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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制度设置的新构想 

2017-03-13刘佳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摘要:价格听证制度作为我国从国外引进的一项新制度,其设置的目的在于调动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但是,由于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了价格听证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与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本文将通过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价格听证制度设置的新构想。

關键词:价格听证制度;设置缺陷;新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92-02

作者简介:刘佳明(1993-),男,汉族,江西吉安人,华东交通大学,2016级经济法学硕士在读。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应该组织价格听证,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参加价格听证的权利。①但是由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设置存在缺陷,导致价格听证只是流于表面形式并未发挥实际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现状进行研究,然后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促进听证功能的发挥和政府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实施)规定,首先由申请人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听证决定。其次,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会代表并组织听证会,对调价方案存在分歧之时进行调解。然后,由物价主管部门作好会议记录,并将听证结果报送政府机关审批,最后将价格调整方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我国目前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

听证制度公民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种的新的形式,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缺陷:

(一)政府定位不准确

我国《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上报给当地政府批准,违背了自然正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公用事业、公益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等行业大多由国家掌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根据授权对国家所有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一方面,政府作为价格听证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价格听证中来,另一方面,政府又作为价格听证的组织者来参与听证活动。在价格听证活动中,当事人双方需就各自所持观点展开讨论,组织者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观点来作出最后决定。但是,由于政府作为价格听证的组织者和当事人这一双重身份,使得听证制度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公众参与作用有限

1.公众参与途径受限,代表性受质疑。由于受成本、效率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听证会实行代表参与制。根据《政府制定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的产生目前采用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消协和价格协会等社会团体选拔与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相结合的方式。尽管法律规定中对公众代表的知识、素质等方面具有一定要求,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节省开支,或为了违规选拔对自己有利的代表,使得价格听证流于形式,最终的价格制定结果并不能真正反映民意。[1]因此,如何创新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途径,提高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使听证制度能够真正反映民意,需要对代表的选拔制度进一步进行改进。

2.公众与政府信息不对等。在价格听证活动中,公众代表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到价格的制定活动中来,与政府所代表的观点进行讨论。但是,政府在资源、信息、技术上与普通的民众相比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普通大众往往由于先天的地位不平等而处于被动状态,很难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听证是中国目前难得少数几个的公民利益表达和协调渠道,听证的本意是为了促进公共决策中的公平参与,但是,政府机关和公众参与的明显不平衡使价格听证面临信任危机。[2]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新的构想

(一)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

在听证活动中,政府作为价格的组织者,在一些涉及公益事业、公共服务价格方面,政府作为价格的当事人一方参与到价格协商活动中,其偏袒的态度表现非常明显。因此,政府在价格听证中的定位直接影响听证的效果。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听证活动的组织者,其听证结果最终需报批上级机关批准。体现了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权力的约束,防止下级机关滥用权力,是一种进步的体现。我国在政府绩效考核已经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制,指独立于被评估政府的社会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3]其优点在于能够排除政府机关内部的干扰,发现政府运作存在的问题,为改进政府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因此,在价格听证中为了保证结果公平、公正,应该由独立于民众、政府、经营者之外的第三方作出最后的决策。而第三方应该由政府、价格听证申请人、民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等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最终的结果由第三方按照各自的比例投票决定。同时,为了保证组成人员不受外界的干扰,应该建立专门的名单储备库,通过电脑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选。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听证机制的顺利运行,应该设立专项资金为听证活动提供支撑,资金的来源由中央统一分配,由地方跨区域管理。

(二)提高公众参与度

1.丰富公众参与形式。听证的本质在于能够尽可能的征求各方的意见,以此来保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只能由一部分民众作为代表参与到价格听证活动中,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同时,代表的选拔最终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更容易使公众对代表的合法性地位产生质疑。因此,改进公众代表的选拔机制、丰富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形式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的关键因素。公众代表可以通过自荐、推荐或选拔的方式产生,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并不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是由各方代表组成的第三方决定,由此可以避免政府在选择代表时“任人唯亲”。同时,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进步,价格听证可以利用现代媒介技术实现多样化的形式,比如网络直播听证,电话视频听证等。不仅便于参与人参加价格听证,节约成本,还可以调动普通民众参与到定价中来,使价格制定反映民意,同时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听证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2.加大对公众的倾斜保护力度。价格听证就是各方代表就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来阐述自己的立场来进行辩论,决策者依据各方的观点对价格作出最后的决定。由于公众与政府之间地位的不对等,因此强调法律对普通公众的倾斜保护十分必要。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普通民众在信息上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重建普通大众对听证的信心,必须从制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4]首先应该由政府为民众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以弥补普通民众专业知识的缺乏,其次,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机制,对听证申请人刻意隐藏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最后,要明确确定听证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价格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惩。

[注释]

①<价格法>第23条之规定.

[参考文献]

[1]王万华.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缺陷分析[J].法治论丛,2005(4):75.

[2]李亚.基于讨论式博弈和综合集成技术的模拟听证:完善现行价格听证制度的一种途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9(7).93.

[3]段红梅.我国政府绩效第三方评估的研究[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48.

[4]彭向刚.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J].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研究,2010(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