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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稀土案败诉的法律思考

2017-03-20闻越

关键词:配额

闻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已成为一个贸易大国,随着贸易额的增加,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与冲突也逐渐增多,比如2011年美国、墨西哥、日本诉中国限制稀土等出口措施案。在本次稀土案的訴讼中,上诉机构裁决中国无权引用GATT20的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1.3条进行辩护。其间败诉的成因主要在于:对“人类”、“生命”、“健康”、“必须”等术语的解释并没有依照我们的期望的得到上诉机构的认同。我国稀土资源在被大量出口后,使得本国军工业材料短缺,科技创新受阻,提起上诉后以失败告终,相似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可知,中国虽已融入世界经济体,但仍然只是一只雏鹰,对世贸组织及其他经济体认知不足,因此,以此案为引作相关研究是有必要的。基于此,我们对该案进行了如下的调查:首先调查研究在稀土案中各国争议的主要证据适用和上诉机构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又如何。由本次稀土案的败诉实证研究得出对未来中国在WTO中应当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稀土案;GATT20;出口关税;配额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90-02

一、案件概况并简要分析争议所在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因为中国稀土出口配额限制出口导致稀土供应不足,就此事向世贸组织提出诉讼。他们认为中国对稀土、钨矿和钼矿三类产品进行的限制出口和开采的措施不符合中国当年入世的承诺,也违反国际贸易准则。在2012年7月1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的现场,中国拒绝了由美国欧盟日本主张的对稀土出口案件的调查。2012年7月23日,由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的再次要求,世贸组织召开会议,对中国稀土、钨、钼等原材料的开采和中国国内的出口限制展开调查。内容包括出口关税、出口配额等多项内容。而在本次诉讼中,上诉机构判决中国无权引用GATT20的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为《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1.3条进行辩护。本案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如何解释人类、动物、生命、健康、必须等词汇。在本案中对稀土的认定为必须的,从而引起中国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二、稀土案败诉的原因分析

(一)早在2009年与墨西哥的原材料案中,中国就曾经引用GATT20条款中充分保护本国资源作为抗辩理由,当时就被拒绝引用。这次稀土案像是这次原材料案的重现一样,而上诉裁决机构可能受到前案的影响。并且此次中国依然援用GATT20的条款,这样种种因素可能使得上诉机构产生既定观点,因此使得中国处于不利地位。另外本次稀土案中国在控制出口进行出口配额限制和征收出口税额的方面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中国加入WTO组织之时签订的入世协定中明确列出了84个税号可以征收不超过约束水平的关税,但是稀土并不在其中,所以这一限制出口采取配额的方式实际上是存在漏洞的。而且在GATT11的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采用出口配额和提高关税的方式来限制出口。同时也不满足该条的例外条款。所以从条约上来看,是违反条约内容规定的。

(二)在证据制度方面,我们知道现行的规则制度是由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制定的,那么政策也会更加偏向于美日和欧盟。美日欧等国主导规则的制定,这样的规则自身就存在很大局限,无法实现真正公平。所以对于中国的诉求也不能很好的得到回应,以致导致最后的败诉。

三、稀土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一)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加入WTO,并决定履行其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在与国际一流的企业进行竞争的时候要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也就是说要加强科研创新力量,注重科研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鼓励发展的政策,以政策促发展,从而以发展成果反馈在GDP和国家综合实力上。我们知道,稀土案产生的起因是我国对稀土的限制出口,而中国虽然败诉,但在此中一次次提起上诉,这也为我国国内企业的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

(二)在本次稀土案的进程中,中国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中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WTO现在已经从简单的准入转移到准出与准入并存,所以,首先我国应该知道其不告不理的制度,从而把握时机,当然这不仅需要国内法不断发展,以与其相统一协调适应,也需要我国不断培养相关专业。其次,从实际情况上说,中国稀土资源已濒临用竭,并且,限制出口能减轻环境污染,符合可持续发展道路。但这样的措施被专家组认为是未达到WTO宗旨,并且无权援引GATT第20条进行出口税抗辩。通过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我们在分析专家组的报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WTO规则和法律来据理力争,在出口税上,中国得到一名专家组成员以及不少国家的支持,由此看到希望。这种裁决显然对中国这样的新成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但在这个问题上至少得到了一名专家和几个成员方的支持,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又是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面临困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对WTO规则的熟悉程度、对规则的运用能力,解释能力等都是今后中国所需要注意的,不要认为正确的事就一定会得到满意的答复。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多变的大家庭,我们在这里生存,就要熟悉它,了解它,利用它保护自己,从而让自己得到益处。

(三)早在上个世纪我们就确定了独立自主、对外开放的政策。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独立自主,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才可以去谈对外开放。我们对外开放的真正目的是国富民强。对外开放与独立自主相互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的,只有对外开放不闭关锁国,才能使我国变得强大起来,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当今经济政治全球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加强独立自主的能力,参与规则制定,绝不能依赖于人、受制于人和附庸于人。

(四)积极促成用多种方法解决争端。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得了成功,但是这种方式就本次案件来看,对中国是不利的,因此我们也要积极建议促成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同时,美国和欧洲国家有判例法的历史,判例原则在WTO中也有一定应用,我们应该尝试运用这个法律途径。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我们进行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和我国稀土出口限制从法理上来讲我们似乎更具法律上的优势。

四、中国今后应当采取的策略

(一)首先我们应该从源头解决问题,提高稀土开采行业的准入标准,查封没有许可证的小矿。而且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完善排污和环境保护机制,对挖矿地区定期回填。对企业提高环保方面费用的收缴力度。这样一方面能降低开矿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稀土出口价格,并促使企业向稀土产业链高端发展。同时我们不要忽略严惩私自走私稀土行为,综稀土走私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稀土产业的布局。

(二)在本次稀土案件中,中国因为实施了出口配额而被指责违背入世的条款。所以我们应该不断适应WTO相关条款的同时完善国内立法,使得国内国际法得到衔接,以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三)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稀土出口的模式主要是原材料的出口,而并不是成品的出口,因此利润空间低,所以我们要摆脱原材料出口国的现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企业重组,促使得企业加快转型,提高产品附加值。我国应该不断加大稀土的研究力度,开发新产品,向产业链顶端迈进。比如美日欧等都是靠产成品出口而不是我国简单的原材料的出口,这样的原材料出口不仅利润低,还会破坏环境,而且很难摆脱原材料出口国的窘境。

参考文献:

〔1〕杨静.中国稀土案败诉引发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06).

〔2〕马连良.中国稀土配额和关税制度的调整策略-以目前的稀土案为背景[J].科学与管理,2013,(06).

〔3〕黄启,徐庆.我国稀土出口的现状和对策[J].统计与决策,2011,(02):66-67.

〔4〕苏文清.中国稀土产业经济分析与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85-112.

〔5〕彭德雷,龚柏华.WTO专家组有关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中GATT第20条例外援引评析[J].国际商务研究,2011,(05).

〔6〕曾令良.论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与我国应有的对策[J].法学论坛,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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