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学理解释的效力
2017-03-13王洋
摘要:在刑法学领域,因为刑罚的特殊性,为了使抽象的条文更好的适用于具体个案,需要对条文更加权威、科学的解读,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现阶段,我国刑法解释的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学理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学理解释地位的提升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法解释;有权解释;学理解释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77-01
作者简介:王洋(1992-),男,河南开封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学理解释的概念及价值
刑法的解释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通过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将抽象性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在刑法解释体系中,按解释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主体分别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这两种解释也被称为有权解释。而学理解释的主体是社会组织、教科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属于无权解释。刑法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学科,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就变得至关重要。学理解释为刑法的正确理解、适用、执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知识资源。在现代社会,学理解释通过新兴的社会媒体,使公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心理预期,当法律的出台或者适用打破这一预期,就会以舆论的方式表达不同的意见,从而保障了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遇到一些疑难案件或者面对有较大争议的法律条文,法官喜欢向一些有影响力的教授就具体的案件进行咨询,使学理解释或多或少的通过这种方式渗入到司法实践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将学理解释归入有权解释的理由
法律解释的功能就是更好、更准确的适用法律,仅以解释主体身份的不同就否定学理解释的效力太过绝对。就解释工作而言,最终的落脚点就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就专业水平而言,不能一概而论为法官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高于专家学者。而且,在现行的立法、司法体制下,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可能会过多的涉入政治因素,或因领导人意志而改变,这影响法律的中立性,使解释的目的变得不纯粹。而作为学理解释主体的法学专家则是站在更加客观的角度来进行解释,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良影响,进而遵循了法律条文自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扩大学理解释的有效途径
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扩大学理解释的效力。学理解释是专家经过长时间研究,通过阅读大量的专著与案例而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学理解释的法律效力,将其列入有权解释当中,可以填补法院部分审判人员专业知识漏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这种扩大不是无限制的扩大,而是基于一定的刚性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吸纳与应用。首先,就解释主体而言,需要对资格作出一定的限定。不能仅以学历作为划分“法学专家”的唯一标准,学术造诣是个人知识与经验的双重积累,因此必须从全面客观的角度去进行衡量。当然,就“专家”这一抽象概念而言,要做到程式化的划分很难,但只有对这一概念用客观的标准加以严格限制,才能避免“专家”队伍的庞杂,保证学理解释的中立性与科学性,进而维护法律的公正。
其次,建立科学的学理解释体系,划分不同层次的解释,进而也划分不同的解释效力,使学理解释在适用上更加科学。
专家所作出的学理解释具有一定学科上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突破认识能力的有效性,改善法律自身的缺陷,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之处。而且,学理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以及法律体系的探讨与探究,调和和解决法律制度的矛盾之处,可以妥善处理部门法之间的微妙关系。
四、结论
在法律条文面前,如何让其统一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解释所要解决的问题。有效科学的法律解释有助于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刻的理解,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因此要吸收与接纳正确以及贴合社会的法律解释。因此,应当在有权解释体系中以科学的方法吸收接纳优秀的学理解释,找到法律规则和社会事实之间的平衡点,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运行的更加平滑与顺暢。通过一定客观的标准对法学学者进行划分,进而确定解释主体的权威性,建立完善的筛选机制,选择科学合理的学理解释作为司法标准,以此构建出科学的学理解释体系,最终解决学理解释的效力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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