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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审查权与法律适用权的关系浅析我国司法审查体制的问题

2017-03-14陈霏雯王琼瑜郑雅琪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违宪法律法规宪法

陈霏雯 王琼瑜 郑雅琪

(36100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从司法审查权与法律适用权的关系浅析我国司法审查体制的问题

陈霏雯 王琼瑜 郑雅琪

(36100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本文以河南洛阳种子案为例,探讨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缺陷。法院无司法审查权,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官即使发现有法律冲突时也不能越权审查法律,否则将侵犯宪法赋予人大的司法审查权,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审查制度。

法律适用权;法律冲突;司法审查

2003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做出一份民事判决书,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河南省人大下发红头文件,认为 :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我国代表代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河南省高院对洛阳中院做出处理,“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依法做出处理”。最终,洛阳中院做出撤销主审法官李某职位并免去助审员资格等处理。本文中,笔者将从司法审查权与法律适用权的关系这个角度浅析我国司法审查体制的问题。

一、司法审判权与法律审查权的分离

根据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案件具有审判权,即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权力。从学理上来讲,审判就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具体的案件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其中必然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查明,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并依照所理解的法律规则对案件做出裁判的审慎判断。

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中包含“法律适用权”,即指在与案件相关的多个法律中,法官有权选择使用哪个法律。由于立法主体多元,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权力机关针对相同的事项却有不同的立法,这些不同的法律之间有时候会发生冲突,这时候就给法官选择具体适用法律带来两难的困境:当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是继续使用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违反上位法的法律呢,还是捍卫宪法权威而不适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河南洛阳种子案中的抵触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法官应责无旁贷遵守并选择上位法,因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已经规定在宪法以及相关的宪法性法律里。

目前我国的法律审查权力集中在各级人大手中,审查主体自己做“法官”,有失审查的客观、公正性。由全国人大负责对其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进行审查,仍有自己对自己审查之嫌。这种立法者同时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法官,实际上是一种角色重置,与权力分工制衡的法治原则与精神是相悖的,既不合情理,更违反逻辑规律。

按照我国宪法所设计的违宪审查的制度结构看,恰恰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违宪审查的主体,凡与宪法相违背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其审查的对象,当然法律的违宪问题也不例外,同样由自己来审查。法治之下崇尚人性善,但却不过分相信和依赖它,法治所要求的是设立符合理性、公正与客观的制度,而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则是违背法治要求的。因此,除了立法违宪审查,我国还需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审查权与法律选择权的关系

司法审查权指在审判中法官对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认定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司法从而宣布其是否有效力。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要参照审理,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余地。”也就是说,尽管这种规章在实质上是违法的,但是这种规章在形式上依然有法律的效力,依然对法院有约束力。

法院这种司法审查权与宪法学理解上的司法审查权有很大距离。法官在行使法律选择权的时候,经常会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这种选择实质上就隐含着“司法审查权”,宣告被放弃使用的法律法规无效。尽管这种法律选择权起到一定的司法审查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种有限的司法审查。

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隐含在其法律选择权之中,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必须是在一定的具体案件中针对具体的法律冲突展开的,而不是抽象的一般理解。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否定法律的效力,即使这种法律可能违宪,否则就侵犯了其他国家机构的立法权。但在实际司法生活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选择权已经于无形中裁决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无效”,行使着不成文的司法审查权。这种宪法规定的权力与实际司法活动的冲突,一方面不利于立法机关及时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从而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完善国家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更造成法院与人大的之间的权力失衡,法院的法官经常成为两大国家机构争夺权力的牺牲品。

三、结语

“种子案”堪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的案例,让我们从中发现当今宪政体制的弊端并寻求解决方案。建立中国的司法审查体制,不仅仅是维护全国法律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更是从中理清人大、政府和法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构建一个高效、公正、均衡的政治体系的重要过程。我们要以世界为方法,以中国为目的,为中国法治搭建法律冲突的良性解决机制。

[1]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89页

[2]范进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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