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在“七五”普法宣传中的效用及局限性研究
2017-03-20张郑武文
张郑武文
摘 要 随着“七五”普法从开局阶段逐渐过渡至“深水区”,新媒体作为普法宣传新载体,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实际功能愈加凸显,与之伴生的局限性亦日渐暴露。如何克服新媒体的先天缺陷并发挥其最大效用,已然成为学界和业界不容回避的命题。
关键词 新媒体;“七五”普法;效用;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03-0053-02
作为媒体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新媒体在跟随社会潮流更新换代的同时,也触发大众的信息需求不断膨胀和分异,它以瞬息万变的姿态和水银泻地般的伟力出现在法学观察者的视阈中,并被认作普法宣传工作的全新维度。
继各地各级政府多次在纲领性文件中提及“新媒体普法”的概念之后,“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等工作举措,被明确写入《“七五”普法规划》,这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新媒体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无可替代的效用,亦从实践层面上为新媒体在“七五”普法宣传中的操作运用指明了方向。然而随着“七五”普法逐渐过渡至“深水区”,新媒体所伴生的谣言横行、信息冗余、行业规范缺位等种种弊病逐渐显现,为其发挥更大效能造成了阻力和障碍。
1 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效用预测
1.1 普及法律相关常识
自1986年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我国普法工作经历三十余年的探索实践,可谓成果丰硕。但进入“七五”阶段后,普法形势依旧严峻,尤其是在传统普法方式效力下降,普法的形式主义严重而实效性难以保证的现实下[1],每年有大量法盲或半法盲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群众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仍待提升,法律相关常识的宣传普及途径依然单一。如何转变普法思路,将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款转化为易于传播的文化符号,成为横亘在普法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众所周知,新媒体具有信息海量、内容丰富、覆盖全面及纵深渗透等显著特征,其“交互性”强调了受众话语权的充分表达及传播讯息的个性定制,打破了以往“说教”“宣讲”或“授课”的普法传播范式,在传受双方互动动力(interactional dynamic)上的优势尤为明显。其“時效性”则消弭了信息反馈中的“时滞现象”(time lag),满足了当前大众图新求快的信息需求,有效弥补了传统普法途径形式单一、语言僵化、交流单向和信息迟滞等种种不足。
1.2 培植法治基本观念
卢梭有言:“最重要的法律既非刻在大理石上,也非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于公民内心。”掌握了基础的法律常识,并不意味就具备了基本的法治观念和思维习惯。普法是以微观的法律规训,使法盲本身成为法治逻辑展开的场域[2]。只有将法治观念纳入公众日常生活,围绕法治中心建构囊括全社会各阶层的价值共同体,普法工作的意义才能得以真正的伸张和延展。
在媒介融合的今天,传统媒体出现“断崖式”下跌,原有存量急剧萎缩,而新媒体犹如异军突起般改造了业界形态。其本身具有相当庞大且稳定的用户群,也为新媒体在普法领域上的“传播施控”提供了客观条件。过去,普法效果不仅受限于传播客体的知识水平,还囿制于群众对法治观念的理解与认可程度,因此“送法下乡”“送法进校”堪称举步维艰。在微信普法、微博普法、二维码普法,甚至手机游戏普法等手段衍生之后,新媒体不仅将知识性、理喻性、贴近性和趣味性寓于一体,于无声中植入了法治基本观念,还通过转载转发的多次线性传播放大效果,极大补充和改观了口耳相传式的普法生态。
1.3 建构法治舆论语境
学界认为,倘若普法主体积极利用媒体话语权力,将法治话题设置为公众讨论议程,不断增加法治内容在媒体讯息中的占比,加快建构良好的普法环境和媒介氛围,往往能使普法工作收获事半功倍的成效。尤其是通过重大事件和典型判例的传播,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映刻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通过正确引导舆论监督和网络讨论,不断提升公民的参与热情和媒介素养。
实践证明,传统媒体的议程作用并不能立即显现,但新媒体对受众设置的议程议题却能够得到更多更快的关注和认可。这是由于新媒体在传播产品形式上整合并兼容了报刊的文字语言、广播的有声语言及电视的图像语言,利用多角度多方位培植法治观念。在数字化驱动下的信息生产技术打破了媒体内容产品之间的类型分野,不同媒体产品的内容可以统一进行抓取、加工和传送,进而通过新媒体平台矩阵促成普法集聚效应,极大增加了法治内容传播的覆盖面积和影响力度。
2 新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局限评估
2.1 对普法宣传主体的辨析和廓清
无论是国家或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学界及业界,都希望打破由政府或法律机关独包独揽的普法模式,将媒体、协会、志愿者等社会势力引入普法领域。然而法律行业的专业壁垒客观上为普法宣传主体预设了准入门槛,给实现普法宣传主体“多元化”带来了先天障碍。在这种形势下,厘清普法工作中的专业边界、制定与之配套的行业规范和职业伦理便显得必要和迫切,既要引导具有普法意愿的社会力量加强法律修养、提升普法能力,从而达成更佳的普法实效,又要激励具有普法能力的团体或个人进入普法领域,成为普法工作的中坚力量。
对此,有学者指出应当建立由党政机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多元化普法主体制度。在该种普法“元模型”(meta-model)中,党政机关担纲社会主义法律红线的把关人,司法、宣传、教育、文化等职能部门扮演平台搭建者和民意疏导者的角色,社会公众作为基本单位,构成“七五”普法工作的基础及对象。这无疑为“七五”普法的未来走向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例。
2.2 对普法实际操作的思考和隐忧
近年来,相关学者提出寻求法学和新闻学之间学科合作并指导交叉领域的建议,即通过两门学科之间的跨界交流和良性互动,用法学的专业原理和知识奠定普法基石,用新闻学的传播手段和技巧助力普法宣传,从而不断开创“七五”普法工作的新局面。然而在实践中却发现,一方面,法律机关在搭建新媒体普法宣传平台时,缺乏熟悉新媒体传播规律、掌握新型信息传播技术的人才,原有人马往往又难以胜任新媒体策划、编辑和运营的角色任务。另一方面,媒体组织机构在助推普法宣传时,缺乏了解法律常识、具备法律意识的人才,往往无法驾驭涉及法治领域的报道工作。在这种矛盾导向“协同合一”(coherent)的背景下,促进学科从业人员流动、培养跨学科跨专业人才、搭建法学与新闻学之间相互辩证的沟通语言,成为当前普法领域的共同呼唤。
在新媒体时代,媒体组织机构缺乏行业自律和身份意识,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以深度换速度”的危险倾向。为了赚取点击量和实际利益,部分新闻生产者不惜牺牲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沦为财阀豢养下的雇佣喉舌,最终导致网络平台上多次出演“谣言倒逼真相”的闹剧。新媒体所折射出的“社交化”“空心化”和“娱乐化”等病征,成为建构新媒体普法平台时必须检视的命题。因此,当新媒体被引入普法工作领域中,其内部体制建设问题亦不可小觑。唯有加强媒介信息甄别(discrimination)教育,健全事实监督审查体系,完善谣言预防、惩戒和追责制度,才能将虚假信息、冗余信息扼杀在萌芽状态,还以普法工作海晏河清的舆论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寿荣,王小娟.关于完善“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6(8):36-40.
[2]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12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