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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及建议

2017-03-15马慧静游牧祁建莲严洪芳

绿色科技 2016年23期
关键词:青海省

马慧静+游牧+祁建莲+严洪芳

摘要:指出了森林保险是应对森林灾害、维护林农利益、巩固林权改革的有效手段,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开展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结合青海省自然地理条件及森林资源状况,简要介绍了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现状,对青海省今后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青海省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3-0087-02

1 引言

政策性森林保险是国家强农惠农、稳定农牧业生产的一项惠农政策。以各级财政给予公益林、枸杞经济林、其他经济林和林木种苗等保险的品种保费补贴的方式,通过引导国有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参加保险,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森林保险的开展,增强了国有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抵御森林灾害风险的能力,确保了灾后能迅速恢复林业生产,同时也保护国有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2 青海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

2.1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概况

青海省是我国青藏高原上的重要省份之一,因境内有全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青海面积72.23万km2,东西长1200多km,南北宽800多km,与甘肃、四川、西藏、新疆接壤,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被誉为“江河源头”、“中华水塔”。在青海做好生态保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青海省将政策性森林保险作为生态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进行全面推进。

青海省林地面积1120万hm2,其中有林地57万hm2,疏林地9.6万hm2,灌木林地479.6 hm2,未成林地33.3万hm2,宜林地537万hm2,苗圃地0.24 hm2,无立木林地3.46万hm2。森林面积441万hm2,活立木总蓄积6008.95m3,森林覆盖率6.1%。2010年,青海省开始探索以省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森林保险工作。2010~2014年,全省5年森林保险参保面积为251万hm2,其中2010年承保1.9万hm2,2011年承保18.4万hm2,2012年承保20万hm2,3年共承保面积为40万hm2,主要对公益林和枸杞经济林实施火灾险,保险费率为3‰,共收取保险费907.5万元。2013年起,在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青海省森林保险纳入国家森林保险政策性补贴范围,实施森林综合保险。2013年承保面积100万hm2,收取保险费2625万元。2014年115万hm2,保费为3022.3万元,保险费率为3.5‰。2015年经过多方讨论将财政补贴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作重大的调整,公益林保额增加至40元/ hm2,保险费率降至2.5‰,经济林保额增加至53元/ hm2,费率不变,2015年承保143万hm2,收取保费3632.9万元。

自2010年全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以来,投保面积从开始的2万hm2发展到2015年的143万hm2,呈逐年上升趋势,森林灾害火灾险规范为森林综合保险,保险责任增加至14项,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在巩固林业成果、降低林业经营风险、促进林农就业增收、保障林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策措施随着工作的推进,也得到不断完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2.2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如表1所示。

例如:公益林保险费率为2.5‰,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那么每亩林木应交纳的保险费为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30%,市县级财政补贴比例15%,林业经营管理单位或林农只需承担保费的5%,即0.075元/亩。

枸杞经济林和其他经济林保险费率为3.5‰,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那么每亩经济林应交纳的保险费为2.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50%,市县级财政补贴10%,林业经营管理单位或林农只需承担保费的10%,即0.28元/亩。

林木种苗保险费率为1.8%,每亩保险金额为8000元,那么每亩林木种苗应交纳的保险费为14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0%,市县级财政补贴10%,林业经营管理单位或林农只需承担保费的30%,即43.2元/亩。

2.3 森林保险的投保及理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是目前青海省唯一一家由青海省保监局准入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为全省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提供森林保险保障。林场、林农、林业企业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年第四季度进行险种、投保面积预申请,经所在地林业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厅,待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可以就近选择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所在各县的分支机构进行相应的咨询和投保。

有意愿参加森林保险的林场、林农要填写清晰的农业保险登记表格,提供林权证或是林地承包合同、退耕还林合同、验收合格证、乡镇出具的林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开户行、需参保的险种、面积、所在区域、林像图及大小林班号。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将材料报送县林业站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投保人签字确认,市(州)、縣林业局将拟投保的林地纳入年度林业保险任务计划中。待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林场、林农和林业企业按照政府确定的各项补贴比例政策将自交部分的保费交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当地分支机构,领取保单,由所在地人保财险公司按照相应的流程开展保险工作。

3 建议

(1)加大全省森林保险宣传力度,各地区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作为森林保险经营主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森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林场、林农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森林保险的理解和信任。提高各级政府、林场、林农对参加森林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和林农抵御风险的能力。

(2)青海省公益林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地处欠发达地区,各级财政和林场筹集保费难度大,森林资源为国家所有,建议公益林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全额补贴,取消州县财政、林场和林农承担的保费。

(3)林业行业参与合法化、规范化问题。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按照这一规定,林业部门在森林保险实施运营中应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林业部门的原有职责如何与森林保险发生交集,如何参与森林保险、参与的范围、参与的深度及责权利应进一步明确。建议由财政出台相关政策或指导性意见,明确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森林保险实施运营中的地位与工作职责,确保林业部门的参与合法化、规范化,使地方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参与森林保险实施运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协调保监部门制定林业部门参与林业保险的条款政策。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建议财政协调保监部门,让林业部门参与政策制定工作,依法参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订,维护林业部门和林权所有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秦 涛,顾雪松,邓 晶,等.林业企业的森林保险参与意愿与决策行为研究:基于福建省林业企业的调研[J].农业经济问题,2014(10).

[2]秦 涛,田治威,刘婉琳,等.农户森林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3(7).

[3]李 丹,曹玉昆.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现状及启示[J].世界林业研究,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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