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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法律问题

2017-03-20李宁波

商情 2017年3期
关键词:条款对策

李宁波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摘要】近20年来建筑业市场迅猛发展,这给建材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由于市场竞争的存在,商品混凝土公司为了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除了要不断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外,有时商品混凝土公司不得不接受诸如“按图纸进行结算”的不利条件。

【关键词】“按图纸结算” 结算问题 “背靠背”条款 对策

一、按图纸进行结算

在一系列不利的条件中,混凝土公司作为卖方,“按图纸进行结算”是对其最为不利的条件。

按图纸进行结算问题出现的本质,在于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供货数量。通常买卖双方未进行混凝土供货数量的对账,也无法通过图纸计算准确的实际混凝土方量,导致双方针对实际供货数量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需要混凝土公司提供买方签收的送货单。但是,如果买方在结算单上签字,同时备注数量不实之类的表达,则混凝土公司需要提供与运输公司的相关文件以佐证供货数量。

(2)供货款结算。起诉方大多为混凝土公司,基本都是诉请买方支付混凝土价款及违约金。买方通常会以数量问题、通知付款等理由进行抗辩,主张因为卖方的原因而不能依约付款。即使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买受人还会以签字人员无授权、结算文件形式不齐全等理由而否认结算协议的效力。

(3)“背靠背”条款。混凝土供货合同付款条款中约定有“业主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才支付供货款”的条款,当施工单位以发包人未付款为由拒绝向混凝土供货公司支付货款的,其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应当如何举证?

在实践中,因为双方签订了按图纸进行结算的条款,导致在结算时双方在混凝土数量的认定上差距较大,因此而发生争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在这些争议的案件中,因为双方签订了按图纸进行结算的条款,在结算时因供货数量发生争议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整个工程所用混凝土的结算问题,标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应当引起混凝土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合同法》相關条文

在此,有必要先先了解一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欺。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合同的份数;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根据混凝土公司签订合同性质,适当增加必要条款。

三、混凝土公司被动现状

在结算过程中,混凝土公司会采取两种方式:按图纸结算;按照供货单结算。因此就出现以下问题:混凝土公司一方都没有从买方那里得到一整套完整的工程图纸,有的混凝土公司甚至根本没有见到过工程的图纸,混凝土公司在对工程的概况以及需要使用混凝土的理论数量缺乏必要的了解的情况下就开始供货;在施工过程中,混凝土公司也不可能全过程的都派有专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这样就造成混凝土公司对工程中使用混凝土的实际情况也同样缺乏必要的了解。在结算时,因混凝土公司一方手里没有图纸,又不了解施工过程中使用混凝土的实际情况,而此时又要按照买方手里的图纸进行结算,混凝土公司一方自然很被动。

因此,按图纸结算极易给混凝土公司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一个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的数量是一个客观事实,不论是按照供货单进行结算还是按照图纸进行结算,结算数额都应当与客观事实基本相符,结算数额与客观事实之间不可能有太悬殊的差距。

四、卖方针对结算问题的法律对策

混凝土买卖合同当然可以约定按照图纸进行结算,但是在签订和履行按照图纸进行结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时,混凝土公司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合同中应当增加一些对等的必要的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当根据合同的特点对履行方式作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混凝土公司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签约时买方应当向混凝土公司一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有很多混凝土公司在签约时没有约定买方应当向混凝土公司一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在此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混凝土公司一方如果不能举出有利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2)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是对整个工程的所有部位供应混凝土还是只对该工程中的某些部位供应混凝土,对某些部位供应混凝土的,应当对具体部位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在为一个工程供货时,分为很多不同的部位,而有些不同的部位使用混凝土的强度标号也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供货部位约定的不具体、不明确,在按图纸结算时,就有可能将自己供货的部位漏算掉。可行的对策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供应混凝土具体部位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约定的由自己供货的部位不允许由他人供货,在未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自己供货范围以外的部位自己不去供货,避免在发生数量、质量纠纷时纠缠不清。

(3)关于“背靠背”条款,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条款有效。如果合同双方在混凝土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前置条款,证明混凝土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此风险,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此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般认定约定有效。关于“背靠背”条款中举证责任,由施工单位(采购方、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当混凝土公司向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以“背对背”条款进行抗辩,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施工单位应该举证业主欠付其工程款,并且施工单位已经积极向业主主张了该权利。

参考文献:

[1]建纬.混凝土行业常见法律纠纷问题研究分析报告[J].混凝土世界,2016.

[2]金光磊.我国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质量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杜帅锋.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研究[D].郑州大学,2014.

[4]李丽.商品混凝土企业收购法律事务报告[J].商品混凝土,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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