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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为母套取补助款,构成何种违纪?

2017-03-13姜军陈雪

廉政瞭望 2017年2期
关键词:方某履行职责刘某

姜军++陈雪

对方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明知其母亲房屋只进行了维修没有实施重建,而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以其母亲名义申请灾后重建补助款,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并将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利用其作为镇国土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使其母亲房屋通过了灾后重建房屋验收,构成渎职违纪, 应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方某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构成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应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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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中共党员,镇国土中心主任。2012年,方某某母亲刘某位于本镇某村的农房因灾受损后,刘某对农房进行了维修加固。年底,方某以其母亲刘某的名义,书面向镇社事办申请灾后重建补助款,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受损照片和维修后的照片。方某也知道灾后重建与灾后维修房屋验收方式与补助款领取金额的不同,该镇社事办工作人员均知道刘某系方某的母亲。2013年初,该镇国土中心在配合镇社事办参与灾后重建房屋验收工作时,方某在未参与验收的情况下,便直接在验收台账上作为验收人员签名确认。此后,刘某领取了县民政局下拨的灾后重建补助款1.3万元。

基本

案情

首先,对贪污行为的认定。贪污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1.3万元的灾后重建补助款是由方某的母亲领取后所有,方某并没有直接将此1.3万元直接占为己有的个人目的,因此,方某的行為不宜认定为贪污违纪。

其次,对渎职行为的认定。渎职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本案中,方某明知其母亲不符合申请灾后重建补助的条件,仍作出申请,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受损照片和维修后的照片,其主观目的是希望其母亲获得此1.3万元灾后重建补助款,方某主观上具有帮助其亲属非法占有该1.3万元的故意,且方某与刘某系直系血亲,单纯认定方某的行为系渎职不够全面。

最后,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违纪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自己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中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包含通过自己的工作关系,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和工作上的制约关系能左右对方某种利益的方便条件。本案中,方某作为镇国土中心主任,属于乡镇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因此适用《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虽然,方某没有具体负责农户申请灾后重建补助款的工作,但其所在的镇国土中心要配合镇社事办参与灾后重建房屋验收工作,且镇社事办工作人员均知道刘某系方某的母亲,方某实际上是利用其作为镇国土中心主任职务上的影响为母亲谋取了利益。因此,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五)项、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给予方某相应的党纪处分更为稳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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