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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粮农生产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以湘阴县为例

2017-03-20张家辉

湖南农业科学 2017年2期
关键词:粮农三权三权分置

张家辉,刘 辉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三权分置”下粮农生产行为的调查与思考
——以湘阴县为例

张家辉,刘 辉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三权分置”是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创新,是构建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实现粮食安全和粮农增收的“双赢”目标。文章以湘阴县为例,对粮农及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从组织化产业化水平、生产经营模式、生产投入成本、粮农综合素质等方面廓清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究制度变迁与粮农生产行为的联结效应,指出粮食生产中存在的产业化程度低、短期化现象严重、兼业化行为突出以及粮农素质偏低等诸多问题。并从外部环境优化和内部机制创新两方面探讨相应的对策。

三权分置;粮农;生产行为;生产积极性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问题一直是重大的学术问题。国内外学者对于农民生产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研究,尹成杰[1]认为“三权分置”丰富和完善了农地产权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能,必将带动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二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包宗顺、徐志明等[2]认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文化素质、人均纯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和农业生产结构均对农村土地流转有显著影响。三是关于农民生产行为的研究,Andrew Dorward[3]分析欧洲农业危机下,法国农户产出和直接售卖行为研究结果显示,农户经营背景与文化水平是农户参与到市场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陈飞、翟伟娟[4]研究发现,土地价值、农业补贴以及涉农贷款对农户租入土地决策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城市工资水平和就业机会是农户租出土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主要诱因。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粮农生产行为的相关研究较为丰富,学者们基于粮农生产的经济效益,从不同角度,基于不同理论,采用不同研究方法,对粮农生产行为做了对应的研究。笔者在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对湘阴县粮农生产行为进行了调查研究,探讨影响粮农生产行为决策的内外因,进而提出促进湖南省粮农生产积极性的对策建议。

1 湘阴县“三权分置”下粮农生产行为调查

1.1 调查地基本特征

湘阴县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粮食生产在整个湖南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素有“长沙后花园”的美誉。近年来,当地认真贯彻落实“三权分置”土改政策,积极推动传统农业的转型发展,不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升粮食生产的政策激励,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正确引导粮农生产行为合理转变。之所以选择这一地区进行调查,基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在整个湖南省的优势地位,比较具有代表性,同时又具有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的粮农生产行为困境的共性,有利于全面把握“三权分置”下粮农生产行为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借鉴意义的政策措施。为此,选择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进行粮农生产行为的问卷调查,对于把握“三权分置”与粮农生产行为的联动效应,调查采取座谈和问卷调查的方法,共发放问卷210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有效问卷回收率达91.4%。

1.1.1 土地流转市场 由表1可以看出,调查区有49.5%的粮农近年来完全没有转入或转出土地的现象,38.5%表示偶尔,仅有12%表示很频繁,这主要归因于粮农对“三权分置”土地流转政策的认知程度。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30.2%的粮农完全没有听说过“三权分置”政策,不太了解的也占了54.2%,在比较了解层次上的人仅占5.7%,由此可见要想调动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粮农自身的参与度,

而这首先要转变粮农“土地为纲”的传统观念,同时由于农村地区信息传播路径有限,政策的辐射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另外,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也不高,主要体现在粮农在土地流转时的合同签订状况与流转年限。调查显示粮农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比例仅为7.8%,大部分是口头行为;而且流转年限5年以下的占了40.6%,另有大部分人表示流转期限不确定,这反映了粮农“契约意识”的薄弱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湘阴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农地市场欠发育。

表1 土地流转市场情况统计

1.1.2 粮农生产行为 从种植结构上来看(如下表2所示),调查区 87.5%的粮农选择种植水稻,其他的有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另有些种植大户从事湘阴县当地的特产——樟树港辣椒的生产,这种辣椒品质很高,上市价格最高可达130元/kg,充分体现了传统粮食生产与区域特色的有机结合,带来的经济效益十分乐观。

从作物性状需求上来看,64.1%的人倾向于种植产量高的作物,另有15.6%选择了高品质,产量高反映了粮农追求“丰收”的愿景,高品质反映了粮农对经济效益的渴求,说明了粮农内心保守与进取的矛盾心理。

从投入产出来看,43.7%的粮农表示近三年粮食生产投入有所增加,33.9%认为投入不变,22.4%表示投入减少,其中大部分人认为农资价格上涨在投入中占了很大比重。与此相反的是,粮食价格总体呈现的态势较为平缓,无法弥补投入上升带来的差价。

表2 粮农生产行为基本情况统计

1.2 调查样本基本特征

从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学历、家庭年收入等情况(见表3)看,呈现的特点有:第一,男女比例不协调——在调查的192位粮农中,117位为男性,只有75位为女性;第二,年龄分布差异大,调查对象的年龄41.2%集中在50岁以上,28.6%集中在41~50岁,30~40岁的调查对象占据20.3%,而30岁以下的仅占9.4%;第三,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粮农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在调查的192位粮农中,大专和本科及以上的有17人,仅占8.9%;第四,整体收入过低,调查对象中48%的粮农收入只有3万元以下,9万以上的占12%,这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家庭年收入;第四,经营规模不大,192位粮农中156位的土地经营规模在0~0.67 hm2间,2 hm2以上的仅有14位。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对粮农生产技能和土地规模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从样本数据来看,务农人员的年龄层次偏高、整体文化素质过低、土地经营规模不大等问题还制约着传统农业的发展转型,粮农生产行为有待进一步优化。

表3 被调查粮农基本情况统计

2 湘阴县“三权分置”下粮农生产行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2.1 规模效益成效弱化,组织化产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湖南省农业产业组织发展不完善,具体表现为产业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缺乏协同性,产业链条短小,集群效应尚未发挥;湖南龙头企业整体实力不强,规模偏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不高,同质化现象严重;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5];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阶段,假合作社太多,粮农的参与性不强。如表4所示,78.1%的粮农没有加入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有21.9%有加入,粮农对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度还很低下显示绝大多数人还没意识到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优势,比如可以避免恶性竞争、集体购买化肥农药以节约生产成本等。

表4 粮农生产组织化产业化经营情况

针对产业化生产的问题,71.9%的粮农表示没有考虑过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其中大部分都是传统“小农”,他们的产业化意识还很低下,基本只局限于初级农产品生产;另28.1%的粮农表示有对农产品深加工的行为,这部分人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笔者根据调研发现其后续产品深加工和品质优化过程缺少长效驱动机制,不仅内部生产缺乏技术创新,外部也与其他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缺少联合,生产的专业化和产业化效益低下。

2.2 粮农生产呈现短期化,忽视农业可持续发展

“短期化”即农业经营者长期经营热情退化,以近期和局部利益最大化为追求而忽视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特征为破坏生态环境平衡、生产投资热情不高、农业技术进步机制乏力等粗放式经营。针对生态保护情况,调查显示,有67.2%的粮农表示在生产中注意生态环境保护,但仍有32.8%的粮农忽视了生态环境的追求,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在种植农作物的同时,使用更多的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物质,没有按照规范化的种植标准而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超出土地承载力和自身经营能力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这不仅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其农产品潜藏着巨大的威胁,比如水稻中隔、铅、汞等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超标[6]。

另外,许多粮农过于注重机会成本和比较收益,对于当年的种粮收入他们更多的是进行消费而不是储蓄以扩大生产投入,生产性投资倾向于短、平、快,粮农家庭经营长远目标过于模糊。最后,农业技术应用也面临着困境,普遍存在着生物技术与机械技术分离,传统农艺与现代农技脱节,有机农技与无机农技错位,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割裂等现象[7]。

2.3 粮农生产成本上升,兼业化行为突出

全国物价上涨助推着粮农生产成本的进一步上升,而农产品价格与成本投入“不对称” 涨幅是粮农面临的一大窘境,也是挫伤粮农生产积极性的最主要原因。在调查中,43.7%的粮农表示近三年粮食生产投入有所增加,33.9%认为投入不变,22.4%表示投入没有变化。其中农药、化肥、种子、农机等农资是农业生产总成本上升最重要的一个方面,除了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外,更多可归因于农资市场缺乏有效管理导致的价格恶意抬升,成本上升的幅度超过了粮农生产的理性预期,大大加重了粮农生产负担,粮农就会选择少耕或者休耕。

由于不满足于微薄的种粮收入并有着较好的身体素质,一些粮农会选择进入大城市寻求发展,采取“半边式家庭”模式,农闲时务工农忙时回来务农,靠出卖自身劳动力以扩大家庭的收入来源,并将土地视为家庭最后一道安全屏障[8]。

根据调查笔者发现湘阴县以樟树港辣椒著称,较多粮农会选择经营辣椒种植以扩大经济效益,在金岳村还有很多大户种植药材和牡丹。综上,粮农对土地和粮食的依存度减少,收入渠道逐步拓展,非农收入比重越来越高,兼业行为成为未来粮农行为的一大“时髦”。

2.4 粮农生产缺乏主动性,整体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农村网络信息建设的落后和粮农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粮农无论是接受新型农业生产技术还是市场、政策信息都显得很被动、滞后。如表5显示,31.8%表示愿意立马采用新技术,39.1%表示要看到别人采用的效果后才采用,还有25.5%表示要等到村里大部分人采用我再采用,说明粮农对于技术采用还很被动,大部分人缺少自我意识而选择盲从,但笔者发现其中普通小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存在着差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普通小农综合素质更高,有着更强的经营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市场敏感性,与当地的各种社会团体、科技部门的联系往往比较密切,信息渠道相对较宽,对经济效益也有着更高的追求。而普通粮农的综合素质并不高,思想观念也较为落后,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掌握最多也就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他们务农只求获得“农民”这一职业认同感,只为满足口粮并不奢望获取经济利益,导致普通粮农的生产意愿并不强烈,不会去对市场波动信息进行充分了解,往往以当期的价格对下一年投入生产。因此,无论是在生产技术还是市场信息接收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比普通小农显得更为主动积极,这充分说明了专业程度越高,采用新技术越积极。

表5 农业新技术采用情况

3 促进粮农生产积极性提高的政策建议

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小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将会长期共存,为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这一现状,区别地对待两者生产行为差异,并相应提出促使生存积极性提高的政策建议。文章将具体从内部机制创新和外部环境优化两方面提出可靠性建议(如图1所示)。

图1 粮农生产行为转变机理

3.1 内部机制创新

3.1.1 正确处理小农与新型经营主体关系,引导二者协同发展 “两权分置”使得承包权与经营权的边界是混合的,这样无法厘清和保证承包者和经营者的用益物权,也模糊承包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一方面普通粮农没有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种粮大户的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在“三权分置”下,要清晰界定集体、普通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类主体地位、权利边界和权责利关系,其中要重点处理好小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一是要保证双方在土地流转中各自的权益,这就要求进一步厘清农地主体和权力边界,在保障小农承包权的基础上明确和强化经营权的地位,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9]。二是要在生产中也要注重两者的利益调整,适当引导各种优惠鼓励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但也要注重提高广大小农的生产积极性,对普通小农要带领,而不是“代替”,因为根据目前国情来看小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共存还是未来的一大趋势。

3.1.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产业化水平 根据所在地的区域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大力培育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针对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和环节发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比如种养业宜采用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家庭方式;农资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性服务宜采用农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方式;农产品和物流环节宜采用农业企业的经营方式[10]。

为了提高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组织化水平,一方面要优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严厉打击非法的、形同虚设的合作社组织,引导地方设立合格有效的新型合作组织,支持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服务业,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鼓励粮农以多种渠道积极参与合作组织。另一方面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大力发展产后的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比如建立一批与加工企业相配套的原料基地,引领龙头企业向产业园聚集;支持龙头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形成联合重组。

3.1.3 加强粮农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提升粮农的科学素质 针对湘阴县农业科技推广不到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人员短缺或出现新老断层等问题,必须坚持科教兴农,加强粮农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在农业推广中合理使用强制改变模式,科学运用自愿改变模式[11]。对于普通“小农”,进行人力资源培训,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的形式加强文化知识教育,改变其对农业革新的认识,增进对农业推广的认同感。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实行农业经营准入制,要求其提供农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农业企业准入证书等说明,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实力;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研发,强化新型主体对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使其掌握优良品种选用、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提高种粮科技水平,降低经营成本;三是完善其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更大发挥网络途径的优势。总之,政府应加大农业科技对普通农户的普及与培训,并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合作组织示范带头作用。

3.1.4 创新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注重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双重提高 开展精细化集约化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当地各区域资源条件和经营者能力来适当控制规模,否则就会由规模经济变为规模不经济。同时,政府应加大对于规模化经营的农业推广,统一良种、化肥、农资的使用,提高农业机械化率和农业集约化程度;而粮农自身应该转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自身的生态农业相关技能和环保科技意识,主动接受清洁高效的新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了迎合目前市场对健康绿色食品的巨大需求,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品质结构,普及粮农对绿色食品的认识,同时对各种高残留、高危害的农药、激素和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控制,鼓励种植品质高的新品种[12]。

3.2 外部环境优化

3.2.1 建立健全农业政策保障体系,提升粮食生产的政策激励 针对湘阴县粮食生产结构不尽合理、粮农生产成本和收入“不对称”的情况,政府需要完善相关方面的政策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农业保护和政策激励。首先,进一步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对规模经营农户的特惠制补贴,对种粮大户实施特殊的奖励政策,比如增发补贴、赠送大型农机具、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其次,完善粮食成本价格控制机制和粮食价格支持政策,为粮农创造更多的利润空间,一是完善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的联动机制,建立灵敏的粮食价格和农资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加大对于农资市场的管理,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监测和调控;三是根据市场信息和粮农实际生产行为建立和谐的粮食价格机制,在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上给予更大的支持。最后,政府要加大对于科技创新的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护专利等知识产权。

3.2.2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和金融体系,降低粮农生产经营风险 一方面,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向参保的粮农提供保费补贴;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和合作性保险相结合;建立健全农业技术采用风险转移与防范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农业金融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为粮农粮食生产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一是利用好“三权分置”的巨大衍生效应和溢出效应,使粮农在独立经营权上获得贷款抵押、担保权能;二是推进与“三权分置”相协调的农村金融产品和信贷条件的创新,比如金融信贷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增加信贷名额,增大金融机构对粮农的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担保、抵押条件,降低粮农贷款利率,使得越来越多的粮农可以得到金融信贷支持。

[1] 尹成杰.三权分置是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J].农村工作通讯,2015(16):35-37.

[2] 包宗顺,徐志明,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差异与影响因素——以江苏省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9(4):35-42.

[3] Andrew dorward.Market and propoor agricultural growth:insights from livehood and informal rural economy models in Malawi[J].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6,(35):157-169.

[4] 陈 飞,翟伟娟.农户行为视角下农地流转诱因及其福利效应研究[J].经济研究,2015,(10):163-177.

[5] 刘志成. 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 湖南社会科学,2013,(6):128-131.

[6] 李军民. 湖南省优质稻米产业链研究[D]. 长沙: 湖南农业大学,2007.25-37.

[7] 谭庚山. 农业经营行为短期化的导向与约束[J]. 经济纵横,1989,(7):36-69.

[8] 冯晓平,江立华. 阶层分化下的失地农民风险研究[J]. 中州学刊,2011,(5):78-81.

[9] 尹成杰. 三权分置是农地制度的重大创新[J]. 农村工作通讯,2015,(8):35-37.

[10] 陈晓华.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 农业经济问题,2014,(1):4-7.

[11] 陈红卫. 论新时期农业推广中农民行为规律变化及对策[J]. 中国农学通报,2005,(7):428-430.

[12] 黎昌贵,周晓睿,刘志雄.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民生产行为的积极影响[J]. 生态经济,2010,(6):124-126,131.

(责任编辑:贺 艺)

Investigation and Reflection of Grain-growing Farmers’ Production Behaviors under the“Division of Three Rights”—Take Xiangyin County as an Example

ZHANG Jia-hui,LIU Hui
(College of Economics,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PRC)

“Division of three rights” is a significant innovation of land property right system and vital guarantee to construct agricultural scale, specialization, intensific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It contributes to achieving the “win-win” goal of food security and grain-growing farmers’ income increase. Taking Xiangyin County as an example, carries on the investigation on situation of grain-growing farmer and grain production, from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organization level of industrialization, mode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oduction cost and comprehensive quality of grain-growing farmers, exploring the linkage effect between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the production behavior of farmers, pointing out tha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low degree of industrialization, the serious phenomenon of the short term and prominent concurrent action, low quality grain-growing farmers and other many problems. From two aspects of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ptimization and internal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have been explore.

three rights division; grain-growing farmers; production behavior; production enthusiasm

F323.8

:A

:1006-060X(2017)02-0097-05

10.16498/j.cnki.hnnykx.2017.002.025

2016-12-1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JY11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XCX16038)

张家辉(1996-),男,湖南常德市人,本科生,专业方向为经济学。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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