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宽金融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上市
2017-03-21
中国经济周刊 2017年5期
近日,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通知》 提出,服務业将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同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