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直辖市到四川省辖市
2017-03-18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1953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辖市及专署辖市的决定》,将重庆、沈阳等10个大行政区区辖市,“一律改称为中央直辖市……其等级编制不变,仍由各该市所在地区之大区行政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进行领导与监督”。至此,重庆成为真正意义的中央直辖市。此时,全国的中央直辖市,除原为中央直辖市的北京、天津外,加上此时由大区直辖市改属中央直辖市的重庆、沈阳等,共有12个。
1954年6月,中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关,合并一些省市,以利于中央对于省、市的领导,减少中央直接领导的行政单位。并明文规定重庆等11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重庆市并入四川省的建制。
1954年7月1日,重庆正式并入四川省建制,重庆市也由中央直辖市改为四川省辖市。
提出重划重庆市所辖各行政区
重庆解放初期,首要工作就是对旧政权进行接管。
重庆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当时的历史特点与需要,采取了自上而下按系统接管的方针。到1950年1月,接管工作基本结束,人民政府相继接管了原重庆市政府所属的18个区以及属于四川省政府管辖的北碚(今重庆市北碚区)管理局。并于1950年1月5日的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上作出决定:北碚“党”的组织为“中共重庆市委北碚分委会”;“行政”组织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北碚行政管理处”。设主任、副主任主持其工作。虽然如此,由于解放初期百废待兴、百业待举,新生的人民政府并未对旧有行政区划立即进行调整,故重庆解放初在行政区划上仍维持原有区划,只是新增了北碚区,市区面积也较民国时期略有拓展,大约增加了12880市亩。
在区级政权建设方面,则因为一方面刚刚解放,对重庆各方面的情况还不是太熟悉;另一方面干部太少,市级政权的建设尚未完全完成等原因,所以在解放初期对原有各区采取的是照旧维持的态度,保甲制度也未立即废除。
到了1950年春,随着接管工作的完成,市级政权的建立健全以及各项工作的渐次进行,迅速建立并完善重庆市所属各区区级政权,也就成了重庆市政权建设中的一项迫切而紧要的任务。而要建立、完善各区区级政权,首先就必须对过去“很不合理,散乱割裂,没有照顾到各个区的地理条件与经济文化特点”的旧有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最早提出调整解放后重庆区级行政区划的,是1950年3月1日中共重庆市委印发的《关于重庆市今后工作方针及几个具体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重庆市各方面工作,都正在或已经进入管的阶段,今后的中心工作是要管好,这就是展开长期的、有计划的、逐步的恢复与发展生产的工作。市委于2月27、28两天,召开市委扩大会议,讨论了重庆市今后的工作方针、各部门的关系及党的组织与领导问题。”决定除确定了今后党的组织与领导关系外,还首次提出了重划重庆市所辖各行政区的方案。因为过去的重庆行政区的划分,“很不合理,领导上极感困难,同时未照顾到各个区的地理条件与居民特点”。为此,决定将原来重庆的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并提出了具体的调整方案:
一、城市区一至七区(商业区)划为1个区。
二、原十一、十二、十五、十八4个区,改划为2个区。
三、原九、十2个区(工业区)合并为1个区。
四、原十三、十四2个区(文化区),合并为1个区。
五、原八、十七2个区(郊区),合并为1个区。
六、第十六区照旧。加上北碚区,共为8个区。
上述决定,得到了中共中央西南局的批准。
建立区一级党委组织和政权机构
1950年4月20日,中共重庆市委正式作出《市委关于建立区级党委组织及政权机构的决定》,明确指出,解放初期于各接管系统内建立党组织的形式已经不适应重庆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因此,为了管理与建设人民的新重庆,准备将来更复杂的斗争,就必须按地区来建立区一级党委组织和政权机构。
决定依据解放后重庆居民的特点、地理交通条件以及工作的便利等因素,将原有的19个区重新调整划分为8个区。其具体调整划分方案如下:
第一區,合并原城区第一、二、三、四、五、六、七7区而成。
第二区,合并原第九、十2区而成。
第三区,合并原第十三、十四2区以及原第十区的盘溪而成。
第四区,合并原第八、第十七2区以及李家沱、大渡口地区而成。
第五区,合并原第十二区全部以及第十一、十五2区之一部而成。
第六区,合并原第十八区全部以及第十一、十五2区之一部(包括郭家沱地区)而成。
第七区,即原第十六区全部。
第八区,即原北碚区全部。
决定还规定:(一)根据各区的人口数量与工作情况,将第一、二、三、四、八5个区分为一等区,相当于地委、专署一级;(二)五、六、七3个区分为二等区,相当于县委、县府一级。
1950年9月,重庆市第一届区政建设会议召开,曹荻秋副市长在会上作了《关于加强区政建设的报告》。报告对区政建设工作过去存在的不足、区政建设工作的意义、区政建设工作的形式以及今后区的工作与方法路线等问题作了详细指示和说明。
本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政建设的决定》《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试行组织规程》《重庆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草案》《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试行办事细则》等规程草案。其中《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区政建设的决定》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设区长、副区长各1人,副区长协助区长,掌管全区行政事宜;在正副区长之下,设秘书室、民政、文教、工商、财粮、卫生、建设、调解等科。从而使重庆市的区级政权建设走上了快速、正规的发展道路。
同年11月,重庆市所属8个区的区政府全部建立并开始行使职能。其中:第一区区人民政府驻市区和平路,第二区区人民政府驻江北香国寺,第三区区人民政府驻沙坪坝,第四区区人民政府驻大坪,第五区区人民政府驻南岸罗家坝,第六区区人民政府驻南岸弹子石,第七区区人民政府驻江北寸滩,第八区区人民政府驻北碚庙嘴。
1951年3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又召开派出所长和民政干事会议,决定普遍在各派出所设立民政干事,在派出所以下的各户籍段建立代表小组,担任区以下基层政权的各项任务。4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又通过《乡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人民政府组织规程》,决定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中建立乡政权。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又拟定《重庆市段代表小组试行组织规程》,在全市城区普遍推行,从而使重庆市的基层政权建政工作又从区向下深入了一步。
到1952年6月,全市各街道普遍建立了段代表小组(居民委员会的前身)。至年底,全市共建立了137个乡级政权。全市的民主建政工作基本完成。
市属各区行政区划的变化
1951年1月,川东人民行政公署移驻北碚,西南军政委员会决定将重庆市第八区(原北碚管理局)划归川东行署管辖,改名为“川东人民行政公署北碚行政管理处”;同时将川东人民行政公署璧山(今重庆市璧山区)专区所属的巴县(今重庆市巴南区),划归重庆市管辖。2月,因巴县第四区所属青木、凤凰、同兴、井口、蔡家、兴隆、歇马7个乡,在地理上与北碚毗连,故在调整上述行政区划的同时,将上述7乡划归北碚行政管理处管辖。7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川东区北碚市。11月1日,北碚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至此,重庆市管辖范围为7区1县。
1952年10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市属各区行政区划的命令》,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庆市市属各区的行政区划作如下的调整:
第一区:包括原第一区全部及从第四区划入的李子坝、遗爱祠、黄沙溪3地。
第二区:包括原第二区全部、第七区全部,以及从江北县划入的人和、龙溪、大石3乡。
第三区:包括原第三区、第四区的部分地区,但不包括李子坝、遗爱祠、黄沙溪、杨家坪、鹅公岩、九龙坡等地。
第四区:包括原第四区的杨家坪、鹅公岩、九龙坡等地以及从巴县划入的李家沱、马王坪、土桥、南温泉、鱼洞溪、道角、大窝乡、马王乡、人和镇等地区。
第五区:包括原第五区、第六区(包括郭家沱)全部以及从巴县划入的文峰乡等地。
调整后的第一区人民政府仍驻和平路,第二区人民政府驻香国寺,第三区人民政府驻沙坪坝,第四区人民政府驻李家沱,第五区人民政府驻上浩新码头。
到1952年底,重庆市共辖5区1县。
1952年8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撤销川东、川西、川南、川北人民行政公署,成立四川省人民政府。9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成都正式成立。四川与重庆的行政区划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重庆市与四川省有关方面商议的结果,并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原属四川省管辖的北碚市划归重庆市领导;江北(今重庆市渝北区)、綦江(今重庆市綦江区)、长寿(今重庆市长寿区)3县以及原属重庆市领导的巴县,则划归四川省领导。其中,江北、綦江、巴县3县划归四川省的江津专区,长寿县划归四川省的涪陵专区。
1953年1月29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将此决定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并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与四川省人民政府会商办理区划调整的相关事宜。
首次确定了各区区域和方向
重庆市人民政府奉令后,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商议,决定自1953年2月13日起正式移交巴县的领导关系。同时,为解决巴县县政府的驻地及统一管理梁滩河灌溉渠的问题(原由巴县与北碚市共同管理),决定将重庆市第四区的大窝乡、石板乡、渔洞溪以及原属北碚市领导的青木乡、凤凰乡、兴隆乡、关口乡一并划给巴县领导,并以渔洞溪作为巴县县政府住地;将原由江北县划入重庆市第二区的龙溪、人和、大石3乡,仍划归江北县领导。
在市属各区的调整方面,考虑到“节省干部、加强区级政权领导、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遵从各地地形、交通及地区特点(如工商、农业、文教)的调整原则,对所属各区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各区的基本情况为:
第一区,即市中心区,原有418000余人。调整后,增加了李子坝、黄沙溪、遗爱祠3地所属的15000余人,总人口共43万余人,是当时重庆人口最多的区。
第二區,即江北区,包括原第二区之全部(龙溪、人和、大石3乡已划归四川省江北县领导,不包括在内),第六区之一部,人口仅16万余人,是当时重庆人口最少但面积最大(东西长达78华里、南北最窄处也有10余华里)的一个区。
第三区,即沙磁区,包括原第三区全部和原第四区大部分地区,人口约20余万,主要为学校、工厂、机关区,农业人口不多。
第四区,即大渡口、李家沱区,大部分系工业地区。大窝、石板、渔洞溪3乡划归巴县后,仍有人口16万余人,面积长宽约30华里。
第五区,即江南区,包括原第五区全部、第六区大部及从巴县划入的文峰乡。人口约20余万,面积长约50余华里,宽约15华里,大部分系农业地区。
第六区,即原北碚市,但不包括已划归巴县的青木、凤凰、兴隆、关口4乡,全区人口约23万余人。
1953年3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将此决定上报西南军政委员会。西南军政委员会于3月11日上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3月底基本同意此调整方案(第二区划归江北县的3个乡——龙溪、人和、大石未明确),并予以回复。5月,重庆市第二区所属的龙溪、人和、大石3乡,正式划归四川省江北县领导。
至此,重庆市共辖有6区,且首次确定了各区的区域和方向,即:
第一区(市中心区)
第二区(江北区)
第三区(沙磁区)
第四区(大渡口、李家沱区)
第五区(江南区)
第六区(北碚区)
上述状况,一直持续到1954年7月,此后重庆市并入四川省建制,并由中央直辖市改为四川省辖市。
总之,从1949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开始,到1954年7月1日重庆市并入四川省时为止,在近5年的时间里,重庆的行政区划虽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在所属行政区划的数量上,有所合并与减少;在各区区域面积以及整个重庆的管辖范围上,则有所拓展与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