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2017-03-18项可诺
项可诺
摘 要:法律援助是一种为经济较为困难的弱势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形式,是我国司法体制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对于提升经济困难等弱势人群的诉讼能力,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作用。鉴于我国的实际状况,还存在一些人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而农民工则已成为其中最大的弱势群体。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所有法律案件之中的比例村有不断提高之趋势。本文分析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探讨了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难题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旨在为部分弱势人群中的当事人提供减免相关费用的法律服务。该制度对实现特殊人群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完善人權保障和维护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正面作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1994年才开始启动,在2003年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之后才正式予以确立。应当说,我国在此问题上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法律援助体系的主要架构。然而,在现实操作过程之中,对社会之中所存在的重要弱势人群体,也就是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入探究。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的总体成效不够显著。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不管是在硬件投入上,还是在软件建设上均不够完善,主要体现为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偏少且分布不够均衡;法律援助工作者中的职业律师人数不足且兼职人员居多,无法适应于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之所需;对具体办案人员的补贴金额偏少;现行法律援助体系难以保障办案的质量。二是农民工群体对法律援助的操作方式还不够适应。如今,虽然各类仲裁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想方设法采用各类措施来降低仲裁以及诉讼的门槛,对于农民工人群可不需要提供经济状况困难等证明,只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比如,暂住证和工作证明等材料即可申请得到法律援助。然而,大量农民工除了自己的身份证之外,根本就提供不了别的证明,即便是到相关部门去要求出具证明。这些单位通常也会以自己不熟悉、不了解情况为理由而加以拒绝,以至于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奔波没有结果的状况下只得放弃申请法律援助的想法。三是法律援助机构自己的行动力过于薄弱。涉及到农民工的案件往往会存在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情况,从而导致大量案件陷入到立案难与取证难的不利境地之中。即便是农民工群众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权,也难以得到满意的结果。同时,因为办理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要别的案件需要耗费更加多的人、财、物力,以至于大量律师对于农民工维权类的案件缺乏代理的主动性。
二、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难题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立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从当前我国的主要立法思想来考虑,实行特殊保护的那些对象还是通过行业特点进行分类的,该方法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依然会加以使用。因此,为了对农民工群体在立法上加以保护,就需要制定出一部健全而完善的《农民工保护法》。为了能够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首先一定要在根本上切实改变原来所固有的立法观念,在根本上认可农民工社会阶层对于社会所作出的积极贡献。然而,我们如今的实际做法通常是会回避现实的情景,觉得只要注重某一社会事实,就会导致此方面问题被无限制地加以拓展,觉得这样一来就会危及政府部门所实施的管理工作。然而,法律所具有的神圣价值并非在于其对于某一政府职能提供的保护,而是在于对广大公民的权利实施普遍意义上的保护。负责立法工作的人士往往会忽略农民工当前处在社会弱势地位上的实际状况,只会导致此类问题被持续地积累下来,一致到爆发时已难以得到妥善解决为止。当前,应当不断强化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甚至于对其总体利益加以维护。在此情况之下,创建《农民工保护法》也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因为该法律能够成为对农民工权益实施全面保护以及法律救济的合法依据。
(二)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缺口
近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的缺口问题一直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唯有当这一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才能让该法律援助项目能够真正地推广开来,从而为广大农民工人群谋取合法的利益、提供能够提供的帮助。然而,如今我国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压力,相当大,所能提供给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资金一直是相当有限的,只是单一地依赖于政府部门来解决农民工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困难是无法落到实处的。同样,如果要求律师事务机构等私人经营的法律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或少量收取经费,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行业市场化经营实际状况的。有鉴于此,应当从社会总体视角出发,从诸多途径为广大农民工积极争取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社会各界均应认识到以下两点,才能够达成共识:一是对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资金,可以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形式之一,而积极创建和谐社会有是每一位公民的重要义务;二是和农民工雇佣存在直接关系的相关经济组织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农民工群体的法律问题和其自身价值是否实现具有直接的关系。一旦农民工群体不得不走上暴力维权之路或者丧失了本组织的诚信度,反而不如为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相应的帮助,事实上这也是自助的形式之一。有鉴于此,建议我国政府部门积极创建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同时要求社会各界自愿进行或者实施强制性捐助,以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能够足额供应。
(三)面向农民工群体开展法律教育
为了推进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事业,而且让此项活动能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农民工人群自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从而建立起法律维权的意识。因此,笔者建议人力社保部门实施面向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教育,把其视为农民工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高度重视,确保农民工群众在遇到侵权时能在积极求助于当地的维权组织,而且还能顺利地实现维权的程序。笔者建议各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在负责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之时,还能够面向当事人以及相关人群,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从而在帮助农民工人群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再帮助其处理好维权的问题。
(四)切实简化法律程序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当前我国执行的是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以及一裁两审的法律制度,其程序显得较为复杂,以至于农民工群众的维权程序显得过于复杂,需要当事人花费非常多的时间与精力来应付。这就需要切实改变目前已有的操作程序,转换成可由农民工个体自行选择要么仲裁、要么审判的解决程序,从而给予当事人以更加大的自主权利,而这也能切实缩短解决法律争议的时间,有利于农民工群体进行维权。因为农民工群体是公认的弱势群体,其合法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侵害,因此普遍具有缺少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不合理现象。在仲裁或者法律诉讼过程中,应当切实减轻其举证方面的责任,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对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等大量事实,通过用人单位来提供相应的证据,降低因为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而造成维权上的困难。法律援助为广大农民工群体所免掉的仅仅是律师费,但是调查取证、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等费用并没有纳入到减免范围之中,这也会导致农民工人群的维权成本太高。在现实中,笔者觉得应当逐步减免以上费用,从而真正形成推动农民工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绿色通道。
(五)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监督机制
笔者觉得我国政府部门应当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组织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与监督反馈机制,把农民工法律援助从公益事业转换成为政府部门的职责,从而建立起问责制度。对于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者职责加以描述并且设置评价的等级,通过政府、司法机构以及农民工组织来实施三方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会直接进行问责,从而要让农民工法律援助能够真正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基础机制。
三、結束语
总而言之,农民工法律援助产生问题的根本因素是这项事务缺少足够数量的经费,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援助体系管理不当也是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重要阻碍。全社会均应当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事务,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援助,对农民工群体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实施有效监管。笔者坚信,虽然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任务很重,但是只要我国法律制度能够持续健全完善,终究能够为农民工人群打开真正的维护权益的绿色通道,让农民工群体能得到其应得的社会地位以及资源,进而实现维护我国法律权威与社会和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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