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
2017-03-13王哲男
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上,由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立法不统一,导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意愿。文章主要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中的执法与立法出发,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中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175-01
作者简介:王哲男(1989-),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就职于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中的执法与立法
按照我国相关立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自刑事立案后,即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要求刑事被告人给予相应赔偿。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刑事被告人都愿意通过赔偿方式来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以此获得从宽处罚。但是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對立状态和不信任心态,一般希望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人员能够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避免刑事被告人被刑事被害方“敲诈”。而部分刑事被害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也愿意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人员参与进来,帮助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从而获得刑事被告人赔偿金额进行救急。因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具有现实社会需要。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中理论可行性的分析
在民事诉讼调解理论依据基础上,对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中的理论可行性问题,大部分研究人员都抱有否定观点。原因是:案件事实清楚,辨别真伪是案件调解的基础。但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纠纷仍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此外,刑事被告人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特殊,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直接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活动中,导致调解前置出现于自愿原则背离的情况。实际上,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调解前置与民事调解理论一致。具体表现为:(1)刑事案件发生后,所产生的某种损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并不是被刑事指控为犯罪行为,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的关键。(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是遵循刑事被告人的调解意愿,不具有强制性。(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前置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只处理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范围,不涉及刑事部分。(4)由于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调解时段,只是按照“积极探索与加强庭前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通过庭前调解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进行处理。(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成功,对于被告人而言,属于双赢结果;对于法院而言,能够缓解处理民事诉讼纠纷的压力和节约司法资源。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中现实可行性的分析
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可能存在增加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最高司法机关应颁发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有关的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审查起诉和侦查等机关应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具体情况,对办案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以免部分调解工作人员过于追求工作绩效,而侵害了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同时为了避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消极社会效果,相关部门应联合起来,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司法解释制度,规定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刑事案件范围。例如对于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时,如果调解成功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被误认为司法失去公平性、公正性而引起上述与申诉;如果调解成功后,从宽处罚,有可能出现“以钱抵死”的情况,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刑事加害方应明确表示以刑罚结果为调解协议生效条件,达成以下协议:刑事被告人同意向被害人支付相应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通过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刑期低于一定数值形成案件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否则退款。此外,刑事纠纷处理过程决定不公开,也会让部分存有司法腐败潜意识和刑事法律基础知识薄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缺少充分理由支撑的刑事处罚结果存有疑问,错误认为受到法律欺骗,从而提出上诉或者是申诉。针对上述情况,审查起诉机关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经达成调解的案件协议作出不起诉或者是刑事裁决时,必须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说明案件纠纷处理结果的理由,从而为支持纠纷处理结果提供合理性支撑。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前置问题,研究人员应科学明确成因,从前置问题中的现行执法与力度着手,通过分析前置中理论可行性与现实可行性,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加强诉讼调解,把握一切有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努力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为有效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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