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健全的对策研究
2017-03-12范文鹏
范文鹏
(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处,江苏南京 210013)
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健全的对策研究
范文鹏
(南京艺术学院研究生处,江苏南京 210013)
为进一步释放高校研究生培养的活力,遵循艺术类研究生的培养规律,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过硬,专业能力强,人格健全的研究生队伍,国家自2014年伊始,取消了原有的研究生培养公费财政投入机制,实行了研究生培养全面收费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实施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广大研究生的学费、生活费等经费支持体系如何重构的问题。艺术类高校研究生作为我国研究生队伍中特征鲜明、地位特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质量高低直接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成败和得失。本文从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入手,进一步探究了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健全的对策。
艺术类高校;奖助政策体系;对策;研究
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保证其正常生活、轻松学习、潜心科研及全心创作的坚强后盾和保障,是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在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培养中的具体体现和践行,是培养新时代德艺双馨高层次艺术人才的生命线。
1 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梗概
纵观我国大部分艺术类高校,其奖助政策体系大体涉及三个领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包括生源地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校园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和研究生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名人名企奖学金)。
1.1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日前,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分为生源地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两大类,分别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具有较好资质的商业银行实施、执行,贷款金额基本上和艺术类高校各类、各层次研究生(学术性博士研究生、学术性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学费保持一致,在校期间免息,毕业两年后开始偿还本息。
其功能目标:重点是解决少部分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其他情况等原因不能继续深造的研究生群体。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在研究生层面的延伸和普及,最终目的是保证每位优秀学子进一步受教育的机会不丧失,抓关键少数是其出发点和归宿。
1.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自2014年取消研究生公费制度、实施全面收取学费的研究生培养财政制度后,为防止研究生因收取学费而致生活水平下降,国家出资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目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主要内容如下: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一万三千五百元,硕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六千元,要求覆盖至所有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其功能目标:为广大艺术类研究生提供基本生活水平和国家总体水平一致的保障。兜底,保持、改善和提高研究生生活水平,是其关键、突出作用。目的是坚决防止广大艺术类研究生因全面收取学费制度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因物价的上涨等因素致生活成本加重等现象出现,普惠性是其最大特征和特性。
1.3 研究生奖学金
艺术类高校的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主要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名人名企奖学金等三个子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承担,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三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每生每年两万元,名额根据在校研究生规模测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艺术类高校按照省情、校情既定比例共同承担,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每生每年不低于一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不低于八千元,全部覆盖;名人名企奖学金由社会或学校知名人士出资设立,等级、金额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制定。
其功能目标:表彰先进,树立标杆,大大鼓励艺术类研究生积极投身于科研、创作。目的是通过该奖项的有效评定达到引领广大艺术类研究生进入正确的学习、科研及创作的轨道上来,充分发挥模范的示范效用,最终将典型高高树立起来。
对目前艺术类高校奖助政策体系内容的阐述,可见每个资助领域和资助项目的设立均有其深厚的背景和设计意图,布局具有统一性和侧重面,同时各个奖项相辅相成、相互贯通,逐步形成了一套结构合理、相向而行的艺术类高校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了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兜底、保障生活水平和激励、标杆作用的初衷,具有极强的现实价值和当下意义。
2 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设立愿景和想法是美好的,是充满正能量的。但是在实际执行、操作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人员素质待提高等原因,难免出现一些弊病和问题。
2.1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效率有待提高
防范金融风险、严格诚信审查,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发放助学贷款的重要环节和前提,不可马虎,必须加强。但繁琐的申请步骤和程序,怪异、奇葩的证明的开具以及漫长的审批时间等环节,大大消耗了申请者的耐力和精力,更坏的情形是青年学子对奖助政策失去信心,忍痛放弃助学贷款的进一步申请,丧失了进一步深造的机会,给国家政策造成负面影响。
2.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存有资助金额拖欠、不能按月及时发放的现象。资助金额由省级资助机构下拨至高校后,具体操作便由各高校根据校情灵活进行发放,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和节点,经常晚发的情况屡见不鲜,长此以往,造成广大极具个性的艺术类研究生猜忌和怨声载道,不利于学校的管理和稳定;二是未设立助学金金额动态增长机制。目前助学金资助金额为2014年制定的标准,近三年来没能根据变化的物价等要素进行动态的调整,同时,也没有考虑到艺术类研究生教育教学的特殊情况,使得助学金制度缺乏活力和自主性。
2.3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有待调整
一是奖项等级结构设置不尽合理。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的设计存在层次不够立体,金额的区分度不大的问题,还不能很好起到奖先表优的目标,易滋生平均主义的弊端;二是学业奖学金评定制度的滞后性。有些艺术类高校制定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未能根据校情、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变化等要素进行时时更新、修订评定办法,致评定办法和现实脱节,不能很好适应现实情况;三是学业奖学金评定公正性有一定失范。学业奖学金和每位研究生荣誉、物质待遇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也是学校教育政策执行水平的一面镜子。目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存在基层评定单位组织机构不健全、自由裁量权过大和量化标准不充分等问题,形成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公平评定局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满和消极影响。
3 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健全的对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发挥各领域资助项目的功能,有待加强相关政策研究。
3.1 坚持系统性原则,建立艺术类高校彼此配合协调的奖助政策体系
按照功能互补思路,着力建立各自特色鲜明、功能各有侧重及三百六十度无死角的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力求照顾到每个层面的研究生,绝不能让一个研究生因为学费、生活费短缺等原因被迫弃学,实实在在地为研究生生活、学习及科研保驾护航,同时,发挥其激励、引导功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
3.2 按照适度调整原则,建立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动态增长机制
一是应根据学习、生活等成本上浮的实际情况,尊重经济规律,建立起动态的、科学的研究生助学金指标和金额动态增长机制,确保艺术类高校研究生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或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二是多加考虑艺术类高校研究生的特点,比如相较于非艺术类研究生,他们为乐器、设备购买或修理等投入的较高的教育成本,应该在制定助学金制度时,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较大的支持力度,以利于他们更好地投入到学习当中。
3.3 依照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艺术类高校奖助政策执行的可信度
公平、公正是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红线,必须坚守。一是坚持普惠性。绝不能放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惠及每位研究生的初衷和根本原则,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专款专用,加大政策执行督促力度,一旦发现不按时发放和截留、挪用研究生奖助款项的行为,严格问责,绝不姑息;二是加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项评定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公布评定指标、金额及办法等内容,尊重所有可参评研究生的知情权,保证信息的对称性;允许、支持所有可参评研究生自主申报,尊重他们的选择权;成立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广泛的评定机构,保证评定结果的权威性;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经得住各个层面的检验,最终确保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的合理、合规性。
3.4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构建高效的、有温度的奖助政策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掷地有声地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这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诠释和写照,也是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开展和奖助体系建设的目的和归宿。研究生奖助工作一切都要围绕有利于新时代研究生的学习、成长开展,围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者的任务开展。一是提高工作效率。如简化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手续。无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或学校的奖助职能部门,要在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去一切不必要的繁琐手续,打开方便、高效之门,让广大困难研究生顺利踏入校门;二是提供人文关怀。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对于广大研究生特别是经济困难研究生给予格外的关注和爱护,让广大艺术类研究生切身感受到党、国家及学校奖助政策的温暖,促进他们建立积极的、乐观的品格,从而开创我国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培养的良好局面。
4 结语
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艺术类高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得以顺利开展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是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得以茁壮成长的基石,加强和健全艺术类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势在必行,也功在当下,利在千秋。
[1]张敏.新政策下高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探析——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为例[J].亚太教育,2016(10):211.
[2]陈瑶.研究生奖助体系功能研究[D].长安大学,2015.
[3]黄鑫.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构建研究[D].扬州大学,2015.
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110(2017)04(a)-00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