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2017-03-13周红玲
摘要: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在个别规范与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规定,但是在这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研究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此类案件,纠正偏重保护被害人的倾向,注重公平处理案件,减少被害人与被告人冲突,保证司法公正展开。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量刑影响;法定量刑情节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67-01
作者简介:周红玲(1991-),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含义
我国对被害人过错的问题研究比较晚,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含义以及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等,我国学界也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刑法领域下研究被害人的过错,其目的就是要合理地对犯罪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对被害人过错程度影响量刑情况应该做这几个方面的理解:(1)在主观上被害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2)在客观上被害人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或者违背道德的行为;(3)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关联性,进而催化或者诱发了犯罪结果的发生。(4)对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界定应该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被害人过错的本质应该是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至于被害人所造成的错误是客观外化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违背道德规范的不当行为,直接地诱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了犯罪人的犯罪程度,且足以达到影响犯罪人罪责的评判程度。在对于被害人过错含义的理解不应该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含义进行理解,应该把它与刑罚相联系。也就是说,把被害人过错作为一个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考量。
二、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分析
通过对被害人过错含义的界定,进而探讨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的成立要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过错行为的主体是被害人。过错行为必须是由被害人本人实施的,从而遭致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加害人加害行为的实施对象也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对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实施加害行为,是不能适用被害人理论的,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并未对加害人在客观上实施任何的过错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也不应该对犯罪人量刑产生影响。
(二)被害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且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在认定被害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心理时是存在争议的,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都是在被害人自治条件下、可控的范围内进行的,被害人享有充分的意识自由,对于此种过错行为的实施应认为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所致,并未指向他人的权利领域,因此,可以将过失心态考虑为对犯罪人部分责任分担的主观状态。笔者认为,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当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过错行为,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共同设置的危险情境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三)过错行为是侵犯了加害人的正当利益或者合法权利。必须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若被害人过错行为侵犯的是加害人在法律上所不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时,不能适用被害人过错理论。举个例子:黑社会老大甲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乙盗取甲所持有的毒品,甲与乙因此事打仗,造成乙重伤,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是具有被害人过错的。
(四)被害人是在客观上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且这种过错行为引起加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被害人过错行为可以作为影响犯罪人刑罚量定的因素,应该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要求。因此,在评价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时,是否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较轻的,可以将其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较重或者严重的,可以将其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在确认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时,除了应具备以上四点,还应当综合考量全案,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故意侵犯犯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该行为挑起了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纪要》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现实危险性对量刑的影响。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如果被害人的故意行为是因犯罪人的先前不法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属于“以暴制暴”,就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过错行为。
三、结语
现阶段法律未对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含义、构成要件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了司法的不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影响司法正义,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应将被害人过错之法定化,这是对我国量刑制度的完善,使我国量刑更加规范化,更加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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