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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格兰维兰的身份探析

2017-03-12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领主农奴英格兰

曹 君 豪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天津 300387)

中世纪英格兰维兰的身份探析

曹 君 豪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天津 300387)

维兰是中世纪英格兰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自11世纪诺曼征服以来,维兰这一概念从法国引入英格兰,首次出现在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中。随着普通法的形成,维兰的非自由法律身份逐渐确立,他们被赋予一系列奴役性的义务。但事实上,维兰的法律身份与实际地位相去甚远。早在13世纪,著名法学家勃拉克顿即已为此提出“维兰制的相对性”理论。维兰身份的不自由属性以及维兰制盛行的地域和时间都是相当有限的。

中世纪;英格兰;维兰

一、维兰的出现及其非自由身份的确立

中世纪英格兰历史上的“Villein”一词,通常译作“维兰”,源自法语词汇Vilain,往往被等同于农奴。其实在中世纪早期,维兰即庄园居民,拥有自由权利,并无婚姻和继承等限制[1]419-420。但随着农奴制在法国的确立,维兰一词的内涵也演变为失去自由的依附农民。

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维兰一词随之传入。首次见诸记载,是在1086年的全国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中,用以表示一部分村庄居民。据《末日审判书》的统计,在农村不同阶层的居民中,人数最多的是维兰,共109 000户,占总统计人口的41%[2]22。这一调查是由来自诺曼底的贵族、教士实施的,显然这是以法国的身份体系界定英格兰的居民身份,与法国维兰群体相似的英格兰居民群体因此被冠以“维兰”的称谓。

在威廉征服前,英格兰并无类似于《末日审判书》这样的针对整个英格兰居民的调查,但是从此前的一份重要的文献——《人民的权利和等级》,可以管窥“维兰”所代表的群体。《人民的权利和等级》大约是一个大地产的管理者于1042年前后写成,文献表明,格布尔(gebur)是地产上的主要劳动者,他们每周需要为主人服2~3天的劳役,还要缴纳其他一些实物和货币,此外在农忙时节需要为主人提供帮工[3]875-879。格布尔的数量和义务大致与后来的维兰一致,因此基本可以确定,维兰主要指征服前的格布尔。

尽管在《末日审判书》中,维兰代表一个负有一定劳动义务的群体,但是其身份内涵则是不甚明确的。著名法学家梅特兰研究《末日审判书》中维兰的权利,认为维兰是否可以自由离开其主人或其耕种的土地,在《末日审判书》中没有直接说明;是否受领主的审判,取决于其领主在领地上有无司法审判权而定;维兰对耕种的土地有无所有权,也不能确定[4]41-58。可见在《末日审判书》中,维兰的法律地位、等级比较清楚,但具体的权利、身份特征并不明晰。事实上,在实际的调查中,各地情况各异,调查员也无明确清晰的身份界定标准。

在英格兰,维兰的非自由身份属性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逐渐确立的过程。一般认为,这一过程始于诺曼征服时期,完成于12世纪末。其间普通法的形成是促成这一过程的主要因素,普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维兰的非自由身份,并在具体的司法运行中,将身份等级观念深化到民众的生活和观念中。到了13世纪,如同在法国一样,“维兰”和“农奴”被视为同义词[1]429。

普通法初步形成于12世纪后期,它从法理上将全英格兰的人划分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它所提供的司法保护只涉及自由人,除刑事案件外,对非自由人不提供保护。对此,马克· 布洛赫认为这是国王对地方领主做出的司法权让步:“12世纪后期,王室法庭放弃了干预庄园主和其臣属间事务的企图,在英格兰社会中划出了一条对所有人都显然具有现实重要性的新的分界线。一方面是国王的属臣,国王的保护无时不泽被其身;另一方面则是广大农民群众,他们大部分被抛在庄园主管辖权之下。”[1]429

这种一分为二的法律界定不仅限于人的法律身份,还延伸到土地的法律属性。为了处理实际的土地权利纠纷,普通法将土地保有形式做出区分:被确定为自由保有的土地,会受到王室法庭的充分保护;而农奴保有的土地,王室法庭会视之为仅仅是依据领主的意志保有的土地[5]36。

法学家在普通法的形成、阐释和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往往受到罗马法中对人的身份划分的影响。13世纪的法学家勃拉克顿即引述罗马法的“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的原则,他将维兰和奴隶(servus)等同,认为其没有任何自由,也没有任何财产[6]172。著名历史学家哈姆斯总结了13世纪法学家理论体系中维兰的身份特征:维兰就如主人的一件物品,并且可以像物品一样被出售;维兰没有任何东西,他的全部土地和财产都属于主人;没有主人的允许,他不能离开土地,更不能出售其土地;当主人提高地租或夺佃时,王室法庭并不保护他;他没有自己的财产,所以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传给后裔;除了在一定情况下主人可算继承人外,维兰也就没有继承人[7]2。当时法学家的言论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实施以及人们的观念影响极大。

对于维兰的非自由身份的界定,广泛地反映在文献记录中和人们的观念里。一份12世纪的文件谈到维兰时说:“按照这个国家的习惯,维兰不仅可以由其主人从这一份地转至另一份地,而且他的人身也可以出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置,因为他本身及其为主人耕种的土地均被视为领主自营地的一部分。”[8]7213世纪王室法庭甚至明确记载说:“伯爵、男爵们以及其他自由佃户可以合法地出卖他们的农奴,就像出卖公牛和母牛一样。”[9]13世纪某位神学家在与学生们讨论附庸是否应该向领主交纳任意税时,教导学生说:“这取决于他们是农奴还是自由人。如果他们是农奴,就必须交纳新加诸他们身上的任意税,尽管这只对领主有利;因为农奴和他们的所有物都是领主的财产。”[9]从这些记录来看,维兰似乎毫无权利可言。

13世纪被视为维兰制鼎盛的时期,这一时期维兰群体的构成,除《末日审判书》时代的维兰的后裔之外,还有一小部分是由自由人下降为维兰。《末日审判书》及稍晚一些时期的文献表明,在1066年至1200年间,很多自由人已经降低了原有的地位。1275年,有些自称曾在拉姆西修道院院长的领地上充任过自由佃农的人埋怨说,在一个世纪以前,修道院的一位院长曾经“蔑视过他们的祖先……叫他们的祖先从事耕种和收割……以及其他不相称的例行工作”,结果使他们有与那些较低下、卑贱的佃农混淆的危险[10]132。 此外,还有索克曼降为维兰,部分边地农和茅舍农以及奴隶转变为维兰的情况[6]197。

至此,维兰的身份具备了系统、完善的法律依据,似乎维兰的一切行为都需在此约束之下展开,毫无权利可言。

二、维兰的身份标志

在中世纪,某种身份是由一系列权利、义务凸显出来的。维兰作为庄园的居民,领主的“人”,其非自由身份主要体现在与领主的关系中,核心标志是劳役。对于一个土地劳动者而言,土地在其社会经济生活中无疑处于核心地位。而维兰的土地是从领主那里领取的,领取土地的条件是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服劳役。劳役因此被视为区别奴役与自由的显著标志。勃拉克顿对农奴的定义即是:“如果一个人提供的是不确定的劳役,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晨要干什么,那他肯定是个农奴。”[11]103在13世纪,人们普遍认为,劳役和维兰制是相一致的,一个人领有一块份地,如服劳役就是不自由的,而交纳货币就是自由的[6]185。

劳役主要分为周工(week-works)和布恩工(boon-works)[11]106。 周工要求维兰每周为领主劳动三四天,周工最重要的工作是犁地、播种、耙地等田间劳作,此外还有运输粮食、货物,以及其他一些杂务。布恩工从理论上讲是佃户自愿向领主献爱心,所以又称爱心工(love-boons),但实际上,布恩工通常要求庄园所有人参加,强度也相当大,主要在收割庄稼或收割干草时进行,它使庄园上绝大多数强壮劳力在这收割时节首先为领主劳动而不能顾及自家的收成。

除此之外,维兰因其非自由身份而需要缴纳婚姻税(merchet)、遗产税(heriot)、塔利税(tallage)。1342年贝尔纳普法官说:“世上没有任何一种义务能像缴纳婚姻罚金那样可以即刻证明某个人是维兰”[11]240。婚姻税的法理依据是农奴及其子女均是领主之物,农奴可能因婚姻而摆脱领主的控制而给领主造成损失,故必须事先取得领主的同意,缴纳一笔钱。严格来讲,最初婚姻税仅限于农奴出嫁女儿到外庄园时支付,但很快征收范围扩大,不论庄园内外,也不论嫁女还是娶媳。

遗产税源自一种古老的惯例,即所有人——无论自由与否——死后均应交回领主提供的工具,后来自由人逐渐拥有自己的工具而摆脱这项义务。而按照法律,农奴的一切动产都属于领主。遗产税通常是一头最好的牲畜或物件。除了领主之外,教会也要征收,称为“死手捐”(mortuary),其理由是任何人生前不可能向教会付清所有的什一税及其他捐税,所以教会以此提出最后的要求。死手捐是在领主征收遗产税后,由教会挑选次好的牲畜或物件。在有些地区,遗产税多达死者所有动产的1/3,是一项极为沉重的负担。维兰甚或道德家都对遗产税极感憎恶,维特里将那些索取遗产税的领主比喻为“扑向死尸的秃鹫——或者说得更难听点,就是蚕食尸体的蛆虫”[11]150。

塔利税是领主在需要时征收的一种任意税,其依据是农奴的一切属于领主,故领主可以在需要时取走任意数量的属于他的物品。塔利税征收的数额、时间、频率均不确定,被认为具有压迫性,在13世纪被视为人身不自由的标志。

庄园法庭是处理庄园居民间的纠纷以及居民与领主的纠纷的场所,是领主施展司法权、控制居民、获取利益的重要机构。庄园法庭一旦开庭,所有维兰都必须出席。除非领主允许他可以不出庭,或者他有充分的不出庭的理由,否则就会受到处罚,通常是被课以罚金。庄园法庭的管理范围几乎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对维兰的控制是显而易见的。布洛赫认为,维兰承受沉重的义务和屈辱的社会标志,是由于庄园法庭无所不包的权力所推动的[1]429。庄园法庭不仅对维兰造成人身束缚,还以各种名目的罚金使维兰遭受经济损失。法学家们的格言是:“司法获大利”。在庄头每年呈报给领主的账簿中,法庭罚金收入单独构成一项,并且数额相当可观。

综上,维兰向其领主承担的义务和负担,几乎涵盖了维兰经济、社会乃至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充分反映出维兰的身份标志。

三、维兰制的相对性

中世纪英格兰的维兰制,看似完善周密,实则存在种种矛盾。在法律体系上存在普通法和庄园习惯法的不一致,同时,法律理论与实际状况之间也不尽一致。正如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讨论中世纪西欧农奴制问题时所说:“当时盛行的是一种基本而简单的对比,一方面是自由人,另一方面是奴隶……不过,细加考虑,这种明显尖锐的对立,对五花八门的实际情况的反映是非常不准确的。”*马克·布洛赫此处所指“奴隶”是指各种人身处于依附状态的农民。[1]405-406波斯坦也指出:“在12世纪,农奴租地条件的理论越来越严格和全面,但同时期庄园的实践却越来越不严格,并且对于农奴的强制力也越来越宽松。”[13]512

这一现象在维兰制形成之时即已有人注意到了。13世纪著名法学家勃拉克顿对此提出了农奴制的相对性理论。他认为农奴制很难说是一种身份制度,它只是表明农奴与其领主之间的一种关系。对其领主而言,农奴(至少在法律规定上)没有权利,但对于第三者而言,则具有自由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权利。对这些人而言他不是农奴[6]186-187。梅特兰也说:“无论是理论还是现实都越来越认为,除了针对领主之外,王室法庭要针对任何其他人的侵害保护农奴的人身、动产和土地。农奴身份也越来越被认为是一种仅仅存在于农奴和其领主之间的关系,全然与第三人无关。”[5]34

实际上,即便是与领主的关系,维兰的地位也并非如理论所认为的那么低。劳役是维兰身份的核心标志,但是就劳役的额度而言,庄园惯例有严格的限定,领主不得随意变更。这种限定的详细程度令人惊讶,不必说周工的天数,即使是对劳动中如果出现下雨等特殊情况时劳役量该如何计算;出现临时的如赶车等劳动是否属于临时性劳役;甚至连领主在收获季节为佃户提供的食品数量和品种等具体问题,都有严格限定,并成为惯例[14]52-56。而周工的实际工作量,据贝内特的估算,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那么沉重。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1天的工作量就能满足领主的劳役要求;所谓每周3天的工作,其实际工作量往往只需在3天里,占用家里一个人手,每天工作大约半天[11]104。

更有甚者,农奴甚至不惜试图改变惯例,以形成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新惯例。在维尔·罗亚尔南修道院的庄园法庭上,曾出现一场关于羊群是否为继承捐一部分的争吵。按照原来的惯例,羊群应像其他财产一样,作为死者的遗产,分出一部分作为继承捐。但佃户们极力回避,甚至不惜贿赂总管并且达到目的[15]104-105。虽然此事最终被领主巡视该庄园时发现,并恢复原有惯例,但此案例可以表明佃户们是如何竭力使惯例尽量朝自己利益的方向倾斜的。

庄园法庭的审判和裁决方式,也有利于维兰保障其权益。庄园法庭采取同侪审判原则,裁决由全体出庭人一致同意或者大多数同意而决定,是以整个法庭的名义公布的。在中世纪的法庭卷宗里常常出现类似这样的记载:“全体自由佃户经过审议,裁决如下……”如果裁决是由农奴作出的,就会记载:“全体农奴佃户根据惯例裁决如下……”如果出席法庭的人被认为缺乏代表性或出席的人数过少,则判决将延期做出[11]208。

陪审制在13世纪的盛行增强了审判的公正性。陪审团一般由12名成员组成,维兰可以担任陪审员,对待核证事件作宣誓调查(make sworn inquisition),具有相当强的独立的调查、审判权力,高效、严谨,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此外,维兰虽然不得在王室法庭充当陪审员,但可以在郡法庭、巡回法庭上充当陪审员[6]189-190。即便是农奴的权利受到领主侵犯而又得不到庄园法庭保护时,他们也可以集体对领主提出要求,有时还以集体拒服劳役的方式施加压力,领主往往被迫做出让步[14]57。

四、维兰制的有限性

尽管普通法赋予维兰不自由的身份属性,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维兰主要受到庄园法庭的约束。庄园法主要以长久形成的惯例为依据,其规定的维兰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而稳定的,远非自由与否可以涵盖,也不因领主的意志随意改变。庄园法庭的同侪审判原则,也保障了审判过程依循惯例,领主不可能随意扩大自己的权益范围。因而,维兰的不自由身份是有限的。

不仅如此,维兰制的地域分布和存在时间也是相当有限的。斯坦顿、乔利夫、道格拉斯等人的研究表明,在大多数地区,“典型庄园”从未普遍存在过[11]71。 甚至在庄园化的英格兰内部核心地带,仍能发现大片庄园很少的地区,如牛津和沃里克郡[13]492。 克拉潘研究了13世纪末英格兰各个地区的部分村庄,估计英格兰各地区实行劳役制的比例最高在40%,最低在10%以下[10]136。庄园是维兰制的载体,劳役制度是维兰制的核心特征,这二者的有限性,也就表明维兰身份盛行的区域是有限的。

维兰制盛行的时间主要是12~13世纪。13世纪末,货币地租逐渐流行,作为维兰制核心的劳役制度逐步被取代,维兰身份的奴役色彩、人身限制大大减弱。随后,赎买自由,进入城市,乃至暴力对抗的事件层出不穷,维兰制也就名存实亡了。

因此,维兰制和维兰的身份更像是法律和法学家构建形成的,其内涵与事实相去甚远。并且,维兰制流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都是相当有限的,传统观点对于维兰的不自由的身份属性的认知显然是言过其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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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nalysisonVillein’sIdentityinMedievalEngland

CAO Junhao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China)

Villeins were a kind of important social group in medieval England. The term of villein was introduced from France after the William Conquest in 11th century. It was firstly found in the “Domesday Book” in the 1086. 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n Law, villeins were defined as serfs and granted a series of unfree services. But as a matter of fact, villeins’ legal identity was not coincident with the actual status. Early to 13th century, Bracton, a famous jurist, had found it and put forward a theory called “relativity of villeinage ”. The unfree legal identity of villein as well as the extent of villeinage in the range of area and time were all pretty limited.

medieval;England;villein

2017-01-01

曹君豪,男,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K561.32

A

1006-4702(2017)05-0130-06

(责任编辑张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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