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海事救捞系统建设转型思路
2017-03-12杨立波
杨立波
【摘 要】 为给“十三五”时期我国海事救捞系统建设转型提供有效支撑,结合系统转型特征,提出系统转型途径和转型主体思路:基于通信监控指挥系统、监管和救助飞机及飞行基地、监管和救助船舶及船舶基地、清污和抢险打捞装备、训练评估鉴定系统等五大类型装备设施的转型,制定海事救捞系统建设从重点向全面、从规模向效能、从独立向协同转型的发展任务和建设重点。研究成果在《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十三五”建设规划》《海事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救捞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长航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及若干直属海事、救捞系统的“十三五”发展(建设)规划中得到较好应用。
【关键词】 海事救捞;转型;“十三五”;远海;深海;效能;协同
0 引 言
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期的快速发展,海事救捞系统整体布局基本完成。“十三五”时期,我国将实施“一路一带”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海事救捞系统。在此背景下,在转型中发展,在发展中转型,将成为“十三五”期海事救捞系统建设的必然选择。
1 转型特征
1.1 保持合理的增長速度
合理的增长速度符合海事救捞系统发展潜在增长率、可使系统要素充分利用、能满足比较充分发展要求的速度。这是在系统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的速度。
1.2 推进结构调整和升级
海事救捞系统建设应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通过推进系统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不同水域、不同专业系统协同发展,促进业务范围、空间布局、类型系列、功能性能等系统结构全面升级。
1.3 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海事救捞装备设施的空间布局基本形成。推动海事救捞系统建设转型,要充分考虑规模持续增加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成本,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益。
1.4 公平合理分配发展成果
我国既有中央事权水域也有地方事权水域,既有沿海水域也有内河水域,既有运输发达水域也有运输欠发达水域;沿海有离岸不同距离水域之分,内河有不同航道等级水域之别,应逐步实现所有水域的船舶交通安全。
1.5 改革创新相关体制机制
海事救捞系统建设转型涉及不同管理和使用部门,单纯依靠装备设施建设解决管理和协作问题的难度很大,应充分发挥改革驱动和创新驱动两大动力机制的作用,破解管理体制和协作机制障碍。
2 转型必要性
2.1 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我国已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正在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日益突出,人口、资源、环境等的约束趋紧,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是必然选择,客观上也要求海事救捞系统建设进行转型,为港航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安全保障。
2.2 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
近几年,我国先后发布了一批沿海沿江区域规划,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作出了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部署,船舶交通总量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空间分布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要求加强海事救捞系统总体配置,优化布局和结构。
2.3 促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近几年,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存在增长动力不足、结构性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潜在风险不断积累等问题,结构调整需求日益迫切。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全国海事系统“三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专业救助打捞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国际一流海事救捞体系目标,客观上要求海事救捞系统建设进行转型。
2.4 实现水上安全持续发展
目前,海事救捞装备设施基本覆盖我国近岸海域和内河干线水域。就装备设施数量而言,除飞机外,与美国海岸警备队相比差距并不明显,但在整体覆盖能力、功能性能、协同发展、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差距仍比较大;因此,单纯依靠数量增加的建设模式已难以为继,建设转型是确保今后持续、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5 提高履约水平履职能力
国际海事组织(IMO)从2015年起已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成员国实施强制性履约审核。交通运输部已取消船舶签证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因此,需要改革现有海事监管模式,加强源头管理、动态监管和应急处置等环节建设。海事系统完成“离事归政”改革,装备设施养护经费全部来自行政经费,必须通过建设转型改变规模扩张模式。
3 转型途径
3.1 覆盖范围从重点区域向全面覆盖延伸
推进海事救捞系统布局从近岸水域重点覆盖,向我国海域全面覆盖转变,从长江干线重点覆盖,向中央事权内河全面覆盖转变。重点是加强远海通信监控手段、大型监管救助船舶、中远程监管救助飞机、大型污染清除装备、大型深潜水打捞装备建设;同时,加大以国家高等级航道为主的内河中小型监管救助船舶建设。
3.2 装备设施从规模增加向效能提升转变
升级改造通信监控系统,优化调整布局、完善业务功能;增强监管救助飞机和船舶抗风浪能力、适用水域范围和执行任务效率;提高恶劣海况搜救、航空航天溢油监视监测、深海扫测打捞、综合技能训练能力;开展船员评估示范系统建设,引导社会船员评估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3.3 系统建设从分散独立向协同集约转变
加强通信监控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化、集约化、智能化的综合指挥系统;提高监管救助飞机机型系列匹配水平,兼顾不同任务和不同海域需要;以“大中小结合、速度快慢相宜、一专多能”为准则,加强监管救助船舶配置;综合考虑不同机型起降补给需要配置飞行基地;综合考虑现有船舶、新型船舶停靠补给配置船舶基地;充分依托社会力量,优化国家溢油清除装备、船员评估示范系统布局。
4 转型任务和建设重点
4.1 通信监控指挥系统
4.1.1 优化和升级海岸电台系统
按照整合资源、集中管理模式,优化调整沿海海岸电台布局,调整电台工作频率、整合通信业务、优化值守模式,统筹推进联网工作,重点开展整体业务分配、通信线路选择、信息数据传输等工作,提升数字化通信能力和质量。
4.1.2 扩展卫星通信覆盖范围和领域
扩展海事卫星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导航、遥感等领域的应用;完善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LRIT)动态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等功能。依托北斗导航卫星和国际中轨道搜救卫星,建设我国中轨道搜救卫星系统,提高覆盖能力和通信质量。
4.1.3 完善岸基监控监测系统
通过升级改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试点固态雷达技术应用,推进VTS系统联网,提升联动服务能力。依托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RBN-DGPS)台站、通信监控基站设施,建设沿海和长江干线北斗地基增强系统,为航海用户提供高精度定位助航服务。
4.1.4 建设星基监控监测系统
在我国卫星上搭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传感器,实现对远海航行船舶的实时监控;配置数据融合处理系统,实现卫星和岸基AIS数据综合应用。在监管救助固定翼飞机上加装航空遥感监视设备,建立溢油监视监测管理平台和实验系统,为事故调查处理和执法监督提供分析结果。
4.1.5 建设综合指挥系统
整合通信监控资源,建立部级搜救综合指挥系统、海事监管指挥系统、航海保障指挥系统、救助打捞指挥系统等,按部、直属局、分支局三级部署指挥系统。不同机构系统之间既互联互通,又互有侧重,构成集约、高效的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综合指挥体系。
4.2 监管和救助飞机及飞行基地
4.2.1 完善载人直升机布局
以中型机为主,完善监管救助直升机布局,在离岸100 n mile以内海域形成连续覆盖,采用大型直升机加强“六区一线”等重点水域覆盖能力。进一步提高直升机通信、图像传输与处理能力,以及夜间、恶劣天气下搜寻探测能力。
4.2.2 加快载人固定翼飞机配置
固定翼飞机配置应充分考虑有效作业范围,黄渤海和东海海区边界离岸距离一般不超过500 ,要求固定翼飞机巡航里程在 以上,宜配置中程固定翼飛机;南海海区最远边界距离我国大陆 左右,要求固定翼飞机巡航里程在3 000 左右,宜配置远程固定翼飞机。
4.2.3 推进无人机(固定翼)试点
无人机配置也应充分考虑有效作业范围,黄渤海和东海海区原则上配置中程无人机(续航里程 n mile左右),南海海区配置远程无人机(续航里程在3 000 n mile左右)。考虑到无人机在海事救捞中的应用受到技术、人才和空管体制等因素限制,应先以试点为主,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
4.2.4 加快推进飞行基地建设
救捞与海事系统联合开展前期工作,共同推进飞行基地建设;在大中型民用/军用机场流量饱和、难以依托建设飞行基地的情况下,可依托周边流量富余的小型机场或通用机场合建飞行基地;在没有机场依托而又十分重要位置,可自建飞行基地。
4.3 监管和救助船舶及船舶基地
4.3.1 加强远海和内河重要航段船舶配置
在加强远海船舶配置方面,一是加强大型巡逻船、大型救助船建设,提升远海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能力;二是加强大型航测船建设,提升远海航标布设维护和通航环境信息采集能力。
在加强内河重要航段船舶配置方面,以30米级、20米级及以下级别巡逻船为重点,加强国家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内河监管救助能力建设,包括长江干线、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西江干线、黑龙江、松花江、额尔古纳河和澜沧江下游等。
4.3.2 提高船舶技术性能
巡逻船方面,提升海上大型巡逻船巡航执法、搜寻救助、协调指挥、综合信息集成和全球适航等性能,中型巡逻船安全性和抗风浪能力,小型巡逻船舶快速性、抗风浪能力、救生能力和消波性能;提升内河40米级巡逻船综合指挥和信息集成性能、30/20米级巡逻船救生和消波性能。
救助船方面,配置远海救助船,加强三沙海域救助能力,兼顾全球海上搜救和国际救援行动任务;开发新型海洋救助船,进一步降低船舶运行与维护成本;开发基地配套工作艇,提升前沿待命点船舶补给和人员(伤员)转运、基地轻潜水作业支持和人命财产救助性能。
航标测量船方面,提高大型航标船吨位、起吊能力和作业甲板面积,兼顾溢油处置和渤海破冰功能;提升中型航标船吨位、速度和作业能力,兼顾航道测量功能;提升小型航标船抗风浪能力,兼顾港口测量功能。
4.3.3 适时开展高性能船舶应用试点
地效翼船贴近水(地)面高速飞行,航行速度快(100-300节),具备优良耐波性能,且不受空中管制限制。气垫船具有独特两栖性,能够穿越浅水、沼泽、冰雪、滩涂等,具备良好通航性,无需码头设施即可登陆。通过技术可行性、经济性、适应性分析,试点高性能船舶开发应用。
4.3.4 完善船舶基地综合功能
重点完善陆基大中型基地布局,完善基地综合功能。基地功能指标选择要综合考虑基地现有船舶数量和船型、未来增配船舶数量和船型需要。以沿海岛屿为依托建设岛基综合基地,为离岸海事救捞船舶提供停靠补给设施;不同基地尽可能做到集中建设,实现基地规模效应和综合利用。
4.4 清污和抢险打捞装备
4.4.1 加强溢油应急核心能力建设
完善沿海重点水域和内河重要航段溢油应急设备库布局,并与清污公司和港航企业溢油应急设备形成合理分工;通过改造现有大型航标船、海洋救助船,使之具备使用污油回收设备的条件;适量配置专业溢油回收船,引导社会溢油清除和回收力量协调发展;在新建大型巡逻救助船舶上加装溢油回收装置。
4.4.2 提升整体打捞和深水作业能力
充分考虑作业能力要求、综合利用效率、市场经营需求等因素,稳步推进大型起重船、1.2万t抬浮力船、500 m深饱和潜水母船建设;启动长江干线打捞基地、大型起重船、打捞辅助船及设备建设,提升长江中游及三峡库区抢险打捞能力。配置米级深海扫测打捞装备,提升我国海域和境外指定海域深海搜救能力。
4.5 训练评估鉴定系统
4.5.1 技能训练系统建设思路
依托监管救助飞行基地(机场),建设飞行训练系统,统筹实施飞行人员初始培训、升级训练和考核。依托三亚水上救助训练基地、武汉海事技能训练中心,建设监管救助技能训练系统,依托在建的全国交通公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武汉),建设港航公安技能训练系统。
4.5.2 船员评估示范系统建设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开展船员评估示范系统试点并逐步推广。船员评估示范系统定位于研究制定评估标准,为社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示范和引导,并承担一定比例高级船员评估工作。
4.5.3 专业技术鉴定系统建设思路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在长江航运公安系统布局刑侦技术鉴定系统。依托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建设船舶溢油事故技术鉴定系统。加强协同集约,依托中国海事局海事调查实验室,建设水上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系统。
5 结 语
本研究成果在《交通运输支持系统“十三五”建设规划》《海事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救捞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长航系统“十三五”发展规划》及若干直属海事、救捞系统的“十三五”发展(建设)规划中得到较好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