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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实施考论

2017-03-11张金龙

历史教学(上半月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北齐史书纳税

北魏均田制实施考论

如所周知,《魏书·食货志》中记载了北魏均田令十五条令文,乃是中国经济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土地法规。然而,史书中有关北魏均田制实施的记载却极其零星,宣武帝时期源怀上表请求在六镇贯彻《地令》(即均田令)的记载可以看做是北魏后期均田制实施的唯一明确记载。不过钩稽分析史料,仍可看到多条能够反映均田制实施的文献记载。与史书中比较模糊的记载相比,西魏及北齐时期的碑铭及敦煌文书中所反映的均田制实施情况更为明确具体,对于认识北魏均田制的实施是更为难得的重要资料。

北方大规模征服兼并战争结束后,北魏王朝的财源和兵源主要依赖于自耕农的纳税和服役。均田制的实施就是为了抑制极度膨胀的豪强大族势力,使大量沦为豪强依附民的自耕农成为政府控制的编户齐民,从而扩大纳税和服役人口的数量,加强北魏王朝的统治基础。限制地权的过度集中,使农民和土地更紧密结合,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保证赋税和兵役的征发,乃是北魏均田制实施的主要目的。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土地兼并并未完全停止,特别是北魏晚期动荡的政局加剧了贫富分化,使地权集中的现象愈演愈烈,均田制对官贵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小。《张神洛买田券》显示,最晚在宣武帝前期土地买卖已是普遍的社会现象。北魏后期政治日趋腐败,公权力对私有权的侵犯越来越严重,虽然政府并不认可官贵强占民田的违法行为,但整体来看均田制的相关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被突破的情形日益严重。东魏北齐时期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已是有恃无恐,虽然均田令规定露田不许买卖,但事实上即便买卖也不大会受到严厉惩罚,难以完成租课的穷人往往会做出卖地逃亡的选择。不过,这种现象在北魏后期六镇之乱前似乎并不常见,北魏均田制时代土地所有制的形态当与制度规定相去不远。

(摘编自《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作者:张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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