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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

2017-03-16李冠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保证重心基础

摘 要:正当法律程序起源于英国,其实质内容深受自然正义价值理念的影响。在美国得到确认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其适用基础、重心以及保证构成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主要内容。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适用;基础;重心;保证

在中国传统社会,历来都是重实体轻程序,在这种社会现状下,与程序相关的许多问题都难以得到重视。当前中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主要问题同样不是法律制定层面,而是法律的适用层面。因此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进行探究就非常有必要了。

1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与发展

谈到正当法律程序,首先想到的是关于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的条款。就如我们所知道的一样,美国法法律制度继承和发展了英国法。同样,正当法律程序亦是如此。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来源与英国成文法,其内涵则受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的影响。

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这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律文化不断融合和发展,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中国也是在不断完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对于我们国家,正当法律程序该如何去适应,怎样才能发挥它的最大效用呢。

2正当法律程序适应的基本内容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人员在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正当程序两大基本要求:“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不能未经审讯就受到处罚,法官必须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现代社会不断继承和发展。

2.1健全和普及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基础

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依赖与立法数量的多少,它包括立法、执法、普法宣传等各个方面。法律适用者整体对于某项具体法律制度背后所蕴含的基本理念的接受是该项制度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

然而针对中国社会法文化传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普及正当法律程序理念有必要首先从立法者身上开始。中国作为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自古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中国的是世俗化的伦理纲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观念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程序观念难以形成和发展。法律程序只有在自由主义的土壤中才能繁荣成长。

立法者作为法律制定的决策者,必须首先具备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进而加大对法律的具体实践者和普通民众的宣传,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

2.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重心

一个人如果不把利益转变成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是不安定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建立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保障当事人的權利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重心。

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对当事人必须告知、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公职人员的回避,这些制度性措施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在今天,正当法律程序不断发展,透明,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公民始终都参与其中,使法律的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正当法律程序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在保障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借助一定的程序,程序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实体性权利。

2.3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程序法规范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保证

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易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注重程序规范,在立法上,制定完善的法律,从源头建立健全程序法规范,使正当法律程序制度更具实效性。

在中国目前社会状况下,程序法规范的健全影响着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效果,完善的程序法规范能够有效的保证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

3正当法律程序适用之反思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过分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最终结果是没有了正义。中西方都有着自己固有的特点,在对待正当法律程序上也有所差异,因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寻找一个完美的契合点,从而最终达到法律追求之正义。

4结语

正当法律程序制度是完善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中国来说,建立健全正当法律程序意义十分重大,能够有效促进程序正义,推动实体正义。但是在正当法律程序适用时,必须全面分析,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要结合本国国情,吸取中西法文化精化,建立符合中国需要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促进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底4期

[3]王成栋.《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基本问题》载于《法治论丛》,2008年11月第23卷第6期

[4]王成栋.《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基本问题》载于《法治论丛》,2008年11月第23卷第6期

[5]汤慧.《论法律之程序正义价值》 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中旬

[6]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高等教育出版,2005年版

作者简介:

李冠群(1992~)男,满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硕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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