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策略
2017-03-17佟树华
佟树华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庭审的作用,保证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够公正公平合理的进行处理,提高案件的庭审质量,尤其是在当今时代,在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到保证其审查和侦查起诉的相应案件的事实能够经得起其法律的检验。在审判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一定要认清其证据、查明其事实,保证其案件的办案质量。本文就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策略进行分析,为相关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审判;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策略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新策略必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在技术的特点上对其基本路径和切入点进行明确确,二是要对改革目标的精准性进行科学的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进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共同推进的基本理念来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还要对认识误区进行澄清,这样就能够勾画出最基本的路线图。
1 要树立庭审意识和证据意识
刑事诉讼改革制度一定要在相应的立法规定基础上进行,对诉讼构造有着一定的理解,刑事诉讼一定要按照五个阶段来进行划分,主要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起诉和执行这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一定要按照次序进行,不能够出现混乱,否则就会影响庭审的结果,也不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逐渐的形成了以法院主导的审判检查机关、审查起诉和公安机关侦查的三大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应的主导机关对应不同的诉讼阶段正确的把握情况就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来进行相应的诉讼。尤其是在庭审的过程中,存在着庭审颠倒的现象,在庭审的过程中,要对相应的审判活动进行重视,否则是不利于机关案件的审理的,而且案件在进入到了庭审之后,面对辩护人的抗辩和质疑,无法对案件进行梳理,相应地证据也不充分,这样就导致了庭审活动无法顺利的进行,无法达到惩罚罪犯的基本目的。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想惩罚罪犯,就必须要对侦查活动进行严格的要求。对于所侦查的案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使得案件的审判能够在法庭上进行确认,不会出现漏判等现象,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照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并行的原则来进行相应的改革,在审判的过程中如果想要是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制裁就必须要将法庭审理作为最终的案件审理导向。但是刑事诉讼制度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刑事诉讼案件破获的效率,必须要对诉讼职能进行分离。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要以依法为基本的改革核心,检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有经得起法律检验的意识,还要确定相应的庭审理念,完善审前活动。
2 公检法三方积极参与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庭审的作用,但是现代的审判理论认为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查明,法庭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法院所查明的是案件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一些特定的案件需要法院进行查明,是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来进行案件的审理的。法院不能够超出犯罪证据指控事实来进行事实真相的查询的,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办案的质量,这样直接的决定了法庭审理的公正性,但是通过对错案的研究可以发现,在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犯下的错误是无法通过庭审来进行相应的弥补的,侦查活动的过程中会犯下较多的错误,这样就会导致冤假错案,也是很多刑事错案的根本来源,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证据失真或者是侦查实践不到位所导致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但是案件的审理的内容并不是法院担心方面就能够完成的,相应的侦查机关与检查机关必须要积极地参与到改革中,否则这一改革就是失败的,还有可能会激发社会的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些无辜的人还会被判定为罪犯,也就是说诉讼的改革必须要以审判为中心,做好审前活动保证法庭审理的公正性。
为了大力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为此,《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同时,《意见》第3条还进一步要求,审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换句话说,不是通过法院的事后倒逼机制,而是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主动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逐步树立庭审意识、确立证据裁判的观念。
3 以简分流为基本的前提
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必须以坚实的经济支持为后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更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事实上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这就意味着,每名法官、检察官在单位时间内办理案件的数量必将有一个上限。因此,为了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
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因此,我们必须看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事实上构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4 结论
推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应当在确定的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推进,即按照司法的规律及坚持"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推进改革;这项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功能,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地保障司法公正、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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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卞建林,张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14(03).
[3]陈光中.如何理顺刑事司法中的法检公关系[J].环球法律评论,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