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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迈入法治轨道

2017-03-18

红岩春秋 2017年2期
关键词:慈善事业依法慈善

编者按:

2016年3月1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通过”的声音传来,中国首部慈善法诞生了!同年9月1日,该部法正式实施。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伴随这部法律的诞生,中国人民心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统一上升为国家意志,现代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又将社会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

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也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表决通过一周年,在此之际,本刊编辑部回顾梳理了现行《慈善法》的法律法规,并进行详细解读,以资读者参考。

法治让爱的奉献更为响亮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千百年来流传了无数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新中国成立后,从抗洪救灾到汶川地震,我们更是一次又一次见证了心手相连、大爱无疆的慈善义举。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7万个,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多个领域,其中基金会5038个,数千万人从中受益。

随着中华民族的生生不息,慈善这一理念早已深入基因血脉。然而近年来先后发生的个别负面消息却严重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暴露出慈善领域无法可依的缺憾:有的慈善组织管理混乱,有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为名骗财骗物,有的企业为了名利搞虚假捐赠,对不法募捐行為打击不够……

爱心难忍欺骗,慈善不容践踏。为此,在全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规范慈善行为,显得尤为迫切。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与定义,规范了慈善组织的资格与行为,回应了社会普遍关注的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制度,提出了政府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确立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

《慈善法》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2016年的首个“中华慈善日”围绕“以法兴善,助力脱贫”主题,动员和引导更多人自觉依法投身慈善事业。

1989年春晚一首《爱的奉献》将“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唱进了千家万户,也将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慈善精神根植于社会大众心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要以《慈善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努力营造慈善法依法治“善”的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倡导社会文明进步,让爱的奉献在法治的呵护下唱得更为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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