基层税务征管完不成规定任务,就会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征收力度;因此,作为企业来说,纳税人权利确实是鲜有行使的。
二是 “发票控税”和“营改增”的税制设计制约企业发展。
增值税,从计算原理来说只就增值的差价部分征税,那么增值税得以成立的前提的可以抵扣,也就是抵扣权优先。只要企业真实购进商品和服务,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就应该予以抵扣。
增值税自实施以来,一直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权前提,即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实际中,诸多业务无法或者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员工工资,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研发类产业就会大大提高税负;比如贷款利息,对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也会加大税负;而对初级资源产品,比如煤、砂石,由于他们在取得矿权时所支付的款项是没有含税的,自然就没有抵扣,在采购这类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非常困难。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对外开具专票,比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现实经营中不是所有应该取得专票的购进都可以取得,因此导致企业税负加大。
三是 “五险一金”“残保金”等负担问题较大。
依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凡企业雇佣员工,均需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同时依照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费率约20%,企业配套缴纳约40%;即一万元应发工资,员工实发工资仅为8000元,企业需要支付的人工成本为14000元,即五险一金占人工成本为42%。
依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安排残疾人员参加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保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或1.7%)-当年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需要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合同,同时需要为雇佣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当企业雇佣残疾人数量未达标,为逃避缴纳残保金,不得不私下购买残疾人证并缴纳相应社保;更多的时候,企业往往需要在依法缴纳残保金与购买残疾人证及其社保之间进行权衡。
针对减轻民营企业税负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税制改革思路?
其一,通过推动税收法定落实纳税人权利。
按照2015年3月颁布的《立法法》修改案,对“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确立法律,这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税收法定”承诺的进一步确认。
《决定》中指出“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税收法定”原则下,落实在现代财税体制改革路径中,离不开以下三点:人大代表产生民主化,人大代表审议专职化,人大代表表决实质化。
其二,轻税而非减税应成为财政改革目标。
老子《道德经》曰:“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多年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似乎对于居民及企业来说,已经成为了口惠而实不至的“耳旁风”。
纵观历朝历代,大凡盛世——汉文景、唐贞观、清康乾,均与当时实施的轻徭薄赋的财税改革相联系;往往朝代危机或者民不聊生之际,均与当时的苛捐杂税、沉重税赋相关系。
因此,树立一贯的轻税观念,从税率上做减法,从税种上做删除,即从建立轻税体制上下功夫,而非总是围绕结构性减税政策打转转。轻税模式最能激活民营企业的经济活力,为其创新、创业提供正向激励,最终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健发展。
其三,逐步取消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
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从其理论和立法精神出发,增值税的抵扣权、企业所得税的真实支出扣除权,都是這两个税种得以开征的前提。可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的唯一依据,取得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的最重要依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侵犯了企业作为合法经营的自然权利。
因此,税制改革应该首先确认企业增值税抵扣权、企业所得税扣除权的前提下,完善市场交易体系,逐步取消“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
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税负仍然较为严重,生存发展环境依然严峻,现代财政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约束各级地方政府的征税权,构建轻税、高效政府,提供有质量的公共服务,保障市场竞争运行的规则与法则,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让利于民,还赋于民。
继续扎实推进分税制改革的未竟之路,构建围绕省、市各级政府拥有相对独立财源的主体,完善央、地关系,将是面对并解决当前投资、出口、消费等诸多经济困局的长远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