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探究
2017-03-13杨丹
摘要: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形势下,被一直忽略的环境问题突出显现,雾霾,水资源污染,土质退化等一系列问题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热切关注,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态度也从关注到参与治理、并积极研究对策这一过程发生了质的改变。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制定政策和指导意见把发展目标转向农村,推出改进农业生产方式,重构农村产业形态等一些列规划。伴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在农村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重工业污染工厂迁移造成污水排放无节制,农田废物废料焚烧,生活垃圾随意处理等一系列問题,都应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提出有效的治理整改方案,探索制定保护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建立追溯监管制度,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08-02
作者简介:杨丹(1993-),女,汉族,河北衡水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2016年6月,中国环保部官网发布2015年土地与农村环境报告。我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达到300万公顷。2015年,中央财政支出60亿元支持农村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实施,并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目标及主要任务,并建立了逐省验收制度。这也表明了国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视。然而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本文从解读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视角出发,结合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以期探索更多更全面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作用的法律制度和体制。
一、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水资源污染
水资源污染主要通过农村生活废水无节制排放,农产劳作过程中的农药施用残留废水和工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大都存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现象。农村生活中普遍存在生活垃圾和废水排放无度,人们根据自己不同的习惯,随意丢弃垃圾,废水更是随意泼洒,倒入河塘或死水域,大部分农村都没有统一的垃圾处理站,因此村镇之间的闲置土地,无人管理沟渠或河岸边经常出现垃圾堆积小山,导致区域内水质变差,污染物和异味也难以抵制,存在大量病毒细菌隐患,威胁着农民的健康。农药污染是水质污染的另一原因,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会施用大量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农药残渣在雨雪天气及灌溉过程中流入不同水域,同时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资源。而影响农村水资源污染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工业污水的排放,重工业污染企业向城镇迁移,为了减少投资把没有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到河流,地下暗渠等。导致了农村水资源更加严重的污染问题。
(二)空气污染
中国环保部网站上,大气环境质量板块开设了空气质量检测和秸秆焚烧监测专栏。入冬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遭受雾霾侵袭,秸秆焚烧监测频率明显增加,日报和月报监测及时通报,这说明农村秸秆焚烧的现象还有很多,对大气质量下降的深度影响没有得到农民的高度重视。秸秆焚烧不但降低了空气质量,导致雾霾侵袭,产生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还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此外,村镇的重度污染工业在生产中排放大量没有经过脱硫处理的工业废气,以及工业粉尘和颗粒污染物,都是导致农村大气环境遭受污染的罪魁祸首。
(三)土壤污染
环保部发布的土地与农村环境报告显示:土壤侵蚀总面积占普查范围总面积的31.1%,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原因主要来自粮食作物化肥、农药的过度利用,以及地膜大量使用,没有及时回收处理,日积月累造成耕种土地肥力下降。由于农药化肥使用的残留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元素,这些有害元素得不到科学合理的排泄,造成土壤板结,储水力下降。同时地膜的使用,会阻碍土壤正常的水循环能力,农膜也没有实现有效的回收利用,难以在自然环境中降解消失,更加重了农村土壤的污染。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现状
2008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这体现了政府对环境保护工程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强修改增制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综合性法律体系。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明确细化了防治农村农业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规定了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的细则;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大气污染的防治做出法律防治应对规范。同时还有行政法规政策,例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农药产业政策等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继出台。
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最近几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正都呈现频繁和更加细致的趋势,在“十三五”规划中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和要求。
政府把经济建设和发展目标从城市转向农村,在一系列的探索和促进过程中凸显的问题也逐渐明晰,牺牲环境带来的经济利益远远抵不过付出的惨痛代价,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机制的完善,还有更远的路要走。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建议
(一)细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问题。农业生态环境更是直接影响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立法的严谨细致更能加速我国农业经济的增长进程。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该在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和城镇工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的现象做出不同的惩罚规定和防治办法。例如农业生产中对区域性农药化肥的使用,农膜的覆盖率及回收再处理,都应该做出定性定量的规范管理办法。对于工业污水的再处理排放,需要对城镇工厂的环保排放能力和排放标准做出等级评估,按照废水排放标准发放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明。通过一系列的细化法律规章制度,使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不再受到非法侵害。
(二)真正落实严格执法理念,完善监督评价制度
因为近年来的环保问题突出,各地区环保局的政府角色也进入人们的视线,他们的责任越来越重大,权利也越来越大。政府工作人员自身的环保意识和公职意识决定了他们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轻重处理结果,面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主体又是环保理念和法律意识不强的农民,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存在得过且过、避重就轻的处理现象,因此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中执法不严的情况很普遍。
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应该承担两个角色,一是监管处罚责任的监察官,二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引导者。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宽容懈怠则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污染,不利于可持续经济的发展,同时影响了农民对环保问题的不重视。作为环保引导者,更应该扛起责任的大旗,让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在严苛的环保执法中得到增强。
今年7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修改意见,并于9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公众以合适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并鼓励建设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这表明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我们不但要严格执法,还要做到监督评价体系的跟进,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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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默池.农村环境保护现状及我国环境法之完善[J].法学纵横,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