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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网络类型及其耦合模式研究

2017-03-22郭家雨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网络体系合作伙伴办学

郭家雨,张 培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1.党政办;2.发展规划处,重庆 400052)

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网络类型及其耦合模式研究

郭家雨1,张 培2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1.党政办;2.发展规划处,重庆 40005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资本的演进,与多元社会主体开展合作办学是开放大学推动改革发展的一个既定方向与必然选择。基于网络嵌入性的视角,从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两方面入手,着眼于关系强度和网络密度的对应关系,阐释四种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网络类型,进而研究网络嵌入性对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体系模式的影响。本文分析了不同合作网络类型与办学合作模式之间的耦合效应及其对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绩效的影响,以期为选择合适的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模式并增强开放大学办学合作效能提供理论指导和工作参考。

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网络类型;耦合模式

一、引言

多年开放办学的实践表明,对于具有“职业性、开放性”属性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而言,与多元社会主体开展合作办学不仅是开放大学改变广播电视大学的传统形象、优化育人功能和环境的必然要求[1],也是开放大学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激烈的外部竞争中寻求自身发展空间的必然要求[2],这在当前提倡“开放融合、协调共享”的时代背景下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传统业态正在被不断变革,多元化的新业态正在涌现,社会职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学习型社会建设正在加速,以“开放、灵活、全纳、终身”为理念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被赋予了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及推动新经济模式深化的新任务,网络化融合性的多元办学合作理应受到开放大学或广播电视大学的深切关注。一方面,开放大学需要积极地全方位面向市场,根植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开展素质教育,完成新兴学科的知识传递,培育技术技能,并通过与社会及市场的多边合作、深度融合快速实现新型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处于“新常态”下的社会主体及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快速变革模式及复杂的竞争环境下,仍然受到技术技能型人才短缺、岗位技能更新迭代速度较缓慢、知识创造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约束,迫切需要通过远程开放教育获得具有较强实用性及适应性的高素质人力资源。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无论是正在向开放大学转型的广播电视大学,还是已经被批准成立的开放大学,在办学过程中都有着为数众多的合作办学项目,但是整体效率依然偏低,主要表现在合作程度不深、广度不够、利益契合度不高,而且合作运行模式相对单一、体制约束较大、运行机制不畅,事实上存在着合作和育人“两张皮”现象,成为阻碍未来开放大学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素[3]。故而,教育部于2016年1月份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教职成〔2016〕2号)不仅提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的开放大学办学模式”,还提到要“坚持开放办学……通过联盟、共建等形式,有针对性地与区域、行业、企业、学校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办学……形成社会广泛参与、资源共建共享、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办学模式”[4]。有研究者还指出,在“互联网+”教育的创新时代,广播电视大学与开放大学应推动多元教育主体参与,通过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建设真正具有“开放”属性的大学[5]。不容否认的是,如何促进开放大学与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和高度融合,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开放教育和职场学习之间的有机结合,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实际上,开放大学与多元社会主体的合作办学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跨组织合作形式,是开放大学与社会产业机构、经济团体之间进行广泛、密切配合而达成的网络化和社会化活动,为了促使合作办学参与各方能够保持稳定、互惠、持续、共生的合作关系,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多向流动并借此实现协同效应最大化,便需要建构一种基于风险共担、人才共育、利益共享的合作办学网络体系。这种网络体系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关系网络,不仅依靠正式的契约关系治理,还要受到高度社会化的网络“嵌入性”关系的影响[6]。网络嵌入性本身是源于新经济社会学领域的一个概念,认为经济行为及其结果受到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整个社会网络架构的影响,它描绘了组织间网络连接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研究网络结构与网络关系的重要工具。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关系嵌入和结构嵌入两方面入手,以关系强度和网络密度为考量要素研究网络嵌入性对开放大学与多元社会主体之间合作模式及办学体系建设的影响,并由此探析不同网络类型和开放大学合作办学网络模式之间的耦合关系。

二、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体系的网络类型

近年来,得益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特别是伴随着开放大学试点建设的推动,开放大学或广播电视大学和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发展迅速,国家开放大学及各地方开放大学都在逐步形成有特色的办学合作网络体系,合作模式也日趋多样化。当然,这种网络化的特征使得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体系参与各方对所处的发展环境更加敏感。这是因为,合作组织网络体系中各参与主体间的关系强度和网络密度,都会对参与各方间的资源、信息、知识、技术流动产生影响[7],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的成效。我们根据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体系所呈现的网络关系强度及网络密度的不同,可以将开放大学合作办学网络体系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弱关系—低密度”型办学网络体系

在这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各合作主体之间的连接关系比较松散,合作程度不深,合作内容不丰富,合作项目开展的频率较低,而且合作的持续时间较短且以单次合作模式为主。这就导致了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伙伴之间的资源交流层次较浅,甚至几乎谈不上有效的资源交流,参与各方的信任程度也较低,契约联系也往往是表层化的,属于显性的弱关系嵌入。换句话说,这类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网络体系明显地呈现出典型的低密度结构和弱连接关系特质。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有着实际联系的参与主体数量与最大可能的联系数量之比相对较小,大部分参与主体之间并无实际的或者直接的联系,即便是一些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合作主体,也只是与网络中的少数其他主体发生着合作关系,这就造成了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网络密度较低。正是因为这类网络体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的连接关系比较松散,层次比较浅,建立关系的成本较低,便引致该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比较低,网络的稳定性也就必然较差。在实际运作绩效上,就会因为合作不够深入而导致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的各参与主体的资源、知识、技术和信息等不能充分有效地流动和利用,协同效应难以发挥[8],通过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实现新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的或许无法达成。

2.“强关系—低密度”型办学网络体系

在这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一方面是开放大学和部分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较为深入,有些项目的开展比较频繁,它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流动成效较明显,相互之间的信任度较高,基于契约关系或者社会资本关系而带来的合作意向比较积极,合作态度较好,在实际运作中也能有效传递开放大学和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隐性知识。另一方面,从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整体来看,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密度却不高,这是因为该网络体系内有着实际联系的参与主体比较少,参与开放大学办学合作的各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也不高,从而形成了这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所具有的高强度关系及低密度结构特质。一般而言,建立并维护较强的合作关系是需要较大资本投入和较长时间投入的,其中的转换成本也往往比较高,这使得具有强关系属性的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比较稳定,也具有持续性。但是,该类网络体系中还有不少参与主体之间并没有建立起这种较强的嵌入性关系,办学合作网络体系整体上还不稳定,协同效率也有待提高,尚处于办学合作网络发展阶段。为了进一步提升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的创新绩效,除了有目的地提高那些原本具有较强嵌入性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合作强度之外,更要有效发挥不同参与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互补优势。

3.“弱关系—高密度”型办学网络体系

在这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参与主体之间的连接关系比较多,合作是在多个主体之间展开的,相互之间有着实际联系的合作主体数量与最大可能的联系范围内的主体数量之间的比值较高,也就是说,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网络密度比较高。但是,各参与主体之间所建立的连接关系却并不深入,仍然以弱有效的合作关系为主,各参与主体之间常常是在开放大学办学合作大框架下开展表面化的合作,还不能将各主体间的办学合作向纵深推进,还不能从战略上达成共同的愿景,无法从开放大学多元化合作办学实践中形成共识,协同效应也无法充分发挥。这就是说,该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在整体上具有比较明显的高密度结构和弱连接关系特质。在实践中,往往是各参与主体之间可能形成一种相互的默契或者一种没有成文的规范、惯例和习惯,比“弱关系—低密度”网络型合作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从而提高了其他新成员进入合作网络的难度。在这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信息,尤其是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若哪个参与主体的信誉被破坏,特别是对合作网络内的其他主体造成了不良影响,它将难以在该网络内重建新的合作关系[9]。当然,良好的信誉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弱嵌入关系下的低信任水平。

4.“强关系—高密度”型办学网络体系

如果在某类合作网络中,参与主体之间不仅有着非常多的连接关系,而且大都达成了比较深入的合作,它们之间的信任程度还非常高,那么该网络就具有了强嵌入关系和高密度结构特征。在此类型的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内,自然而然地会形成一种被各方参与主体所认同并愿意共同遵守的合作文化和行为规范,办学体系的网络结构比较稳定。而且,由于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合作伙伴选择机制,参与主体不管是进入还是退出该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都比较难,网络壁垒显得非常高,这就类似于一个有着严格约束的利益共赢“俱乐部”。在强嵌入关系尚没有形成冗余之前,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知识、技能和资源等可以高效地流动并实现共享以致很好地发挥协同效应,多元化的合作成效明显。当然,关系强度和网络密度的提高,在一定阈值之上,将会导致办学合作网络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似程度越来越高,从而难以避免“俱乐部”模式下合作成员多样化发展的限制[10],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整个办学网络体系的价值。而且,建立并维护如此有效的强嵌入关系,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也不利于整个合作网络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此类型的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既是推动多元化深度合作和产教深度融合的有效平台,也应该以“开放”的原则吸收“新鲜血液”,不断优化网络结构。

三、开放大学办学合作体系的耦合模式

由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开放大学合作办学网络体系的类型是关系强度和网络密度所共同决定的,开放大学体系建设模式的选择也必然受其影响。一方面,不同强度的关系嵌入性,表达着参与主体之间在信任程度、合作意愿等方面的不同,这也正是不同的开放大学体系建设模式所要求的。另一方面,不同的结构嵌入性反映了合作网络的密度差异,也就从资源流动性、信誉机制、行为模式等方面对合作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事实上,为了达到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的预期目标,开放大学应根据特定结构的网络类型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体系建设模式,以强化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协同创新效应。也就是说,这里必然存在着“网络类型—合作模式”的耦合现象。

1.“弱关系—低密度”型办学体系耦合模式

在“弱关系—低密度”类型的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互动协作不多,且不说整个网络中的合作主体数量较少,各主体也仅仅是和很少的其他主体有合作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开放大学和单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社会主体之间则几乎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这种类型的合作网络一般就形成于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的初期。当开放大学正在开始积累多边办学合作资源时,必然要经过这样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信誉机制不完善、进出退出成本较低,而且大部分开放大学办学合作伙伴对彼此的了解不多,合作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不高,还处在合作关系的试探性磨合阶段。即便是开展了较低层次的项目合作,其合作周期也不长,互动频率也较低,而且这个阶段的合作关系的打磨比较难,合作次数的增加并不能显著增加合作伙伴间的信任程度。由于该类型网络所具有的低密度特征,使得信息传播速度较低,因此某些合作伙伴的违约行为很难被其他参与主体知晓,违约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几乎不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弱关系的特质存在,各参与主体维持网络关系的成本不高,解除或者重建嵌入性关系都比较容易,这又降低了参与主体不合作或者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为开放大学办学合作项目违约、行动懒惰等不合作问题创造了条件。

从本质上看,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体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伙伴关系[11],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度高低就决定了它们之间合作程度的深浅。正是因为这类网络类型所具有的“弱关系—低密度”特性,办学合作主体之间不可能形成深度的项目意愿,难以实现高效的资源转移效率,缺乏有效的知识和技术共享,而且开放大学和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知识交流,往往是以显性知识为主,主要涉及可编码化的信息、知识和技能,比如一般性的岗位实习、技能实训等。这是因为这类合作模式对信任程度要求不高,而且知识或技能的交流及转移相对较容易实现,也不涉及企业方的技术或商业机密等。现在普遍设立的学习中心、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或者开展技术转让、委托开发等,都是以显性知识为主的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组织形式,相互之间的知识转移难度较低,而且基本是单向的合作模式。比如在园区或企业设立学习中心,开放大学将教学服务送到合作单位的工作现场,除了组织一些合作单位的职工参与学习或者开展一些简单的教学组织活动之外,更多的是知识教授环节,开放大学和合作单位之间的实质性交流互动很少,也不能深度融入到这类社会主体的生产经营之中,开放大学和合作主体之间的协同程度较低。即便是开放大学一直想突破的创新性技术服务项目,也受制于自身在生产技术和产品开发等某方面的短板,与市场节奏相比具有滞后效应,难以成为合作优势。即使技术转让成功实现,之后的协同程度也不高,在整个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模式中依然属于较低层次。

2.“强关系—低密度”型办学体系耦合模式

经历了初始类型的办学合作网络发展阶段,随着办学合作项目的拓展,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逐渐增强,整个合作网络开始呈现出强嵌入关系特征。但是,由于合作伙伴的数量还没有得到有效增加,网络节点还比较少,网络结构密度还处在较低水平,大多数的合作参与主体还只是与少数的其他主体发生着实质性的合作关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合作关系的达成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通过合作,网络内的参与主体之间逐渐加深了解,促进了双方信誉的累积,只要是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它们之间的信任程度便会逐渐升高,无论是在私人情感认知上还是在组织价值认同上都趋于一致,逐渐有了共同的合作愿景,双方都更愿意积极地推动进一步的办学合作。对于开放大学而言,为了做好自身的人才培养工作,更乐意将这样的合作伙伴介绍给其他的合作主体。合作伙伴也乐意将此类合作比较融洽的开放大学推介给其他尚没有与之产生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以吸引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到开放大学合作办学、合作育人上来。这既有利于形成人才集聚优势,也便于今后合作伙伴之间的多层次合作,形成多元化的合作体系,提高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信息、知识、技术和资源的协同效率。

强嵌入关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及人财物成本,一旦建立起这种关系,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的参与主体都会比较用心地加以维护,不会轻易破坏它,因为重组合作关系的成本会很高。这种类型合作网络下的合作主体之间发生不作为、合作违约或者机会主体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双方基于信任关系也会积极投入到合作项目中来,为实现共同的愿景和目标而协同努力。而且,伴随着业务活动和运作项目的增加,合作伙伴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协调更为顺畅,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更为有效,这种情况下特别有利于合作主体之间关于隐性知识的转移、共享和吸收,那些对环境和技能素质要求较高、潜在成本较大的项目就更容易实现[12],所谓“深度融合”的办学合作在这个层面上才可能形成。也往往是在这个阶段,开放大学和社会主体联合研发、共建研究机构、共建经营实体等双向互动行为才得以涌现。例如,联合研发活动,开放大学和合作伙伴均派出优秀的人员组成协作性研发团队,在合作过程中的交流互动、信息反馈都处于高频率和无障碍状态,双方所具有的信息、知识、技术和资源等会不断得到整合利用,双方的创新、创造能力不断提高,隐性知识会从技术研发、工作场所直接转移到人才培养中,不仅提高了双方的信任度,拓展了合作层次,还加强了利益联系,提高了对市场的把控能力,提升了人才培养的调适能力。不过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政策操作层面的条件约束,开放大学和合作伙伴开展深度合作的整体水平还较低,这种模式的选择并不多,但却是今后重点发展的过渡性方向。

3.“弱关系—高密度”型办学体系耦合模式

根据前面的分析,在“弱关系—高密度”的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嵌入关系比较弱,但是某一个合作主体会同时和网络内的其他很多主体发生实质性的连接关系,这种情况越多,网络结构的密度就越大。嵌入性关系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合作主体之间的合作层次都比较浅,尚无法真正触及各自内在的要求,好比开放大学和很多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都仅仅涉及到人才培养的某一个并不十分重要的环节,但是这又是属于“锦上添花”或者被社会评价指标所要求的内容;各合作伙伴之间也可能借此网络产生一些合作切入点,在产品、服务、市场等方面开展一些层次不深的合作。在这种弱关系下,信息、知识和技术的交流和转移还止于显性层面,大多数合作的开展都很难切入到各自的“隐性需求”层面,高质量的合作项目很难达成。当然,得益于该网络类型所具有的高密度特征,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传播比较迅速,促使信誉机制在合作网络中可以充分发挥作用。而且,这种快速的信息流动有利于合作的需求和供给方之间实现有效的搜寻和匹配,降低合作伙伴的选择成本[13],促使合作网络内连接关系的更大拓展,弱嵌入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因此,潜在地保证了各参与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可以更加有效地选择目标合作伙伴以进一步展开相关合作,向强嵌入关系演化。

在以上所述及的四种类型中,我们可以发现,“弱关系—高密度”型的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内的信任程度虽然低于“强关系—高密度”型网络,但是要高于“弱关系—低密度”型网络,这就决定了与这类合作网络相匹配的开放大学办学网络体系建设模式有更多的选择,除了单向的合作模式之外,还有双向互动的合作模式。共建学习中心、共建实训室、开展顶岗实习、推进技术转让、联合研发等都可以有合作的空间,合作双方之间除了能够获得信息、知识、技术和资源之外,还可以增强各自适应市场的能力。举个例子,当开放大学与某个企业开展共建学习中心这类合作项目时,一旦经历过“弱关系—低密度”阶段之后,这类合作项目就会大面积推开,在更多的专业领域、更大的范围内开展合作,合作伙伴关系越来越多,网络结构的密度趋于增加,但是毕竟这类合作项目的层次不高,嵌入性关系不够强,还很难对开放教育的人才培养发挥更深入的促进作用,这就需要开放大学不断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关系维护,在加深信任程度方面下功夫,让社会多元主体逐步走进新型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再比如,开放大学对合作伙伴提供的技术服务或技术转让,某种意义上讲,这类活动不能直接提升开放大学的核心竞争力,虽然可以与很多合作伙伴开展合作,但是基本不能介入到合作伙伴的关键技术层面。联合研发或者开展一些有特色的现代师徒制等项目就不同了,刚开始的时候,可能是基于“高密度”引致的信任度增加才产生的,一旦达成合作之后,便会往“强关系”演化,成为校企合作所青睐的模式。

4.“强关系—高密度”型办学体系耦合模式

理论上讲,“强关系—高密度”的校企合作网络是发展最为成熟的一种模式,也是最值得努力的方向,是开放大学与社会多元主体有效开展合作办学且实现“深度合作、深度融合”的基础。在该类型的网络中,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的嵌入关系很强,信任程度很高,彼此之间除了正常的法律约束之外,更多的是靠关系契约的制约作用。而且,其中绝大多数参与主体都会和其他参与主体构建出实质性的合作关系,在合作项目层次、合作范围、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明显的看点,整合校企合作的成效非常高。这种网络结构所具有的“强关系”和“高密度”特征必然可以通过良好的信誉机制和顺畅的信息流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各参与主体之间形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可以比较理性地规避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不作为和违约现象。各参与主体只要明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就可以找到与自己匹配的合作伙伴,在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下可以很好地开展多元的合作。正是由于强嵌入关系的存在,促使该类型合作网络的各主体之间更愿意共享自身的各类资源,一旦结成合作关系,就会形成合作频度高、合作层次深、合作内容广、合作时间长等各方所期望的局面,可以借此形成被各合作主体所广泛接受并共同遵守的合作文化、行为规范和组织惯例,为那些参与主体多、风险程度高、运作成本大、行为模式复杂的合作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14]。

当然,这类合作网络绝对不会是自然产生的,是在开放大学多元合作过程中随着办学绩效的提升而逐渐演化来的,与之匹配的多元合作办学模式主要以双向互动为主,那些包括联合研发、技术合作、共建研究机构等在内的相对浅层次的双向互动合作,以及那些共建实体学院或专业学院、通过混合所有制共建经营实体、组建教育集团等较深层次的双向互动合作就成为了主要选择。这些合作模式对于合作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有较高要求,合作中的互动保持在较高水平,信息、知识、技术和资源的共享和转移在合作的各个环节都会发生,而且在“共同利益”纽带下,隐性知识的转移更是成为常态,这便有利于深度合作和长期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升多元主体的协同运作效率,增强开放大学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效能。在近年来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现在已经有不少基于远程开放教育项目的合作开始向“强关系—高密度”网络类型转化,逐步构建起与办学特色相适应的远程教育创新网络,不仅合作节点增多,合作内容和形式日趋多元化,合作主体也涵盖了国内外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也有开放大学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混合所有制方式、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合作共建新型学院、研究机构、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等,各个参与主体之间也突破了单向合作的模式,一个个极具竞争价值的办学合作网络和现代开放教育办学网络正在形成。当然,我们还要看到,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体系协同发展的整体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这种深层次双向互动的合作办学网络组织模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正是我们构建新型开放大学体系所必须着力发展的路径。

四、结语

开放大学合作办学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是必然的,也是这个时代所赋予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办学特征。而依据网络化组织的结构特征与关系特征,从社会网络嵌入性角度,我们可以将开放大学合作办学网络划分为“弱关系—低密度”网络、“强关系—低密度”网络、“弱关系—高密度”网络、“强关系—高密度”网络等四种类型,它们具有不同的典型特征,分别适用于开放大学合作办学不同的发展阶段,而这些特征与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模式的选择有着必然的联系,形成四种耦合关系。为了更好地推动开放大学体系建设、推进各类合作办学事宜,开放大学要着力搭建适合自己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的合作网络,并基于该网络的关系强弱及密度高低,选择与之相适配的合作伙伴及合作模式,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利用合作网络中其他参与主体的信息、知识、技术和资源等优势,提高协同效率,促进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水平的提升和市场适应能力的增强。当然,这些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演化的,开放大学要及时甄别办学环境和合作网络内的关系强度和网络密度的变化,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和纽带,构建自己的网络类型,并据此选择更佳的合作网络模式,推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体系的构建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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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骥)

G724.82

A

1008-6382(2017)04-0017-08

10.3969/j.issn.1008-6382.2017.04.003

2017-06-12

2016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驱动下的社区教育治理创新研究”(2016PY64);2016年度国家开放大学科研重点项目“开放大学办学模式及办学组织体系建设研究”(G16A3501Z)的阶段性成果。

郭家雨(1985—),男,山东菏泽人,助教,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张培,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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