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的有效性
2017-03-18曾迎霄
曾迎霄
[摘 要]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并影響了国际行为,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效性分析,进一步深入对国际事务本质进行了理解。
[关键词]国际制度;有效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29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1 国际制度的有效性问题
从最普通的层面看,有效性是用以衡量社会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研究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可以发现,各种制度是可以有效运行的,但并不是治理的效力所能达到的程度,而通过探讨一些棘手案例,则可以很好地发现治理仍然存在的问题,作者探讨的这些棘手案例包括冷岸群岛的归属问题、商业捕鲸问题、国际贸易问题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作者找到了影响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制度本身的因素和环境等外在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透明度、健全度、规则改变的难易、政府能力、权力分配、相互依存度以及秩序等。观察制度的这些要素,可以发现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应用于行为主体行为的治理和规定。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概述
全球变暖是指温度持续增高的一种气候变化现象。近百年来,全球的平均温度出现了由冷变暖,再由冷变暖的两次现象,总趋势呈现持续变暖的现象。1971-1980年后,全球气温增长的趋势更加明显。
20世纪90年代,全球的平均气温比100年前增长了约0.5 ℃。根据科学家预测,到24世纪,已经存在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将最低使全球平均气温提升1 ℃;而不断增加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又将导致全球平均气温持续升高约4 ℃。同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增多,将会分别导致海平面每世纪上升10 cm和25 cm,这意味着全球1/10的国家有被淹没的危险,且人类的生产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调查显示,导致全球气温升高的主要因素是人类在20世纪后过度开采矿物燃料(如煤、石油等),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超标。全球变暖将会引起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给全球人类的生存环境形成巨大威胁。
出现全球变暖趋势的具体原因包括以下内容。①人口数量的增长速度过快。人口数量的剧增直接导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大,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增多。人类大量焚烧煤、石油等矿物燃料,大量伐木并焚烧,而焚烧森林和煤、石油等所产生的温室气体进入到了地球的大气层。②由于人口数量的增加,人类将大量的污染物和有毒化学原料排入海洋,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同时,海底的漏油事件也极大地破坏了海洋资源环境。根据检测,全球有大约10%的水资源受到了污染,由于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自来水使用量也不断加大,加重了水污染。③全球范围内,受到自然或者人为破坏的森林面积正在大幅度增加。森林破坏量造成二氧化碳吸收量降低。这些都是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因素。
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小组根据气候模型预测,到21世纪为止,全球平均气温大约将升高4℃。而根据专家预测,全球气温将产生过去一万年从未出现的改变,从而给全球的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1992年,为了扼制全球气温的增长,联合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9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署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参与的国家分为三类。①工业化国家。美国等工业化国家承诺以20世纪90年代的排放量为基数进行限排减排,愿意承担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义务。如果无法完成承诺的指标,可以从其他排放任务完成的国家购买排放量。②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可以不承诺具体的排放量,但是要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其提供经济及科技上的支持。③发展中国家。为了降低环保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义务,但在必要时可以向发达国家申请经济和科技的帮助,但没有出售排放指标的权利。该气候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降低全球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温室气体的浓度控制在使全球气候系统避免遭受破坏的层次上。
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在21世纪之前将释放到大气层的二氧化碳及甲烷等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降至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除此之外,排放量相对较少的国家愿意将一些相关先进科学技术提供给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支持。发达国家转让的科学技术有利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各种障碍。公约成为了全球首个防治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球气温升高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及周边环境带来有害影响的国际政策,也为全球各个国家在面临全球气温持续增长的问题上进行合作打下了基础。根据统计,有大约200个国家签署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统称为缔约方。公约缔约方需要在解决全球气温升高等多方面做出承诺和行动。每个缔约方国家都需要定时向联合国提供项目材料,项目材料的内容必须含有该缔约国该年度在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说明,并说明为执行公约所设计的限排措施以及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的具体方针政策。公约于1994年3月正式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多元性的国际公约。
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签约后,缔约国经过近三年的协商与谈判,最终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更加指出了公约中发达国家在21世纪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指标,即发达国家要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基础上减少排放5%,同时形成了三个有效达到减排限排效果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排放贸易和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既是为了帮助工业化国家提升减排效果,同时又协助发展中国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保障与支持,通过开展环境保护项目提升发展中国家能源的利用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或通过植树造林计划增加二氧化碳的吸收量,而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量和增加的温室气体吸收量则计入发达国家的减排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向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效力的减排、限排标准,而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相关义务。美国也因此成为了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3 中国为减缓气候變化做出的贡献
3.1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990年,我国成立了跨部门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新一届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是我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而专门成立的跨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涉及气候变化的重大问题。为了提升国际提出的清洁机制项目的通过量,我国政府又设立了国家清洁机制项目理事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能源的节约程度,将节约能源置于能源政策中的优先地位,并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颁布和实施了《节约能源法》;研发并发布了多项节能技术,不断将科技水平融入到能源节约中;2004年颁布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
3.2 改善能源结构
改善能源结构,逐步降低煤炭的使用率也是我国可持续能源发展战略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开发新能源和高质能源资源,如:水电、天然气等。1996年以前,我国的煤炭使用量占全国能源总量的75%;而2000年,我国的煤炭使用量下降到67%。统计数据显示,1998年到2000年期间,我国的能源消耗仅增长了一倍。
3.3 积极推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在公民中增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实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多项措施提升了我国的森林覆盖率。2010年,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超过了20%。同时,我国政府积极参与气候变换谈判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坚持把节约能源放到首要位置,提升能源的使用率,优化能源结构,提升无碳能源的使用比率,努力降低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3.4 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
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多,经济速度增长快,温室气体排放量大,速度快,我国需建立有利于缓解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科技创新措施,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推进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4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效性分析
4.1 政府能力
在发展中国家的阵营中,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程度和各个国家政府能力的不一致性,造成发展中国家执行情况无法控制。最不发达国家为了获取发达国家给予的少数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在公约的一些关键问题上让步妥协;而中东等石油发展国家出于对自己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愿意在关键问题上达成协议;而发展中的大国,在关键问题上采取既不妥协,也不放弃的态度。
4.2 规则改变的难易
美国政府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减少或者避免工业化国家承担减排责任,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同时在国内出台了强度减排、碳吸收和储存技术、甲烷交易市场化机制等一系列相关新政策。而日本虽然认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但是也同样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指标及减排量没有科学依据标准,而强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不符合各国的发展情况。
4.3 权力分配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讨论过程中,欧盟国家一直位于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定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式;而发展中国家处于谈判的被领导地位,承担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责任和义务。然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工业化国家宣布不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后,欧盟国家的立场有了明显改变,不再坚持按照严格的排放制度执行。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宣布不同意减排、限排的执行,造成公约中的要求没有办法正常执行。由于权力的均衡性,严重影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效果。
4.4 健全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为每个批准公约的缔约方国家制定了有差别的减排指标。其中,欧盟需要减少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8%,但是其每个成员国需要减排、限排的具体指标则由其内部协商确定,也就是“欧盟气泡”,最终确定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减排6.5%,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零”减排,澳大利亚可增排8%,冰岛可增排10%,葡萄牙、希腊、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均可以增排。由于制度的不合理性,造成工业化国家在1990-2000年期间,不仅没有减少排放量,反而增加了7%的排放量。主要原因是同期经济转轨国家的排放总量下降了40%。而一些发达国家在能源和工业行业的排放量下降了,但是在交通行业的排放量反而增长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延缓了全球气候的变化,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内容对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了减排和限排,并提交了计划书。但由于受美国等强国因素的影响,许多国家在关键条件上做出了妥协让步,所以公约并没有按照制定形成的标准实施执行。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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