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强制扑杀政策的完善建议
2017-03-14胡淑贤四川省泸州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文│胡淑贤(四川省泸州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动物强制扑杀政策的完善建议
文│胡淑贤(四川省泸州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扑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实际强制扑杀过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足,导致强制扑杀难。
一、问题分析
1.强制扑杀补偿标准太低。现行扑杀补偿标准依据分别是2001年、2004年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具体为:羊300元∕只,猪600元∕头,牛1500元∕头、奶牛3000元∕头;鸡、鸭、鹅等禽为10元/只,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统一补助标准范围内有所区别。随着近年价格指数的不断上涨,现行扑杀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如遇强制扑杀,养殖户损失很大,造成扑杀难。
2.强制扑杀补偿范围不足。
现行扑杀补偿范围是确认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的动物、病原学监测阳性病例扑杀的动物,对于疑似疫情扑杀的动物没有扑杀补偿依据。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必要时,对疑似疫情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如若对疑似疫情进行扑杀,最终确诊又不是,导致因疑似疫情扑杀的动物无补偿依据而得不到国家补偿。实际扑杀中,乡镇、县区政府和养殖户往往就要求要诊断结果。采样送检、实验室诊断要省级及以上机构,来回要时间,但动物疫病的传播不等人,导致早扑杀无补偿依据,有依据时又错过了最佳扑杀时间。同时,现行扑杀补偿对不执行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没有禁止性措施,不利于动物疫病防治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3.强制扑杀补偿经费拨付不及时。现行扑杀补偿经费拨付程序为动物被扑杀后,由县、市、省、中央逐级报告申请,然后由中央、省、市、县逐级下达经费,再由县下达乡镇,乡镇下达养殖户。补偿经费到达养殖户一般要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时间,难以及时补偿养殖户损失。
二、对策建议
1.提高扑杀补偿标准。补偿总额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并对疫点和疫区扑杀的动物补偿标准予以区别,如疫点70%,疫区100%。因各地物价水平不一致,建议中央仍实行每头、每只补偿多少元,但标准有必要提高,剩下的由地方财政解决。地方各级财政再按比例分担。
2.完善扑杀补偿范围限定。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早、快、严、小”的原则,只要经过县、市两级诊断为疑似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临床怀疑疫情)扑杀的,均应补偿,同时采样送省级及以上机构检测。为促进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方针政策(如免疫、检疫、标识)的落实,明确对未执行国家防控方针政策引发疫情的,不予补偿。
3.建立扑杀补偿经费预付制。为及时有效扑杀动物,及时补偿养殖户损失,建议建立由乡镇、县区两级财政先行垫付扑杀补偿经费制,再逐级申请划拨扑杀补偿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