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及网售水溶肥料标签标识情况调查分析
2017-03-16陈宝虹蔡永通黄锦超谢永萍
陈宝虹++蔡永通++黄锦超++谢永萍
摘 要:为了解水溶肥料标签标识现状,对广东省内生产、流通领域水溶肥料抽查样品、网络销售水溶肥料产品的标签标识检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结果表明,实体样品和网络样品标签标识合格率分别为6.5 %、4.7 %,其中标明值标注问题最为严重:缺少硫、氯、钠元素的标明值、pH的标明值、限量指标最低标明值、单一元素含量的标明值的样品分别占总样品数的82.0%、79.8 %、58.4 %、28.7 %。市场和网络销售的水溶肥料标签标识状况堪忧,加强水溶肥料标签标识管理迫在眉睫。
关键词:水溶肥料;包装标识;市场和网络销售
中图分类号:TB4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133220
肥料标签标识是生产企业的品牌宣传,是农民选购肥料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肥料行业产能日趋过剩、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企业开始关注产品外包装带来的经济效益。某些不法商家为谋取暴利,用色彩斑斓的包装袋掩盖不规范的产品标识和真假掺半的产品质量[1],引起了肥料包装乱象。
水溶肥料是一种能迅速溶于水中,易被农作物吸收的新兴肥料,因具有提高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施用方便等优点广受农民喜爱。我国“十二五”年规划以及农业部《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等国家政策,更推动了水溶肥料、水肥一体化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2],水溶肥料产业发展更为迅速。然而现行的肥料监管体系相对水溶肥料行业的猛长显得较为滞后[3],导致水溶肥料在农资市场中的问题频出,特别是标签标识方面,存在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品牌滥用、夸大宣传等情况。现今“互联网+农业”模式逐渐渗透到农资市场中,农资电商给予农民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五花八门的产品宣传也带来了经营者及产品信息不对称、市场监管难、农民索赔难等问题[4],致使水溶肥料标签标识乱象日益猖獗。为此,通过收集近年来省、市各工商系统、质检系统对水溶肥料市场抽查的样品包装信息,对网络销售的水溶肥料标签标识进行调查,分析水溶肥料标签标识的现状,为生产企业、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1 水溶肥料标签标识现状
1.1 样品来源及检查依据
采集2014—2016年广东省内工商局流通领域抽查、广州市生产领域监督抽查、委托抽查、风险质量监测共93份水溶肥料实体样品的标签标识进行检查,以及从4个网购网站抽取共85份水溶肥料的标签信息和产品介绍信息进行统计调查。样品来自于广东、山东、河北等17个省份和美国、德国等6个国家。主要检查依据为NY 1979—2010《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GB 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以及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现行水溶肥料产品标准中对标签标识的规定。
1.2 总体情况
按样品来源分类,统计水溶肥料标签标识各项不合格情况(见表1),水溶肥料标签标识整体状况堪忧。93份实体样品中,标签标识合格样品共6个,占实体样品的6.5 %。85份网络样品中,仅4个样品标签标识合格,占网络样品的4.7 %。其中产品通用名、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企业名称和地址、主要技术指标(即养分标明值)这标签标识五大项均合格的样品占总样品的10.1 %。
1.3 不合格项目具体情况
1.3.1 产品通用名称
肥料产品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但有24.7 %的样品没有标明符合要求的肥料名称,其中以无通用名的样品居多,消费者无法直观知道购买产品的类型。此外还存在标识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样品,如执行标准号为NY 1107-2010的样品,正面用大号字标“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在小角落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混淆消费者视线,甚至还有多个标有“全元素XX肥”等夸大性质的产品名称。
1.3.2 肥料登记证号
目前水溶肥料沿用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作为肥料“三证”之一,肥料登记证号是产品是否准入市场的重要标志,也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可逾越的一道高墙。这次检查中,无肥料登记证号样品26个,登记证号过期样品5个,乱编乱造登记证号样品16个,冒用登记证号样品2个、登记证号年份错误样品1个。
1.3.3 执行標准号
执行标准是检测产品质量的依据,也是监管部门的执法根据之一。通常没有进行肥料登记的样品,标签标识均无标注执行标准(共32个)。此外,标准号作废(仍沿用旧版标准)的样品共7个,标准号错误的样品4个(如应标为NY 1107-2010,标为NY/T 1107-2010、NY 1007-2010的),乱编乱用标准的样品3个(如标注GB 15064-94、NY 525-2012等)。这次调查中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样品多为有机水溶肥料,按NY 1979-2010《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检查,仍发现标签不规范的情况。
1.3.4 技术指标要求
《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明确规定技术指标应标注营养元素的标明值。这次检查中技术指标标注问题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在缺少产品营养元素的标明值,缺少硫、氯、钠元素的标明值、单一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微量元素含量最低标明值的样品分别占总样品数的82.0%、28.7 %、15.2 %。此外,5.6 %样品无营养元素的标明值。技术指标要求不合格的情况还包括:标明值与登记内容不符,单位不规范,同时标有2个不一致的技术指标,标明值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非法添加植物生产调节剂等。
1.3.5 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本次检查样品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的主要是标称进口的肥料。进口水溶肥料共28份,其中7份并无登记证号,也没有标注中国代理商,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网络产品中。而实体样品此项不合格率为4.3 %,主要体现在没有标注生产地址。
1.3.6 其他不合格情况
除了上述五项,标签标识不合格情况还包括缺少pH的标明值、剂型、限量指标要求(如汞、砷、镉、铅、铬元素的最低标明值)、贮存和注意事项、使用说明等,分别占总样品的79.8 %、63.5 %、58.4 %、20.2 %、3.4 %。其次,在产品说明中夸大功效的比比皆是:如高产、全营养、抗旱抗寒抗害、爆发性生根等。
2 结果分析
2.1 小作坊泛滥、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水溶肥料产品带来的利润相当丰厚,但市场准入门槛高、生产成本高,使得小企业、小作坊冒险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例如广州市这个花卉生产销售地,登记水溶肥料生产企业有20多家,但绝大多数企业都不在登记地址生产,使得监管难度加大,小作坊无证生产更是屡屡出现、难以根治。
现行水溶肥料标准为2010版,明确规定了养分的标明值要求及其判定原则,但是企业只改标签标准号的年号,有意或无意不标注养分标明值,原因之一是技术问题,生产者现有生产技术达不到标准对养分标明值正负偏差的要求;成本问题,偷工减料的产品一旦被抽查,不标注标明值仅仅是标签标识不合格,不会被判定标明值不合格,便可避重就轻以标签标识不合格处罚较轻来代替实物不合格处罚重。
2.2 经销商销售行为不规范
工商流通领域抽查的样品标签标识总体情况比风险质量监测市场调查、网络调查的样品标签标识情况好,这反映了不良经销商面对执法抽查人员摆放合法经销的产品,以逃避监督;面对消费者摆出真假掺半的产品,以牟取暴利。不同农资电商平台对产品来源、产品信息展示和产品真伪证明要求程度不同,使部分网络销售者缺乏监管,鱼龙混杂,虚假宣传泛滥,严重误导消费行为。
有诚信的进口水溶肥料代理商的产品标签标识相对规范,但一些经销商打着“进口”口号,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原包装或者私自分装,没有注明登记号和执行标准号,此类产品无具体判定依据,无从判定是否合格。
2.3 水溶肥料标准体系不完整
水溶肥料养分组合形式多样,然而现行产品标准却寥寥可数,有机水溶肥料等比较成熟的产品均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出台,致使相关产品得不到标准的规范。部分产品为逃脱产品标准的约束和监管部门的惩治,不按现有标准随意组合养分,不标注现有产品通用名和执行标准号。
现今在抽查水溶肥料产品环节中,最大的难题是检验部门无法得到企业标准,对产品无法进行判定,也无法获知包装标注的企业标准是否存在和现行有效、各项指标要求是否达到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标准不公开,无需接受社会的监督,容易让部分不合理的企业标准逃过备案部门的法眼,也给了不法企业钻空子的机会。
2.4 法律支撑较弱,监管执法不足
水溶肥料施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属于农业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不强,监管部门缺乏相关行政许可,对水溶肥料的抽查频次低,对生产销售环节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低,无法震慑违法犯罪行为[3]。其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发布,2004年修订,其中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较为宽松,对营养成分的登记没有具体的要求,而2011新实施的NY 1979-2010《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将产品营养成分细化到标明值及其标明值正负偏差的要求。规章和标准的不统一,造成水溶肥料登记证信息过于简单,标签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判定依据与执法依据不一致,使监管执法过程处处受阻。加之现行肥料规章中无水溶肥料的概念,水溶肥料标准体系不完善,单一微量元素肥等产品无登记要求,肥料和农药混合产品更无相关标准文件出台等,使全面监管更难以实现。
3 建议
水溶肥料标签标识整体状况堪忧,加强水溶肥料标签标识管理迫在眉睫。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快肥料管理方面立法进度:结合新型肥料发展趋势和肥料管理现状,制定符合国情的肥料管理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机制,同时建立肥料标签标识制度,将标签标识列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创建农资电商宣传行为管理模式;完善水溶肥料标准体系,建立进口肥料判定法则,加强标准化管理;是明确各部门的职能,界定部门监管責任,规范监管、执法程序,同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特别在标签标识方面重点针对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中小企业应宣贯到位,同时向广大消费者普及肥料知识。
标签标识不仅是产品质量的宣称,还显示了生产企业的自信,产品标识真正保护的是守法企业的利益,因此生产企业更应同等重视标签标识与产品质量,当登记证号等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换产品包装,同时增加防伪辨识度,协同监管部门一起打击假冒伪劣。
面对琳琅满目的产品包装,消费者应根据生产需要对养分进行筛选,选择正规厂家知名品牌、有资质的经销商,关注包装标识是否正规,产品说明有没有夸大其词,切忌贪图便宜而购买“三无”产品。
参考文献
[1]陈霞,王静,王国红,罗瑞峰.2011-2015年新疆兵团市场肥料检测及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6(7):220-221.
[2]高祥照,杜森,钟永红,等.水肥一体化发展现状与展望[J].中国农业信息,2015(2):14-19,63.
[3]桑亮亮,叶海龙,黄丹枫.水溶肥料监管体系建设与对策研究——以上海为例[J].长江蔬菜,2015(24):27-31.
[4]民革江苏省委员会.大力促进农资电商市场健康发展[J].江苏政协,2016(2):33.
作者简介:陈宝虹(1984-),女,广东佛山人,分析化学硕士,质量工程师,从事肥料产品质量检测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