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笔迹检验的科学运用
2017-03-14孙卫东
孙卫东
(010000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 内蒙古 呼和浩特)
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中笔迹检验的科学运用
孙卫东
(010000 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在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笔迹检验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将犯罪分子的笔迹与涉案账目、记录、笔迹、会计凭证、发票与存单等进行比对,就能够有效揭露事实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基于此,本文在参阅大量卷宗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从认真研究案情、重视检材与样本的收集、掌握正常笔迹与变化笔迹的区别以及重视符合点与差异点特征的价值等几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如何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科学运用笔迹检验。
职务犯罪;笔迹检验;科学运用
笔迹检验技术是文件检验技术的一种,通过将犯罪嫌疑人笔迹与可疑笔迹进行比对加以鉴别,从而确定是否为一个人的笔迹。笔迹检验技术还能够甄别相关材料是否为某人书写,在案件侦办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中可以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通过对案件中文字、数字甚至是标点符号的比对与鉴别,可以辅助司法检察人员还原案件真相,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鉴于此,探讨笔迹检验技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科学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认真研究案情,确保科学鉴定
实践证明,一个人的书写习惯虽然存在规律,但是因为特定环境或心境等原因也会存在着变化与差别。更有甚者,我们也要意识到不同人书写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书写毕竟属于一种随意性较大的活动,案件中环境与情况的复杂就使得一个人的书写笔迹存在着复杂性,这就给笔迹检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这就要求在笔迹检查时,应该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与方法进行检查。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必须要求工作人员将职务犯罪的相关案情研究清楚,了解案情的相关背景,更要对笔迹材料的形成与收集过程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深入了解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与条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笔迹中找出千丝万缕的联系,抓住案情的关键,才能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利的契机。
二、重视检材与样本材料的收集,保证检材与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
检材与样本材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高质量的检材与样本材料,可以为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工作人员要重视检材与样本材料的收集与保存。在检材移送时必须做好核实与确认工作,从而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在收集与保存材料时,应避免出现张冠李戴、随便应付的情况,更不能将检材和样本材料弄混。实践证明,材料与检查的真实性是鉴定结论真实性的基础。
在检验时要尽量用原件进行分析,以免一些材料会因为拍照或复制而发生变形等影响奠定结论。而且材料必须充分,尽量多的收集犯罪嫌疑人案前的笔迹材料,如果条件允许要所收集犯罪嫌疑人同一时期、同一书写速度和同一字体的书写材料。一般来说这类样本不存在嫌疑人刻意为之的情况,具有较高的价值。收集材料也要注重收集案发前不久嫌疑人的材料,如果此时间段内材料已经存在伪造的变化,则要将范围扩大,收集案发前几年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发前样本材料的特征不明显的话就应该考虑使用案发后的样本材料,这就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吃透材料,掌握材料中字体的变化规律,有针对性地分析并得出正确结论。
三、掌握正常笔迹与变化笔迹的区分要点
正常笔迹是在正常书写条件与环境下书写的,这一状态下的笔迹基本上能保持前后一致,运笔形态、语法、书写和行文水平基本合理。变化笔迹则主要出现于书写环境、条件乃至心理状态比较反常的时期。此时的笔迹相较于正常笔记而言存有大量不合理的现象。这些不合理的变化,一方面是因为嫌疑人心理、生理上变化而发生的客观变化,另一种则是嫌疑人主观上故意改变与伪装造成的变化。这就造成笔迹前后不一、书写与语文水平前后矛盾等问题。在分析笔迹时,工作人员要着重关注这一类不合理现象,如果发现就要优先考虑是否为变化笔迹。
四、正确评断符合点和差异点特征的价值
一般来说,符合点特征在比较检材与样本中多有存在,所以要凭借此点进行判断,说明两者笔迹同一还有些牵强。为了鉴定结果的科学与准确,就必须看重差异点特征的价值,只有价值高的才能说明相比较的笔迹书写习惯相同。而差异点特征的价值则主要决定于特征的稳定程度,如果出现的差异比较稳定,则可以视为是高质量的差异。一般来说,重复出现的稳定的差异可以反映出人们的书写习惯,在笔迹检验中能够获取较高的信息量。同时也需要注意,在获取差异点特征时,应该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保证差异点特征的价值。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中有效运用笔迹检验技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保障案件查办的效率与质量。为此,相关人员必须真正认识到这一技术的重要性,仔细研读案情,对检查材料有精准的判断与研究,在区分正常笔记与变化笔记的区别后,认真分析选取的检材与样本,并准确判断符合点和差异点特征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笔迹检验的效率与质量,保证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效率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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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卫东(1968.10~),男,汉族,陕西洛南人,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包头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政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