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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遭袭,民警应该如何配枪

2017-03-13张振华

方圆 2017年4期
关键词:持枪枪支武器

张振华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遇到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用槍后,民警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1月27日深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当日下午,一量贩式KTV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斗殴。接警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李振东迅速赶到现场,在依法处置时遭到5名犯罪嫌疑人袭击,民警曲玉权受伤被送到医院,19时左右,救治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8岁。

据曲玉权的妹妹说,身为警察的哥哥不止一次在出警时遭到殴打。2014年除夕夜值班时,曲玉权也曾被不法之徒打得鼻青脸肿,牺牲那一天出警时,他还提到前年自己被打的事,跟同事说,但愿这次别被打。

哈尔滨市绥棱县公安局四海店派出所民警常松告诉记者:“由于民警一般情况下不配枪,出警现场一旦失控,很容易受伤或遇害。不只是哈尔滨这一起,每年全国处理的民警遇袭事件多达近万起。”

曲玉权遇袭牺牲的消息传出后,引发了对民警执法安全问题的讨论。众所周知,民警可以配枪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民警屡屡被袭,又没见几个真正掏出抢来稳定局面,民警到底如何配枪的讨论摆在了人们面前,记者对此展开了走访和调查。

由“刀枪入库”到“解除禁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从法理角度看,虽然民警可以配枪毋庸置疑,但具体实践中并未每人每次执法都可以带枪。近10余年,国内民警配枪经历了由“刀枪入库”到“解除禁令”的一个过程。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其中有两条与配枪有关:“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在此背景下,几百万民警将配枪还回枪库统一管理,从此开始了“刀枪入库”的日子。

2014年3月1日,云南昆明火车站发生暴恐事件。4月3日,公安部发出通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个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训练活动,参与一线警务活动的民警是本次培训的重点对象。自此,国内警局重新开放了公务用枪的佩带和使用。然而即便如此,民警配枪仍然难之又难。

民警领取配枪有着繁杂的程序

“由于枪支管理制度十分严格,各地公安机关普遍采用‘三铁一器‘双人双锁‘枪弹分离的枪支保管制度。”山东省邹城市中心派出所指导员战玉金告诉记者,以该所为例,该派出所有枪库,实行“三铁一器”的管理规定,即铁门、铁窗、铁柜和报警器,同时对枪库进行24小时监控,安装360度整体红外线报警装置。需要用枪的时候,必须派出所领导亲自打电话请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获得授权,然后由所里两位主管领导拿出各自所持的钥匙,共同打开指纹密码锁,才能取出配枪。领枪时还有现场验枪的程序,查看枪内是否遗留有子弹。枪支弹药领出去后,要每24小时向单位汇报一次枪弹所在位置,归还枪弹时也要报告。一旦使用子弹,民警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

一套程序下来,光领取枪弹一般就要花费30分钟以上,节假日或者晚上往往要耗费1小时。这些繁琐的程序在很大程度减少了枪支使用的频率,也降低了警察携枪的意愿。

北京市公安局督查大队警官刘强表示,目前枪支的管理制度过于严格,给民警工作也带来一些不便。前几年,外地某局曾发生一起群体持械互殴案件,值班警察接警后,因枪支被保管在库,而钥匙由另外两个轮休的民警分别保管,需两人同时到位才能开锁,因时间紧迫等不及开锁,接警民警只得持警棍出警,最终因无法有效控制现场,斗殴中有一人不幸身亡。

民警开枪决心不够命中率低

在枪支严格保管的氛围下,基层民警便少了一项功课,那就是对枪支的认识和开枪训练。

北京警察学院原院长左芷津对记者表示,当前国内民警最为缺乏的就是关于枪支的认知和训练。“我认为一个警察在没有打够600发子弹之前,就不应该持枪上岗。好警察都是子弹‘喂出来的,真正懂枪的警察绝对不会乱开枪。目前,因训练不够而取消警察持枪并不是办法,还是应当采用轮训的办法来强化警察的训练与教育。”

记者调查得知,目前,国内除特警等警种外,普通民警的枪械训练强度远远不够。平时的一些训练,也以射击固定靶为主,缺乏实战训练。有的女民警,连枪栓都拉不动,开枪时被吓哭,甚至把枪扔到地上。在昆明火车站“3·1”暴恐案件中,有的执勤配枪民警打光了全部6发子弹,也未能击中暴徒,最后只能徒手搏斗,被暴徒砍成重伤。

天津市滨海新区派出所民警王永林对记者坦言,他在派出所干了6年,除了偶尔几次任务配枪,其他时间根本没有摸过枪,相关的培训和操练也不到位。派出所民警警力紧张,警务工作繁重,除非上级要求,一般很少动用枪支。

值得思索和借鉴的是,香港地区和中国内地一样,都实行类似强度的禁枪制度,但内地警察的枪支训练远远落后于香港。在香港,一个警察每年训练用弹量大约是190发,训练3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实训部副主任尹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有近500名警察牺牲,其中多半死于暴力抗法。国内民警不敢用枪、怕用枪,宁愿逮捕犯罪嫌疑人费事儿也不愿用枪,这种“因噎废食”行为导致了警察用枪能力的退化。

开枪善后问题令民警为难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遇到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用枪后,民警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山东省枣庄警察学院院长赵庆丰介绍,按照规定,警察在使用枪支制止犯罪行为后,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同时立即向上级报告情况。如果有人受伤,警察应当利用现场的各种条件迅速组织抢救伤员。随后,警察还要依法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汇报用枪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枪支使用者的个人情况、持枪资格、使用枪支类型、弹药数量等,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现场具体表现、是否携带武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等,枪支使用的经过,使用枪支前是否采取了其他强制方法,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等。

任何一点情况都会成为公众质疑开枪必要性的依据,因此,民警开枪的善后问题需要非常谨慎。

在美國,关于警察用枪,联邦最高法院有个观点,就是民众不能以事后自己的分析去判定警察在危机时刻所采取的用枪措施是否恰当,而应以警察当时面临的危机情景来判断,只要警察没有谋杀的故意,就不能追究警察的滥用职权罪。即使不当用枪,那也只是国家赔偿问题,与警察个人无关。

配枪与否,警界和民间都有各种声音

由于持续多年的禁锢与约束,许多民警一方面用枪技能有所欠缺,另一方面也陷入了恐惧配枪的怪圈,许多民警明确表示不支持配枪。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民警翟晓东直言不讳:“领了枪,就带了一份责任和负担在身上,随时随地都在担心枪。有一次,我和同事带枪出差办案,领导‘关心枪的电话一天竟然打了好几个,谁都怕出意外,都不希望出事。”

即便不考虑领导的意志,许多民警基于“但求无事”的心态,也会选择不使用枪支。在不少民警眼里,开枪的代价太大,轻易不敢开。现实中,有太多民警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从内部处分到获刑都有。

也有一些人认为,当前国内治安形势总体来讲还不错,还不到给每个民警配枪的时机。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官王友达表示:“基层民警每人配备一把枪,并没有太大的必要。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应付突发事件,而是日常的非警务活动。除了处理一些普通案件外,还要为老百姓提供一些帮助,比如开锁、找寻丢失的自行车等。如果每位基层民警都配枪,肯定要随身携带,在跟老百姓沟通时,老百姓会比较紧张。”

在公安系统中,也有支持配枪的声音。公安部刑侦局警官陈建国表示,警察权力是所有行政权力的最后担保,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职、克敌制胜的基本功。对民警来说,一旦遇到突发暴力案事件,有了枪,就有了更大的机会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处置事件能够更加有力、有效。对市民来说,民警佩枪巡逻能够震慑不法分子,增强民众的安全感。除了恐怖分子外,民警巡逻防控中也可能遇到极端暴力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毒瘾症者乃至酒疯子,他们都可能引发暴力伤害案件,能否合法用枪,关乎群众和队友的生命安危。

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协会警官盛钟说:“警察不配枪,缺乏震慑力。我呼吁警察持枪上岗,但并非要求每个警察都持枪,一线警察和实战警察应人人持枪,且须经法律、理论、实战考核合格才能持枪。从事政工、办公室之类的警察可不持枪。”

重庆市公安局宣传科民警刘怡东说:“当前,警察持枪上岗已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为少数警察持枪犯事,就让绝大多数警察‘刀枪入库,这是对警察群体的不信任。不是每个警察都是武功高手,如果警察对歹徒失去了制约能力,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公众,只要严格遵守并执行法律规定,就不该对警察持枪瞻前顾后。”

有机构在网上面向社会公众做了民警是否应该配枪的调查,调查发现,群众反对和支持警察持枪的比例分别占41%和59%。在反对者看来,执法人员持枪或将引发犯罪分子进行“武器竞赛”。同时,也有民众担心少数民警素质不高,有时可能会“掉转枪口”对付群众。

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记者调查中发现,不少民警反映,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碍执法时,并不容易判断所处情况是否真正危及警察生命安全,因此难以决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对于非携带危险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况,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

广东警察学院警察公务用枪问题调查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警察在复杂状态的实战使用武器授权笼统,由于理解不同、实际情况复杂多变等因素,不便于准确把握和具体操作。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而《条例》中并未对所谓“判明”做出明确界定。

权威专家认为,中国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警用枪顾虑的问题,还需参考世界其他先进国家和地区警务立法中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将枪支使用及不得使用的情形最大限度地明确化;同时明确枪支使用争议的法治化解决途径,公正、客观评价民警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妥善处置枪支使用的责任认定、国家赔偿及责任追究问题。

2016年12月3日,公安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草案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有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同时,草案也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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