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数字出版产业的软法秩序构建
2017-03-22林聪
【摘 要】 “互联网+”给方兴未艾的数字出版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互联网+出版”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同行,软法治理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治理思路。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进入深水区,数字出版产业存在的种种质量问题逐渐显现,我国现有的以国家政策为主的治理秩序不能满足于推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从软法综合治理的角度,构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模式创新、重视人才发展的立体化的促进数字出版产业良性发展的软法新秩序。
【关 鍵 词】“互联网+”;数字出版;软法治理
【作者单位】林聪,北京印刷学院。
“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以优化生产要素、更新业务体系、重构商业模式等途径来完成经济转型和升级。“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健全,同样,“互联网+出版”的良性发展也需要法治的随行,这不仅包括政府监管、司法保障等权威法治模式,还包括软性的政策和制度。
一、“互联网+”时代与软法治理
软法是近10年来在法学界逐渐成熟,并被广泛认可的一个概念。它从国际法语境中迁移过来,用来指代那些没有国家法的拘束力却意图产生一定规范效果的成文规范。在我国,罗豪才教授是软法概念的首倡者,他提倡软法和硬法“混合法治理”的理念,也提出了崭新的“法”概念。软法概念的兴起,还带来了大家对“法”概念传统定义的反思和修正。传统“法”的定义主要包括“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个方面。经过这种修正,变成了“法是体现公共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公共强制或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1]。正如罗豪才教授在《软法亦法》一书中对软法的总结:“软法规范,指的是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规范(内涵),它们由部分的国家法规范与全部的社会法规范共同构成(外延)。”[1]在数量上,软法规范远远超出了硬法规范,软法占据着法的主要部分。软法让很多人觉得不具有强制力,但是这不意味着软法的实效就必然大打折扣。相反,软法研究遵循着实效性这一核心,“实际约束力”成为软法的最基本特征[2]。关于软法的研究目前已经延伸到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公共治理中,法是主要的工具和手段,而公共治理对法的需求超越了硬法的范畴,使得其领域有越来越多的非强制性规范,软法成为一种重要的治理工具。软法因此是公共治理的主要依据,可以说,公共治理主要就是软法的治理。近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崛起,社会自治力量增强,自发社会运动和志愿者活动增多,市场主体在关注利润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在公共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在发生变化。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普遍存在去管制的倾向,自由精神与公共理性在软法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软法治理的两大精神内核[3]。
互联网对世界的改变是有目共睹的,其不仅对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产业的经营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还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带来了诸多挑战。首先,互联网具有“民主、开放、参与、共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互联网+”时代的立法更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需要政府、行业、社会组织等协同治理;其次,传统的国家监管、司法救济等硬法保障模式,在互联网时代有诸多局限性,互联网的虚拟性、用户参与的普遍性等,使得传统权威式的管理模式与扁平化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最后,面对互联网用户的广泛参与、多元共治等特性,软法在制定、执行、实施上具有制定主体多元化、内容广泛性化、形式多样化以及制定程序灵活化的特点,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硬法的空白,还可以借助于更多的媒体、行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影响力来实现自律和互律的效果,降低法制定与实施的成本,适应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法治不断提出的新需求。正如罗豪才教授所指出的“软法为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发展提供了绝佳的治理工具,而互联网时代为软法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4]。
二、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呼唤软法治理
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随着IT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水平持续提高,人们的阅读习惯和阅读环境不断变化,人们阅读和获取知识的方式被重新定义。电子书、在线阅读、手机书等数字出版的形式日新月异,给人们的文化生活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们的阅读对象已经从传统纸介质向新兴媒体转移。然而,数字出版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国家出台了一批引导和支持数字出版的政策,初步形成了数字出版的软法治理基础,但是与对整个产业的有效治理要求还相去甚远。
1.软法治理是解决数字出版产业中问题的需要
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对传统出版既是促进也是冲击。数字出版产业在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除了备受出版产业也备受学界关注的数字出版经营模式不健全和发展有困境,还有需要出版产业和学界注意的数字出版业向纵深发展时逐渐浮出水面的诸多先天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数字出版产品在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提升的同时,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大打折扣,从总体上来看,数字出版产品质量还不高。
(1)片面追求眼球经济,欠缺文化责任。传统的内容为王的出版传播法则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被异化成点击率为王,片面追求点击率和眼球经济。眼球经济也被称为“注意力经济”。注意力经济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在美国发表的一篇题为《注意力购买者》的文章中提出的,里面提到“获得注意力就是获得一种持久的财富。在新经济下,这种形式的财富使你在获取任何东西时都能处于优先的位置。财富能够延续,有时还能累加,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财产。因此,在新经济下,注意力本身就是财富”[5]。但是,一些不法出版商片面追求注意力经济,枉顾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牺牲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损害公序良俗和传统文化,败坏网络风气,如直接参与或变相传播色情淫秽信息,有伤风化,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2)版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创新动力不足。数字出版商、从业者以及部分作者版权意识淡漠,自律性差,在内容生产过程中转发、复制他人作品和观点的现象严重。为追求点击率,肆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甚至断章取义,截取个别抓人眼球的语句大肆炒作,歪曲他人的作品和观点。
(3)过度关注用户思维和粉丝经济,创作源泉缺失。传统意义上的受众在互联网领域被用户所取代,相对于受众,用户更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使用和满足”理论下,互联网服务商围绕用户再造商业模式,传统媒体內容为王的内容生产模式逐渐转变为以用户为基础的互联网内容生产模式。用户思维代表了互联网媒体的发展更加以人为本,但是,过度考虑用户思维,不仅不利于互联网媒体的良性发展,而且还对互联网媒体构成了严重的损害。过度的用户思维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形成了粉丝经济。粉丝经济就是在粉丝和被关注者关系之上形成的经营性创收行为。粉丝经济原是以情绪资本为核心,以粉丝社区为营销手段,从消费者的情感出发,企业借力使力,达到为品牌与偶像增加资本的目的。而在互联网中被异化的粉丝经济则是部分文化产品如网络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等,相关企业在营销中不注重文化内涵和创新,以拼明星、请大腕、炒作作者等方式,获取关注度和推广其产品。为了提高被炒作者的关注度,其利用互联网各类媒体进行大肆扭曲的炒作,丧失对内容创作的驱动力。
(4)过度的消费文化和商业文化侵蚀了农村和底层文化空间。数字出版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出版市场化的进程,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充斥着消费文化和商业文化,网络时代的数字出版亦是如此。互联网将商业化的信息和文化推送到世界各个角落,这些被广为传播的中产阶级消费文化和生活方式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基层治理,尤其是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隐患,商业文化和都市文化的侵入,让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和小城镇市民群体无法将他们对未来的期许安置在自己的生活世界[6]。这种对农村和底层文化的侵蚀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生态。
2.现有的软法基础不能满足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支持,这些宏观政策构成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软法治理的基本架构。数字出版是出版业与高新技术相结合产生的新兴出版业态,为支持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数字出版有关的政策。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同年文化部颁布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着重强调了大力发展数字出版并促进数字内容消费。2014年,为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被誉为媒体融合年的2015年,为迎合媒体融合的趋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数字出版首次被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这无疑对数字出版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些国家政策是国家有关机构为了支持、发展和规范数字出版产业制定并组织实施的,其内容涉及涵盖数字出版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投资融资、人才发展以及内容创作等方面。
国家政策是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数字出版的纵深发展,仅仅依靠国家政策的软法秩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软法要想有效发挥其治理功能依赖于合理的结构。软法包括四大类:一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诸如纲要、指南、标准、规划、裁量基准、办法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政策;二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那些具有宣示性、号召性、鼓励性、促进性、协商性、指导性的法规范;三是政治组织特别是执政党制定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四是社会共同体制定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软法的执行力、可操作性以及治理效果一般与其层级呈反比,越是高一级的规范,其可操作性等越低,比如国家政策往往只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意义。真正使其发挥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分解和细化。在软法体系中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宏观、中观和微观。宏观软法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执政党制定的具有对外功能的各种公共政策、纲要、规划、建议及指南;中观软法主要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政治社团组织制定的行业惯例及行业宣言、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及行业决议;微观软法主要包括区域性自治组织、企业联盟、社区组织制定的公约、承诺、惯例、守则、准则及标准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作用各不相同,但又密切联系、相互协调的治理体系,共同作用于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构建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软法秩序
1.多元主体的参与
软法本身即是一个多元主体的存在,软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制定主体——国家,而且还包括社会组织乃至私人组织[7]。软法是一个“分散化的治理结构”,软法治理是社会共同体的治理,“社会共同体本身非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权力,不行使国家强制力,这些特点使得以国家为中心、以国家强制力为标志的硬法难以进入其核心运作领域,而这正是软法用武之地。”[8]软法的重协商、非强制、促沟通等特性,使其以不同的行为方式进入传统硬法难以企及的社会共同体治理领域,在社会共同体法治构建及法治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包括政治组织在内的社会共同体不但要依靠软法来实现全面法治化,而且其自我管理、自我规制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其本身就是对软法规范的运用和发展。
对数字出版产业而言,软法治理主体不仅限于国家,还包括行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其中,行业自律是不容忽视的,这不仅需要重视行业组织的建设,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重视行业软法规范的建设,如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等,更需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用以规范和约束行业内的企业行为。
2.创新软法治理手段
软法与硬法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治理手段上的不同。硬法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软法则通过个人、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而实现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軟法除了静态的法规范,也可以是动态的公共治理方式,如调解、协商、讨论、指导、说服等。在这一点上,软法既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又兼顾一定时间、地点、对象的特殊性,注重在保证形式正义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实质正义。
基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特点和治理现状,应该超越单纯的“管控”思维,综合运用各种治理手段,在现有的产业政策指引和刚性监管的基础上,采取更为丰富的柔性治理手段。例如,加快数字出版标准化建设,促进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加强数字出版行业组织的自律意识,加快制定行业规范,发挥行业组织的治理作用;建立数字出版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商业网站追逐利润的行为不能以侵犯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促进数字出版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企业进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合作共赢。总之,各方应从多方面入手,创新治理模式,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推进数字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3.重视人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
目前,数字出版面临人才紧缺的现状。人才的培养和发展不能依靠监督、制裁、权威等硬法管理,需要从软性治理角度来为人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规范化依据,如制定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稳定人才队伍的政策。在互联网时代,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更为重要,从业人员不仅需要恪守职业准则,还需要不断地提高信息素养、知识和技能,这更依赖于软性的治理途径。
总而言之,我国的数字出版产业正在走出技术主导数量化发展模式,回归内容主导的提供质量的发展模式,这需要提高国家和社会的软法治理能力,构建“软硬结合”的治理模式,在“互联网+”的时代塑造更加健康和有序的产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罗豪才,宋功德. 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杨海坤,张开俊. 软法国内化的演变及其存在的问题——对“软法亦法”观点的商榷[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6).
[3]邢鸿飞,韩轶. 中国语境下的软法治理的内涵解读[J]. 行政法学研究,2012(3).
[4]陈惊天,耿振善. 互联网时代呼唤软法硬法的协同治理——专访罗豪才教授[J].人民法治,2015(12).
[5]叶岱夫.“注意力经济”与“大拇指经济”[N].中国青年报,2000-6-22.
[6]贺雪峰. 新乡土中国[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7]罗豪才,毕洪海. 通过软法的治理[J]. 法学家, 2006(1).
[8]罗豪才,周强. 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J]. 中国法学,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