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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境难民的法律保护

2017-03-15张原

活力 2016年11期
关键词:难民生态环境

张原

[关键词]环境难民;法律保护

美国康奈尔大学科学家在近年《生物科学》杂志上发表文章,给读者描绘了目前以及将来生态难民的生存状态:全球气候变化引起的气温上升将加剧疾病的蔓延,并将导致产生新的病种,将有数以百万计的人离开家园,去寻找食物,越来越多的人将生活在拥挤的城市生态系统中,这种环境十分有利于旧病死灰复燃和新的疾病发生;人类还将受到营养不良以及空前的空气、水和土壤污染的威胁。有关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九十年代全世界环境难民有大约250万,到2005年,全球已有3000多万环境难民。联合国“环境和人类安全”组织统计,目前全世界至少有2亿“环境难民”,其数量已超过了战争和政治因素造成的难民,几年以后,“环境难民”的数量会达到5亿,到2050年将达到15亿。

一、环境难民产生的原因

1.自然气候恶化。地震、台风、干旱、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是现在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因素,因为地球运动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人类活动的对自然气候破坏的推波助澜,使得其破坏力甚于武器攻击。地球上第一个将要消失的国家——太平洋岛国图瓦卢,预计将在2050年被海水淹没,从此长眠于海底。同时基里巴斯、库克群岛、瑙鲁和西萨摩亚等低地岛国也面临着同图瓦卢一样的威胁,美丽的度假胜地马尔代夫正在考虑购买印度或澳大利亚国土,进行举国搬迁。

2.能源泄漏污染。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污染事故、美国纽约州诺威卡拉尔地下埋藏的放射性废物、墨西哥湾泄漏大量原油……民众因为灾难而选择放弃自己生存的家园。

3.生态环境破坏。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管理不当、国土规划不当、工业灾害而产生的“灾难扳机效应”。自然资源开采中的毫无节制、滥采滥伐,在短期内可能因此创收客观的经济效益,但长此以往,突破了“扳机点”必将直接导致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以及难以逆转的沙漠化和淡水资源匮乏等问题。

4.病虫威胁侵扰。人类历史上,经历过鼠疫、天花等死亡率极高的重大疾病灾害,在世界各地也有为隔离麻风病人而开辟的隔离岛。虽有科学的发展、医疗的进步为人类的健康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近年来,病毒菌株不断变异、升级,各种新型传染疾病肆虐,例如2002年大爆发的SARS、欧洲各国经历的疯牛病以及这两年流行的H1N1,已威胁到每一个地球公民的生命。

二、完善我国对环境难民的保护

中国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也积极参加到联合国保护难民的活动中,自1979年中国恢复在难民署执委会中的活动并多次出席有关难民问题的国际会议。1982 年中国签署并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两个关于国际难民的重要文件,但我国国内目前没有专门的难民立法和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

在难民问题的实际处理中,我国目前接受的别国难民主要分为三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的“印支难民”;另外一个部分是20世纪90年代在中国留学的非洲学生,由于他们本国发生战乱,他们被迫留在中国,我国承认他们的难民身份;除此之外是关于朝鲜的私自越境者,这部分难民的地位问题,中国政府和联合国难民署之间一直存在分歧。

在我国,虽然向外跨境迁徙的环境难民是极少部分,但国内每年因为赖以生存的耕地沙漠化或是牧民草场退化等生态环境恶化,被迫跨地区迁居的却不在少数。另外,大部分国内的生态移民是自然灾害从家乡疏散,最后落脚在全国各地的生态移民。三峡工程的移民可以说是认为改造环境的产物,但在国家政府的政策出台后都得到了有效而妥善的安置。

2005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曾公开说:中国膨胀的人口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将使空气、水、土地、生物等环境要素遭破坏,自然灾害频发,资源支撑能力下降,使民族生存空间收缩。专家称:由于广大西部和生态脆弱地区难于承载现有人口,全国22个省市需要迁出1.86亿人,而能够接纳人口的广东、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福建、黑龙江、海南等省市最多只能接纳3000万人,届时全国将有1.5亿人口沦为生态移民。

对于环境难民,我国的做法基本和国际社会保持一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有《环境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仅仅规定对于具体的环境因素进行保护,而较少的关注生态因素对当地居民的长远影响和生态隐患。在《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部分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但虽然规定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却未具体到对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的那一部分的环境难民弱势群体保护的有效办法。可以说,我国目前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整合既成法与填补立法空白,形成一套良好的科学的保护生态难民立法体系。

这些在本国区域内流动的流离失所者由于没有跨出境抵达其他国家领土,因此不能享受目前难民保护和待遇,无法获得援助,然而在有些时候他们的处境往往和得不到承认的难民没有什么区别。联合国难民署高级专员认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得不到适当的保护和帮助,是国际人道主义行动“最大败笔”。因此,我们需要在这场与环境博弈的战斗中做更多的努力,除一些针对公共事业项目的迁徙群众出台的安置方案,政府应当将更多注意力放在那些被迫迁徙的群体上,比如在户籍迁移上给予比较宽松的政策,并对于已登记在册的生态移民拨款用以补贴等,以安置生活。并且提供一定的就业辅导、技能培训和岗位机会,人民安定幸福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经济的健康有序。

在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我国政府都需要將更多的视线来关注这些已经遭环境报复的受难者,是他们替我们更多人承受了环境之伤,同时,这一群体的不断壮大也是生态环境对于人类发出的信号。每个国家、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不仅在现有的问题上正确处理,不推卸不逃避,为长远的发展而考虑,更需要共同安置这些人类发展和自然灾害的受害者,给予充分的生存权和尊重。

在法律保障的体系中,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条约也只是这座环境难民保护摩天大楼的基座,而建立的大厦的砖瓦除了每个国际公民法律规约的有效执行,更需要的是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于已有环境难民的接纳和包容。

而作为环境难民而言,获得接受国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尽自己的义务,遵守接受国的法律,开始新的生活,积极适应新环境以融入接受国的社会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民.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

[2]王元君.关于建立我国难民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公安研究,2005.

[3]许冬琳. 浅谈环境难民的法律保护. 甘肃农业,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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