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合作机制:升级澜湄流域地缘政治经济架构的新通道
2017-03-22卢光盛张励
卢光盛?张励
2015年11月,中国与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共同启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以下簡称澜湄合作机制)。该机制所具备的六国自主特性和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人文广覆盖范围的特色成为澜湄流域众多合作机制中的亮点,并具有升级澜湄流域地缘政治经济架构的重要意义。首先,从世界范围来看,近年来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以孤立主义、保护主义为代表的“逆全球化”思潮抬头。而澜湄合作机制在澜湄流域迎难而上,打造成为发展中国家推进全球化、区域化的新典范。其次,从区域合作层面来观察,澜湄合作机制的启动标志着澜湄流域国家的合作进入到一个六国自主、全面深化的历史发展新阶段,为该区域合作的全面深化带来更丰富的内涵。最后,从中国自身来看,澜湄流域是中国打造与周边国家命运共同体条件最好的区域,积极倡导澜湄机制建设,将有助于“一带一路”的建设,“亲诚惠容”周边外交理念的践行以及“澜湄命运共同体”的打造。
澜湄合作机制经过六国一年多的共同努力,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并促进了湄公河流域地缘政治经济架构的逐步升级。第一,逐步明确合作原则及目标。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发表的《联合新闻公报》中提出,六国将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统筹协调、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深化次区域国家间互信和睦邻友好,推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人文交往,致力于将澜湄合作机制建设成为各方共商、共建、共享的次区域合作平台。第二,不断完善机制建设。澜湄合作机制从提出合作构想到形成真正合作已建立起多层次的支撑架构体系。同时,澜湄合作机制完全由流域内国家组成,无论机制建设还是制定规划,都由六国通过平等协商决定,直接反映各国的实际利益和需求,保证机制的实施效果。此外,该机制还秉持开放包容理念,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和湄公河委员会(MRC)等其他流域内合作机制相互补充。第三,确立重点合作领域及推进措施。六国在该机制下不断加强政治安全领域合作,推进互联互通建设,增进国际产能合作,密切跨境经济合作,推进水资源合作,加强农业和减贫合作,增进人文领域交流与合作并通过“早期收获”项目清单等。
澜湄合作机制作为新型机制,在升级澜湄流域地缘政治经济架构上的作用初显,但作为澜湄流域的新生事物,还面临着三方面的困难:第一,澜湄合作机制与GMS等已有合作机制协调以及应对域外国家参与该地区建设的问题。在澜湄合作机制成立之前,澜湄流域早已是多边机制林立。GMS、AMBDC、MRC等机制各有所偏重且发展历史悠久。除此之外,近年来美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都加强参与澜湄流域开发合作的力度,与湄公河国家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多边机制。第二,湄公河各国在澜湄合作机制中的参与度问题。一方面,湄公河国家既期待搭乘“中国便车”以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繁荣和稳定,又在不同程度上对中国怀有戒备。另一方面,湄公河国家之间存在着多重矛盾与利益之争,在相互需求中存在较强的对内竞争性和对外依赖性。第三,中国对于澜湄合作机制的投入力度问题。在今后,中国通过适时提供符合本地区的公共产品,以促进澜湄流域开发合作,支持和完善澜湄合作机制建设。但是,流域内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离不开各方共同参与。另外,面对流域内合作中越来越突出的恐怖主义、跨国犯罪、自然灾害、气候变化、航行安全、环境问题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未来澜湄合作机制的全方面功能能否有效开启,并在澜湄流域地缘政治经济中发挥作用,中国将是其中的关键。因此,中国在今后要通过明晰澜湄合作机制在中国—东盟关系中的定位;秉持开放包容、灵活机动的理念;发挥独到优势,构筑共同利益基础;重点经营中路合作,吸引和带动东路和西路;扎实推进“早期收获”计划等途径,不断促使澜湄合作机制的完善,并使之在众多的多边机制中脱颖而出,为流域内各国和各国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华丽升级澜湄流域地缘政治经济架构,完成建设“澜湄命运共同体”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