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春联也要讲法
2017-03-13张晓东
张晓东
大年初三,一则山东济宁城管开展春联、“福”字专项整治活动的新闻引发了网络热议,这则官方本意为正面报道城管工作的新闻没想到引来了大量批判的声音,重者认为城管滥用职权,“撕碎”了百姓的心;轻者认为此举不合时宜,撕裂了乡愁和文化。面对舆论汹涌的批评,济宁城管似乎有点找不着北,一面承认确实比往年清理得早了点,一面解释其他执法队并未效仿。
网上稍微搜索一下,就会发现济宁的城管绝不是第一个撕春联的。早在2014年,南京的城管就把正月十五以后商家店门外还贴着春联的行为判定为违法,动手将春联铲除;在此之前,银川、渭南等地也早就有了城管清除春联的报道,甚至还将城管撕春联列入了国考面试的时事新闻素材,这些事件,都或多或少在网上引发了议论。城管撕春联,济宁并非首创,更不是独此一家,那么,各地的城管难道真的都跟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不一样,在本该欢度的新春佳节期间,非得跟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作对,跟喜庆的春节气氛作对?
我们再回头看看那则新闻,文中称:“从元月初,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六大队就对沿街商户发放《致辖区商户的一封信》《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等,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其在尊重传统的同时要移风易俗、走向文明,并要求其于正月初清理完春联门贴等,得到了绝大多数商户的理解与支持。”这里有几个要素值得注意:除了执法者是城管以外,还可以看到对象是沿街商户,执法依据是《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过程上是预先通知,然后再清除,似乎也遵循了一定的执法程序。
要区分是依法行政还是滥用职权,主要是看城管执法有没有法律依据,程序是不是合法。从网络公开的信息来看,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发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27日通过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应该是设区的地级市取得立法权后较早制定该项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刚公布的法律,执行严格一点,也在情理之中。
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从该法规中找到沿街商户在其门面上张贴春联和“福”字算不算违法的依据,只有第十八条规定:“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好像与春联有点联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济宁的法规中也有多处“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提法,但济宁市并没有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查了一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0月15日发布了《城市容貌标准》,其中有“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的表述。但整洁和美观并不是一个客观、确定的描述,我们依然不能轻易地判定门面上张贴春联和“福”字(包括其不同的形态)是不是违反了整洁和美观的要求,是不是属于应当整治的对象。
春联和“福”字无疑是属于传统文化的东西,但属于传统文化的东西是不是一定不能以公权的名义来加以阻止?近似的例子是:燃放烟花爆竹也是春节传统民俗,许多地方明令禁止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对此,社会的认可度却越来越高。另外,从报道来看,大家对正月十五以后清除商户门面的春联和“福”字表示理解,但整洁、美观与否和时间并无多大关系,跟形态却很有关系。大年初三的春联虽然没贴几天,但完全可能因为一场大风雨而狼藉一片。
我们很难接受让城管在新年里放弃了休息的“执法”行为背负上全社会的骂名,我们也很难接受让寄予美好愿望的春联和“福”字被城管以影响城市观感为由扫进垃圾堆,面对如此两难的境地,我们该计将安出?我觉得有两个思路可以考虑:一个是用对待文化物品的方式,尊重其文化内涵和文化的表现形式,采用协商、沟通、自觉的方式,让其以美好的姿态存在;一旦美好不再,即以和平的方式归于消失。另一个是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以法条或者判例的形式,确定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形态可以合法存在或者必須清除,让持有人明确法律后果,让执法者大胆执法。或许这也是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