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
2017-03-14徐亚文高一飞
徐亚文,高一飞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2)
论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
徐亚文,高一飞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2)
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今的反腐败工作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权力制约,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道德制约权力、社会力量制约权力四个方面。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治原则、党要管党原则,实现的基本路径在于实行干部任期制、推行责任制、落实民主协商制三个方面。
邓小平;法律监督;权力制约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从严治党的重要意义,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意味着更为彻底、全面的监督监察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推进,由此也引发了对法律监督理论的进一步探讨。正所谓“一个国家的著名人物往往能比这个国家的哲学或制度更好地解释它的生活和内在精神。邓小平的监督思想确使我们对自处其中的这个变革时代所追求的精神及其追求的过程有了更深的感悟”[1]。在邓小平逝世二十周年之际,有必要对其法律监督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研究,以更好地审视当今的顶层制度设计。
一、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邓小平的法律监督思想中,经常将监督与权力制约放在一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早已成为社会科学者的共识。而邓小平的亲身经历与苏联东欧的教训,也使得邓小平始终关注权力的制约问题。既然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意味着权力是一元的,也就不可能以西方经典的分权理论作为权力制约的手段。由此,邓小平将权力制约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将权力制约作为法律监督的目的。换言之,在邓小平的思想体系中,法律监督的基本价值在于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即权力的制衡与约束。一般而言,对权力的制约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权力部门分立来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二是对权力进行监督。而由于邓小平始终强调“如果过分强调搞互相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2]178,因此法律监督就成为我国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之上,我们将权力制约作为邓小平法律思想体系中监督的基本价值——邓小平之所以强调监督,着眼点在于权力制约。而权力制约也是邓小平监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指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经典的分权理论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阐述逐渐上升到制度层面,也就此成为西方宪政制度的基石。虽然邓小平的法律监督思想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前提下进行阐发的,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是每个政治共同体都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对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超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3]具体层面,邓小平的权力制约权力思想核心并非西方的权力分立学说,而是强调共产党领导下的党政分开与权力下放。
首先,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在中国语境下即是将中国共产党与政府的职能分开。邓小平很早就认识到以党治国思想的危害,1941年4月,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指出:“某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有些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4]而在20世纪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下,党政分开被邓小平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内容,首先是要党政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2]177“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5]可见,党政分开本质上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实现党的权力与政府权力的分开,以重构更加合理的权力秩序。
其次,权力下放。权力下放是解决权力集中的重要途径,可分为横向权力下放与纵向权力下放两个方面。改革开放后,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先过于集中的权力体制的各种弊端也随之显现——“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2]176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内容,除了上述的党政分开,即是权力下放和精简机构:“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的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2]177而这两个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权力放开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仿照苏联建立了一套党主导下的政治经济体制,这种高度集权在一定时间段内无疑有利于“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搞建设”,但随着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修正,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不匹配就放大了权力集中的弊端:不仅扼杀了经济个体的活力,不利于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也容易为“权力寻租”提供土壤。正是基于此,邓小平力推政治体制改革,改变权力集中的现状,以确保权力能够通过被制约与监督。而精简机构,则必然带来权力支配范围的缩小,而其退出留下的空白,必然由其他权力(例如原先由政府主管的,现在交由市场;原先是中央的,现在交由地方)填补,这也构成了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从而达到监督之效。
(二)法律制约权力
正如我们共识的那样,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如何对权力,尤其是公权力进行遏制与监督可谓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西方宪政国家的法治实际上就是以法律制约权力,要求权力运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得僭越。即不存在“游离于法律以外的权力,不存在高于法律之上的任何权威”[6]。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通过法律制约权力,但是其多次谈及法制与法治,而这种法治思想也渗透在了权力制约的思想之中。
法律对于权力的制约是全方位和基础性的,正如邓小平所言:“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150因而如果希冀对权力的制约制度化,法律则是必不可少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将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全局性的工作来抓,目的即在于建立法律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正确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邓小平甚至提议,“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中表现出来”[8]333。可以说,依靠法制进行权力制约也是邓小平权力制约思想的重要组成。
(三)道德制约权力
道德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在规范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道德对权力的运作则具有特殊的调控作用,通过道德制约权力,实际上是一种不同于法律制约与权力制约的柔性制约。主要是通过道德教化,设立一套隐性的制约体系,将权力运行的规则和道德要求内化为自律的理性自觉,以此制约权力,并影响权力的指向。
而马克思政党在道德教育和意识形态宣传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德性教育也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各时期的重要工作。而随着对外开放,一套与共和国完全不同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逐渐引入——有人称之为“启蒙”,有人称之为“腐蚀”,而不管如何,之前的道德观念难以维持现有的社会运作(尤其是对党员)却是不争的事实,民间反腐败的呼声亦是连绵不绝。正是在此背景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人认识到道德在教育对于权力制约以及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力图通过新一轮的党内思想教育,减少权力滥用现象,达到对权力的柔性制约之效——“对大多数党员来说,是通过思想教育,增强党性。要使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精神状态上有显著的进步,党员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的觉悟有显著的提高,党和群众的关系有显著的改善,要通过整党,使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能经常开展。党内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能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9]
可见,邓小平的道德制约主要是强调为人民服务、改善党群关系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强调为人民服务而不谋私利,来重塑党员干部的价值观念,从而对其贪腐和以权谋私进行观念上的制约;通过强调党群关系,来促使人民对党员和官员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约;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减少领导专断作风,增强受监督力度。而政策纪律对于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的重要性,也赋予道德制约权力以实质的效力,使得上述思想教育能够起到一定的功效。
(四)社会力量制约权力
如果将权力作为党与政府的“专属”,那么社会力量无疑会成为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方式。而在中国语境下,尤其在邓小平所处的改革开放后的时代里,社会力量对于权力的制约监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人民群众与新闻舆论。
首先,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制约。共产党始终将“群众路线”放在重要的位置,也由此树立了所谓的“群众思维”,十分注重开展群众工作。因而在邓小平的观念中,人民群众对于党和国家的监督,对于权力的制约具有重要意义:“让群众来批评监督,只有好处,没有坏处。”[10]虽然群众监督对于权力的制约没有所谓法律上的效力,但通过一种持续的群众路线教育以及党的历史传统积淀乃至氛围渲染,群众逐渐具有一种符号化的意义,因此群众监督背后就有了权力制约的功能。就像邓小平强调的那样,“要注意听取群众的呼声,同群众商量办事,共同克服困难”[11]。群众在权力制约中的作用可见一斑。
其次,关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与制约。在信息媒体不发达的数年前,报纸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也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闻舆论成为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12]。可见,邓小平也十分注重新闻舆论对权力的制约作用,并将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通过舆论了解人民意愿,进而在决策时予以考虑。这既是邓小平舆论制约权力思想的运行机理,也是中国共产党传统的工作方法。
邓小平的法律监督思想目标在于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而对此目的的实现,则又设计为四个维度:权力制约权力、法律制约权力、道德制约权力、社会力量制约权力,其实质为通过权力、法律、道德和社会力量对党与国家的权力进行或刚性或柔性的监督,以达到制约权力的目的,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价值。
二、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基本原则
在20世纪80年代,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又结合当时腐败日盛的背景,邓小平的监督思想重点强调了法治原则和党要管党原则。前一原则强调的是监督的方式,后一原则强调的则是监督的主体与范围。两个原则也是相互统一相互配合的,法治原则是基石,党要管党原则是前提。只有遵循法治原则,监督才能够真正起到预期作用,而只有坚持党要管党原则,才能确保党的权力在有限的空间内运行并受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
现阶段,“依照法律进行统治”业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而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实际上提出了确立法律的权威,依照法律进行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早已深入人心,而在监督思想方面,法治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树立法治理念与取向;二是制度化建设。
邓小平不止一次地强调依法治国:“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的住些。”[13]虽然邓小平始终用的是“法制”而非“法治”,但他强调“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146,实际上已经是蕴含了“法治”的精神。由此也可以看出,在邓小平的思想体系中,监督的法治原则核心在于法的权威高于领导人权威,基础在于反对人治,提倡法律的治理。而法治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则在于共产党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正如邓小平强调的那样,“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14]270。只有将对执政党的监督与制约也纳入法律的轨道,才有可能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故而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邓小平的法治提倡在当时无疑是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重视和强调制度建设,探索出一条靠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新路,是邓小平权力制约监督思想的最大特色。早在20世纪60年代,邓小平就对用群众运动的形式来解决问题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我们的运动太多,统统是运动,统统是全国性的,看来是搞不通的。”[15]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治理观念从“运动治国”逐渐转变为“制度治国”,邓小平提出权力监督不能靠群众运动,而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邓小平认识到,运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官僚主义等问题,因为这些难题都是有深刻的思想根源与体制根源的,不可能单纯依靠运动而“毕其功于一役”,历史的教训也证明了不可能依靠群众运动解决复杂的、长期遗留的社会问题,而是“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邓小平特别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14]273将群众运动变为群众监督,并希望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当时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而除了群众监督,邓小平还提出要有专门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4]273可以说,正是邓小平相关思想的指导,使得我们逐渐走出了一条不依靠人治而靠法治、不依靠运动而靠制度的监督新路。
(二)党要管党原则
党要管党原则可谓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员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问题逐渐被放大,党组织涉足行政和经济工作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党的权力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不受监督不受制约的状态。邓小平早在1962年就和刘少奇一起提出了“党要管党”:“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16]而在共产党执政的背景下,对于党以及党员干部的监督就成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党的内部监督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律监督的效果。因此我们说,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在于党要管党。而作为监督原则的“党要管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以党内监督为主。早在1957年邓小平就提出了监督包括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民主党派监督三个方面,其中就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要求党的生活严一些,团的生活严一些。”[14]270如果我们认同将监督划分为异体监督和自我监督两种类型,那么邓小平对我国的监督体系设计无疑是以自我监督为主,同时充分发挥异体监督的作用。但是,邓小平并未忽视和排斥异体监督,其中尤为重视群众的监督,并提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8]332。
实际上,自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我们国家更多地是以异体监督为主,即发动群众运动来进行所谓的监督。但这种间歇式、无序性和斗争性的监督模式导致了严重的负面后果,故而“文革”之后自我监督成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注重群众监督的制度化,从而力图创造一种较为平和的监督系统——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紧张的矛盾,而是处于一种非对立的监督状态。
第二,以整党作为主要形式。在监督上,党要管党原则实现的基本方式是整党,即通过整顿党的作风,克服党内的不良倾向,矫正党内权力的诸多失范现象,以达到监督与权力制约的目标。邓小平在1983年的《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一文中明确指出党现在的状况还远不是令人满意的,并认为:“对大多数党员来说,是通过思想教育,增强党性……要通过整党,使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能经常开展。党内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能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通过整党,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9]可见,党要管党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与整治,并将任务目标渗透于党规党纪之中,以此确保整党发挥预期作用。
第三,加强机构建设。与法治原则相对应,在党内部,制度与机构建设也不容忽视。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重申了制度建设:“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8]332
在邓小平等人的力主下,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与此相应,地方各级党委也先后恢复纪委,而在邓小平“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一精神的倡导下,纪委体系不断完善,从而为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至今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央纪委自1949年11月设立以来,便成为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55年3月由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而党的九大则正式取消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文革”之后邓小平等人建议重新设立的纪委机构主要任务在于“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由此可见,纪委被赋予了很大的权限,而1993年中纪委与监察部联署办公更是使得纪委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成为最为重要的监督部门,对于我国监督体系的成熟与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基本奠定了我国现有的监督格局
三、邓小平法律监督的基本路径
邓小平十分注重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力图从制度上实现其法律监督思想。许多提议通过党的纪律、政策、运动得以实现,而改革开放之后更为重要的则是将思想贯穿于制度,改变原有体制下的弊病,为监督与权力制约提供更为有力的路径。邓小平法律监督的基本路径有三:一是实行干部任期制;二是推行领导责任制;三是落实政治协商制。
(一)实行干部任期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通常存在着领导干部终身制,虽然不同于世袭制,但由于关于任期、退休规定的缺失,经常使得干部任期不受限制,从而堆积了严重的弊病,不利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基于“文革”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力倡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进而在制度上对权力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与制约。实行干部任期制,可谓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而在当时情境下,邓小平对于终身制的废除也是循序渐进,部署周密,主要包括如下制度。
首先,离退休制度的建立。20世纪50年代,我国业已对退休制度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执行不够严格,逐渐演变为自愿退休,形成了事实上的任期终身制。20世纪80年代初期,邓小平反复强调:“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退休制度……我们也要建立自己的退休制度,同时我们也需要有个年龄的限制。”[17]“要有步骤地和稳妥地实行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18]根据这一提议,1982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和健全发展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并对退休年限进行了规定:“担任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虽然之后还有提前退休和继续担任职务的但书规定,但无疑是迈出了退休制度规范化、制度化的第一步。而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则将退休制度写入了党章:“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根据党章规定,各地各级逐渐建立了干部退休制度,从而为任期制的顺利实现打下了良好基础。
与实行退休制相配合,邓小平推行设立顾问委员会,以解决老干部的安置问题,并将此作为“干部领导职务从终身制走向退休制的一种过渡”[19]。顾问委员会是特定历史背景下过渡的产物,旨在发挥老干部的经验,实现终身制到退休制的平和转变。而在党的十四大,经过十余年的过渡,干部退休制度业已顺利实施,故而顾问委员会也完成了历史使命,经党大会决定予以撤销,并从党章中删除了有关规定。
其次,任期制的完善。与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相对应,必然要限制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在党的一系列关于退休制的决定之后,1982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任职期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相同而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从而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领导人的任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任期制的法律化。
最后,公务员制度的初步建立。虽然在邓小平时代,没有明确提出以考试形式选拔国家各级公务员,但为了与退休制以及任期制相配合,邓小平提出“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在此思想指导下,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尽快完善公务员制度。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探索将“公务员的考试与录用、考核与奖惩、职务升降与任免、辞职辞退与退休等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20],从而为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并有效杜绝了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再次出现。
(二)推行责任制
邓小平倡导责任制改革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内涵,不仅指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包括监督管理责任制。而在我们所要探讨的监督思想语境下,责任制则是指干部监督管理责任制。
众所周知,监督的是否有效,与所承担的责任至关重要,其中包括责任主体、责任结果等方面。在邓小平看来,严格规定履行职责,不仅是对人民负责原则的体现,也为群众监督提供了依据,更为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供了制度支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邓小平业已认识到责任制的重要性,并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专门强调要加强责任制。针对“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的情形,提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以保障对党和国家的监督。邓小平宏观上推行“几定制度”,即“实行定任务、定人员、定数量、定质量、定时间”,具体方面则采取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扩大管理人员权限,指出“责任到人就是权力到人”,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性,以保证责任制的有力实施;二是“善于选用人才,量才授予职责”,强调责任制当中人的重要性,并以此带动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三是“严格考核,赏罚分明”,邓小平提出“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有赏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赏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利益联系起来”[7]151。可见,邓小平希望通过责任制来完善权力配置,进而为更好地进行权力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
而依据邓小平的提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责任”的决定,并在1982宪法中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责任制至此上升为制度层面而延续至今,并在行政管理与监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问责、考核等制度都必须建立在责任制尤其是责任明晰的基础上才有存在的意义和发挥作用的可能。
(三)落实政治协商制
邓小平早在1957年的《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就指出,民主党派和民主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是监督的重要方面。而将民主党派监督落实到制度层面的则是政治协商制。邓小平深刻认识到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认为“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听取来自各方面包括各民主党派的不同意见,需要接受各个方面的批评与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减少错误”[21]。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新中国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革”期间一度中断。1978年重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意味着该项制度的逐步恢复。邓小平始终将民主党派作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视为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而经过三十余年,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逐渐开始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在民主监督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四、结语: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现实意义
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具有浓厚的时代意味,折射出改革开放初期时代剧变时的民主、法治探索,也初步构建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而在新一轮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即将铺开的背景之下,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方面,监督机制和监察体制改革依然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和党要管党原则,即树立法治思维,通过法律的完善推动和巩固监督机制改革。同时,在监督机制改革过程中,还应将法治原则同党要管党原则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为契机和基础促进党内外监督监察体制的优化。另一方面,在进行监督监察体制的顶层设计时,依然应当遵循“权力制约”的基本价值取向,如在监察委员会试点过程中,不仅应注重监察监督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还应当注重对监察委员会这一权力主体的监督和制约,除了加强自身监督之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人民的法定权利监督、党内的思想道德监督和社会的舆论监督同样应当制度化、具体化。从这一角度来看,当今的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实际上亦是邓小平法律监督思想的延续、深化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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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徐亚文(1966-),男,教授,博士生导师;E-mail:highonefly@163.com
1671-7031(2017)04-0044-07
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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