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引96万遗产纠纷
2017-03-18佳木
佳木
上海市的陈先生与外来媳妇詹晓婷登记结婚一年就因病去世了。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詹晓婷与陈先生的亲属对簿公堂。法院该作出怎样的判决呢?
老人临终婚姻揭秘
退休多年的陈先生独居在新闸路某号房屋内。前几年该地块遇上动迁,自认为已到风烛残年的年纪,膝下无子女的陈先生选择了货币分房。他拿了一笔动迁费后,就在距离妹妹家不远的地方租房居住。现年40岁的詹晓婷是江西上饶籍人,她在沪打工已有20多年,不知什么时候与陈先生相识成为朋友关系, 2013年9月23日,詹晓婷与老家的丈夫王大壮突然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个月后,詹晓婷又闪电般地与年长她29岁的陈先生登记结婚。
与詹晓婷登记结婚一年后,陈先生就因病在医院去世。陈先生躺在病榻之上时,都是他的4位弟弟妹妹轮流前来送饭送菜,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几乎没有见过詹晓婷前来嘘寒问暖。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回忆,久卧病榻的陈老先生许感觉自己时日无多,亲手将自己的存折和与詹晓婷、王大壮签订的《承诺书》交给他们。
弟弟妹妹们一看《承诺书》,顿时感觉老哥的婚姻是被詹晓婷和她丈夫利用了。原来这份《承诺书》写道:“郑重声明这次和你办理结婚登记,是为儿子王某能在上海参加高考。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以后各方的财产对方无权享用和支配。双方生活各不相干,对方也无权过问个人的隐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儿子为中心。你今后生活我会给予帮助的,我会把你当父亲来照顾。”在这份《承诺书》上,三个人约定各自财产归属,还都留下亲笔签名及日期。
“他就是想把这数十万元遗产留给自己人,而不是轻易交给对他照顾不多的詹晓婷。”陈先生的弟弟妹妹称,拿到《承诺书》后他们才得知陈先生与詹晓婷还有如此约定,也对詹晓婷与陈先生结婚的目的产生质疑,更不想让她以妻子的身份独占哥哥的全部遗产。
这份《承诺书》的出现直接导致了陈先生的遗产纷争。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詹晓婷与哥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或许幕后存在某种他人无法说清的交易,因此他们不愿意将哥哥的存折交给詹晓婷,也没有让她参加哥哥的葬礼。
詹晓婷则认为自己是陈先生的合法妻子,有权继承陈先生的遗产,因此将陈先生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90万遗产继承起纷争
静安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詹晓婷诉称,她与陈先生于201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6日陈先生去世后,他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诉她葬礼时间和墓地位置,她无法悼念陈先生。
詹晓婷表示,陈先生死后留下遗产约96万元,而且陈先生没有设立任何遗嘱或遗赠。陈先生的父母亲都先于他去世,陈先生也没有子女,她与陈先生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她来继承陈先生的全部遗产。
詹晓婷还说,陈先生的4个弟弟妹妹擅自从银行提取他的遗产并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归还上述钱款。
庭审中,陈先生的弟弟妹妹却辩称,依据2013年10月17日詹晓婷及前夫王大壮与陈先生签订的承诺书,双方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他们认为,詹晓婷与陈先生结婚是带有目的的,是因为詹晓婷的儿子在上海有读书需求,让陈先生提供帮助,所以与陈先生假结婚。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诺书》中,詹晓婷与陈先生在财产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的生活各不相干,对方无权過问个人隐私。”詹晓婷的前夫王大壮也在承诺书中声明,他们不会打扰陈先生的生活,陈先生的财产也与他们无关。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还表示,尽管詹晓婷与前夫王大壮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但事实上两人还是和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而詹晓婷与陈先生虽然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但生活中两人分开居住,经济互不相干,日常生活中更没有夫妻之实。
特别是在陈先生平时生活及生病期间,詹晓婷从没有给予关心和照顾,完全靠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照顾,这些街坊邻居都可以证明。
因此,陈先生的弟弟妹妹们请求法院驳回詹晓婷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
“承诺书”是否算遗嘱
由于陈先生已经去世,法院认为,本案中詹晓婷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承诺书》能否就算是遗嘱呢?
詹晓婷表示,因为她与陈先生年龄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议论,而且一直遭到陈先生弟弟妹妹的反对,所以他们才想写一份《承诺书》,让他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们的婚姻。所以詹晓婷认为,签署《承诺书》是陈先生的生前行为,不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且在《承诺书》中,陈先生没有剥夺詹晓婷对他财产的继承权,詹晓婷也没有表明自愿放弃继承权。
陈先生的弟弟妹妹认为,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习俗,生前就写遗嘱不太吉利,所以才会用《承诺书》的形式表达今后遗产分配权益。
经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陈先生名下遗产购买理财产品23万元及存款73万余元。陈先生弟弟妹妹认为其中用于丧葬费21.4万余元;而詹晓婷只认可其中2万余元的费用属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陈先生已经去世,詹晓婷与陈先生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婚姻登记证书,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中詹晓婷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鉴于詹晓婷是死者陈先生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陈先生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的《承诺书》不是遗嘱,但是一种财产制约定,詹晓婷、王大壮与陈先生约定的是分别财产制,对于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处理,另一方可以继承。但从审理已查明的事实看,法院认为詹晓婷婚后并没有与陈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陈先生生前的生活,特别是临终前数月的住院治疗,都是由他的弟弟妹妹们关心照顾。本案中,陈先生的弟弟妹妹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所以他们也有权分得继承遗产。为体现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则,法院最终在认定的遗产总额的金额中,判决由詹晓婷继承其中的25万余元,其余遗产60.8万余元由陈先生的4位弟妹继承。
案件就此了结,婚姻非儿戏,给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后如何处理生前身后财产带来诸多思考和反思。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