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这些“夫妻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017-03-21顾继蕾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9期
顾继蕾
2012年2月,加拿大海归、高学历的董女士和王某结婚。婚后不到两个月,丈夫向他人疯狂借贷,总额超过1000万元。两个多月后,丈夫消失不见。寻找丈夫未果,2012年6月,董女士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2月被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存在两年,共同生活仅两月,董女士却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离婚案结束,借贷诉讼接踵而来,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婚前由父母出资,登记于她个人名下的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住宅,也被强制执行还债。
董女士的经历就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所以廣受争议的典型案例。该条设立初衷,是为了打击夫妻利用假离婚来避债的现象。因此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实际操作中,二十四条让很多离婚女性背上债务。她们大多因前夫出轨、家暴、赌博等原因离婚。离婚后,债主突然跑来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妻子还钱。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规定就原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证明资金用途及是否与第三人串通依然是举证难点。为保护自身利益,我建议女性勇敢地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姻生活中一旦发生债务,要明确债务由谁承担并进行协议公证;对大额支出必须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