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研究
2017-03-13于凯潘颖杰杨立群
于凯++潘颖杰++杨立群
摘要: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行政权力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摩擦与对抗总是必不可免。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以及行政权力实施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复杂性体现为每一种纠纷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纠纷解决的方式也应不同。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要有其合理且广泛的机能,以此保证每一种纠纷都能得到满意的解决。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并不能完全有效的保护利益与解决纠纷,因此研究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依靠标准确定行政诉讼类型的基本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诉讼;类型;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65-01
作者简介:于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潘颖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杨立群,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行政诉讼类型概述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类型化,这有着现实的阻碍,如对行政诉讼目的理解的狭隘,大多数人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忽视其也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公法秩序的维护,不同的行政纠纷解决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目的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诉讼的类型化。还有就是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维模式,使得行政权力不断扩大而程序设计相对落后,监督的薄弱自然也限制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和完善。这导致了行政诉讼对权利救济请求缺乏回应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缺乏针对性,审判方式缺乏科学性,从而使纠纷解决无法做到实质性。
行政诉讼类型应具有全局性的意义,对当事人的资格、审理规则、审判程序的设置和判决方式提出了挑战。一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寡和是否科学决定影响了对该国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功能的实现,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应具有的重要意义有:促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公法权利的有效和无漏洞的保护,更好的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二、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研究状况
(一)影响行政诉讼类型的因素
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种类划分不尽科学,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行政诉讼类型,导致了现有的行政诉讼种类既不能为民众的权利提供全面而有效的保护,也增加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行驶予以有效的监督的难度。因此在研究分类标准前,首先应当考虑是影响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因素。有学者认为,影响行政诉讼类型构建的主要因素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争议的性质;行政诉讼标的;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审理规则和审理方式。有学者认为,影响行政诉讼类型的因素有: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文化传统;行政诉讼目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类型。其实,大部分学者对于影响行政诉讼类型因素的研究,基本保持一致,只是在个别地方有不同理解。影响行政诉讼类型的因素有很多种,但决定行政诉讼类型的基本标准只有一个。正如对事物的发展有影响的矛盾有许多,但决定事物性质的只能是主要矛盾。
(二)行政訴讼类型划分的标准
国内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方法应以当事人诉讼请求为基本标准,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行为方式,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断当事人应受怎样的保护是应有之义,毕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第一目的。但是大部分学者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主要从实体上划分行政诉讼类型,虽然以此划分的行政诉讼类型已经足够的丰富和完善,对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可能产生的纠纷有了足够的应对方式,但是忽视了程序公正。公民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希望得到的不仅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还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公正待遇,以此能更好的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以,在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问题上,应考虑其科学性和全面性。科学性要求“分类”不仅要满足实体权利上的意义,还要实现程序规范的意义,为此确定的“类型”才具有科学性。全面性要求“分类”要预防事前发生,回应事后救济,为此确定的“类型”才具有全面性。还应考虑横向和纵向的覆盖,横向要求应注意纠纷双方当事人,纵向应注意行政行为的种类。为应对科学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应从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着手,即从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程序着手,并结合外国相关研究确定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
三、结语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行政诉讼类型有助于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一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多寡也反映出对公民权利保障程度的大小。而我国对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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