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遗嘱解释应以探求遗嘱人真实意思为目标
2017-03-11
法庭内外 2017年1期
案例二遗嘱解释应以探求遗嘱人真实意思为目标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刘小某、李大某、李小某。刘小某与其妻杨某育有二女刘某丹、刘某洁,1997年刘小某死亡。刘某于1990年死亡,李某于2010年死亡。李大某主张自己为遗嘱继承人,并提交了李某生前所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李某留此遗嘱:将我的私有房产权及房内一切设备物品及衣物交由我大女儿李大某全权处理;我的银行存款交李大某保管处理;此遗书交司法部门公证后并交李大某保存。李某。2008.8.24。”李小某认可该遗嘱内容,杨某、刘某丹、刘某洁对遗嘱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李某所立遗嘱的字义上理解,李某死亡后,李某的房产及物品等由李大某全权处理,李某的银行存款交李大某保管处理。李某所立遗嘱的内容体现的实质是由李大某负责处理李某的遗产,而不是由李大某个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因此,李某死亡后所遗留的全部个人财产,应当进行法定继承。刘小某先于李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因此,刘小某的份额由其子女刘某丹、刘某洁代位继承。法院判决,依照该房屋的使用情况,由李大某得房产,李大某给付李小某、刘某丹、刘某洁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李某名下的存款亦应由李大某、李小某、刘某丹、刘某洁法定继承。
■典型意义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首先,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遗嘱应明确财产的归属。在涉及遗嘱继承中遗嘱的解释过程中,应当尽量探求并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