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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3-11邱海萍

物流技术 2017年2期
关键词:货物物流法律

邱海萍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1450)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邱海萍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1450)

通过阐述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分别从法律属性、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及法律风险四方面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同时立足于实务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梳理,旨在为物流业界中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及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法律思路,同时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属性;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风险

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述

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经营主业,为节约成本,合理配置资源,将货物的配送从本企业剥离出来,交给第三方物流公司,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委托,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依托现在的科技手段监管货物的配送流程及动向,从而达到对物流全程的管理控制,实现货物安全到达的一种管理方式[1]。物流企业是独立于生产企业与客户以外的第三方,即第三方物流,这是顺应经济发展需求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物流企业承担货物的配送工作,并保证货物在整个物流过程中保持完好性。第三方物流的显著特征是通过合同来规范和约束物流经营者、物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使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双方关系合同化,从而有效地保证货物的安全送达。因此,第三方物流通常又被称为契约物流或合同制物流。第三方物流的出现,不但为生产企业节省了运输的费用,让库存和资本积压得到进一步的减少,又使企业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服务更加专业化,企业形象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是物流现代化发展的主要趋势。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它是指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体内容为第三方物流企业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为目的而向物流服务需求企业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合同所规范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从合同的设立、变更及最后的终止整个过程中应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关系的协议,而最终以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由于第三方物流是目前集成度高的行业,其服务的范围广、涉及的领域多。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就表现为混合合同,在合同的约定中需要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货物的仓储、货物的包装等多方面的内容。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需求物流方以及物流的实际履行者。其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是指依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相关规定注册成立的,以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而向需求方收取报酬为企业经营宗旨的物流企业;物流需求方是指需求物流服务的贸易商、生产企业以及零售批发企业等;物流实际履行者是指有实际能力具体履行货物运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综上所述,物流合同包括两部分组成,主合同是货物生产企业与物流公司签署,从合同是物流公司与实际物流履行者签署,两者紧密相关,又独立存在。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于大量的物流实践中,第三方物流是在货物生产企业全过程的监管下,根据合同的约定事项提供具体的物流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专业物流服务。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物流法规,物流合同的条款内容只能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相关规定。

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属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属性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在法理学中,合同标的指的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合同标的表现可以分为三大形式: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但在实践中,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为目的、根据物流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提供物流服务的指向性合同,其服务范畴涉及货物的包装、货物的仓储、货物的运输、货物的装卸及服务的信息提供等多个产业,不单纯表现为传统单一的劳务合同和运输合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第三方物流合同归结为具体的某一种劳务合同。例如,某客户要求物流企业为其提供某种型号的叉车设备,那么,该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先行采购此设备,然后再运输给客户。这期间,物流企业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采购性的买卖合同,也包括运输性的运输合同,也有可能包括具有包装内容的包装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第三方物流模式不断完善,逐渐形成了提供劳务、为客户选择供应商和制定物流规划、整合资源等的物流链条。因此,在实务过程中,基于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一项综合性服务合同,它既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性质,又表现出其特殊的法律性质。

2.1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价意义;而有偿合同则体现为双方以获取一定的报酬为价值取向而约定的协议,互享权利的同时又互负义务。

第三方物流服务需求方应履行如下义务:(1)如实反映委托物流企业所处理标的物真实性状态(特别是易腐蚀、易爆、易燃、有毒等货物的特质性,客户务必如实说明,并根据相关规定出具书面的资料,确保所运输标的物的合法性及安全性);(2)密切配合物流经营者及时提供标的物相关资料或合法凭证(如发票、仓单等有效原始证据);(3)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和进行结算等。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1)物流企业应当具备符合业界要求和标准的硬件和软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换代以满足需求(如,硬件方面应有对不同货物打包使用的机器、处理危险物的专用场所及设备、扫描条形码的识别器等等;软件方面需要有专门的物流软件,便于对货物的及时查找及跟踪;人员配置上也需要具备不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如具有理化、微生物等知识的人才);(2)验收义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其处理的货物要进行查验,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并清点货物的件数。(3)审查义务。物流公司应当对运输的货物的来源进行审查,并对生产企业及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留档存查。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一般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当特定情况存在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及主张的权利享有法定的对抗权利,它是当对方不履行义务而自己履行义务后如何进行自我救济的法律依据,是当事人一种自我保护的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及时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双方都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有偿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独立的法人,他们是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换取报酬的事实行为,双方存在酬金的约定协议,所以称之为有偿合同[2],有偿合同可以为服务、商品的交换提供很好的法律保障。

2.2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诺成合同

所谓的诺成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的两个构成要件是要约和承诺,当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对发出的要约表示意见一致,便被视为许下承诺,即合同成立生效,并不要求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有效的成立要件。诺成合同一旦成立,假如合同一方不履行所承诺的义务,便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条件除外。相反,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是实践合同,它是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其作为一种诺成合同的法律属性。当第三物流合同成立有效后,交付标的物之前,物流公司经营者往往会为履行合同而提前做了相关的准备,例如,购买设备及软件、调配运输工具使用时间、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到岗、腾空仓位等。如果第三方物流合同为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则增加了物流经营者的风险,使双方的合作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反之,物流需求方的风险也同样会因为第三方物流合同被定性为实践性合同而增加。例如,假如物流经营者在签订合同后、物流需求方交付标的物前反悔不履行合同,但物流服务需求者很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提前做了相关准备,如制定生产计划、投入了成本等,这对物流需求者来说也是一种潜在的风险。由于实践合同是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假若把第三方物流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而应用到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对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物流服务企业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不但合同双方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物流合同中,只要双方对要约、承诺达成一致,合同就宣布成立有效。这样,有利于减少风险,确保双方的利益不被损害,促进物流行业健康发展。

2.3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主从关系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的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存在时,它不依赖其他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而从合同,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存在时,它必须以主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为典型的主从关系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包括由物流的经营者、物流服务需求方、物流经营者委托的实际执行者三方面主体相互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其中,物流经营者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签署的属于主合同,而物流经营者与物流实际执行者签署的则为从合同,该从合同的成立生效需以主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条件,并随着主合同的灭失而灭失,它们之间表现出紧密的依附关系。

2.4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具有混合性的无名合同

所谓的无名合同,指的是《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这十五种合同当中,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发生关系的包括有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但并无任何一种合同能等同于第三方物流合同。例如,第三方物流合同实施过程中涉及货物的拆箱、包装、集装箱拼箱、仓储、运输等,同时还具有承揽的性质,物流公司的主体地位就会发生变化。鉴于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具有多元性,合同内容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其范畴远远超出单一的有名合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单纯地把第三方物流合同归属于哪一种有名合同,而仅仅把它视为综合服务性质的合同,业界把它定义为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3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

物流合同的标的物需要经过诸多环节才能成功送达指定客户手上,这就意味着物流合同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物流服务经营者先行与物流客户签订合同,然后再与物流实际实施者签订合同,分别协议双方在不同环节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的合同约定内容和物流实践性质,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之间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3.1 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宗旨是通过运输链的顺利衔接,包括利用专业的运输队伍、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及个性化的物流服务来完成,在实践中实现物质资料从供给者到需求者的物理空间位移的最优化,所以整个物流活动的核心要素体现在不同的环节中,基本上与传统的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经营方式一致[3]。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物流需求方的委托后,便根据第三方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有序地开展不同环节的相关物流活动,自行履行相关义务。在诸多环节中,合同双方可能会直接形成运输、仓储、包装、保管等的多种法律关系。此外,还可能会间接形成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在物流作业实践中,可以租赁或自建物流仓库及相关设备,倘若是租赁取得,便会因为租赁行为形成租赁法律关系;倘若物流经营者对即将要运输的货物进行简单的加工作业时,便会因为加工承揽行为而形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3.2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之所以说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是因为:其一,在实践中,为了解决自身可用资源或经营范围有限的困难,确保物流服务活动的顺利完成,物流服务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者在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以物流客服的身份委托第三方来完成相关业务,物流合同因此就会形成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其二,为了经济、便捷、提高效益,物流服务需求方通常也会委托物流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承办标的物的报关、报验、结汇、保险等业务。因此,物流经营者除了与物流需求者形成法律关系之外,还常常会以物流需求者的名义与不同的部门形成相应的多种法律关系。

3.3 居间或者行纪法律关系

(1)在实际物流业务操作中,物流经营者除了开展常规性物流服务业务活动之外,还可能会向物流服务需求者提供其他的信息服务,促成物流成功的运输,中间的环节收取一定的佣金,期间,双方没有签署任何的合同,只是单纯负责协调、沟通。在这种情况下,物流经营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2)第三方物流仍然属于新生型的行业,目前还有很多规模较小的物流服务经营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的实践中,他们可能不具备齐全的物流设备,而是租用第三方的仓库、运输工具、设备等来完成承揽的物流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物流服务经营者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

4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4.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适用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物流法来规范物流服务活动,大部分的物流服务活动可以通过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物流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满足了当前物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需求。

苏母在洗衣服,她想了想,走进新房,把两人的脏衣服拿了出来。苏母将脏衣服放进大盆,苏穆武走出门,看见盆子里的衣服:刚做了出力不讨好的事,怎么又给他们洗起衣服来了?苏母瞅他一眼:不用你管,没看他们整天加班,咱退休了没事,能帮他们干多少就干多少,谁像你整天游手好闲,就知道扯着嗓子哼哼。苏穆武驳斥她:你懂什么?那叫弘扬国粹!好好,我不管你了,你洗的衣服他们不要了你穿?苏母说:我穿就我穿。

(1)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法等,是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可视为物流业领域的基本法[4]。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此类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物流立法发挥了重要的指引作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此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惯例、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来协调。

(2)从法律的内容来看,由于物流服务活动内容复杂、环节众多,调整每个环节的相关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其一,是适用于物流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整个物流服务业务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其二,是适用于物流活动具体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其三,是适用于涉外的物流活动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4.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原因如下:其一,由于第三方物流活动涉及环节多、内容复杂,其参与的主体涉及多种不同的行业与部门,因此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处于多重法律关系中;其二,从物流活动的整体过程来看,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的运输方式,要求物流活动在适用法律时要全面考虑、分层次梳理;其三,主体之间在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又可以相互调整,体现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4.3 第三方物流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具体适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物流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规范和调整。在不同的物流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规定时,要注意区分总则和分则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对于这一条款应给予正确的解读。第三方物流合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如下:

(1)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的各个环节中会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关系。此时,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具体相关规定。例如,《合同法》中“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

(3)《合同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一部专门调整物流活动的法律,因此,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多,总体可以分类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合同法》,特别法是指其他部门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归责是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其他法律对第三方物流合同有特别规定时,应该适用特别规定。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要整体考虑,碰到具体纠纷时应依据具体的部门法加以调整,使第三方物流合同在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合情合理。

5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5.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对物流全过程负责,需要提供给客户最合适的运输工具、最快捷的运输方式、最短的运输距离、最适当的包装、最合理的仓储时间、最快的物流信息传递和最优质的客户服务等,总面言之,它是整个物流运作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因此,如何准确地识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对策,对于第三方物流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综合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1)第三方物流合同静态层面的风险。第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合同风险。在第三方物流的主合同中,物流企业承担很大的责任。对客户来讲,整个货物运输动态过程中,一旦货物发生问题,无论何时何处,基本上都要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责任。在实践中,第三方物流合同中规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货物因毁损灭失引起的赔偿风险、货物错发错运所带来的赔偿风险以及延迟交货需要履行的赔偿风险。一般来说,此类风险或者发生在运输途中、仓储环节,又或者发生在装卸、搬运和配送环节,而承担风险的原因是不需要论证客观原因或是主观原因的。由此可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风险存在于整个物流运作的过程中,一旦某个环节的风险没有防控解决好,便可能引起实际上的损失,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均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因此,有效预防风险、避免损失的前提就是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潜在的风险。

第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风险。一旦损失发生,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合同当事人,首先应承担对外赔付的责任,不管是其本身的过错还是分包商的过错。根据《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原则,尽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赔偿顾客损失后有权利向实际上存在过错的分包商进行追偿,但执行过程中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得到完全赔付,因为第三方物流主合同和分包合同属于背对背合同,两者在适用的法律上通常会存在差异,包括其赔偿责任限额、豁免条款及诉讼时效都会不一样。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实践中要尽可能避免这种赔偿差额的风险。此外,如果合作的分包商资信不好,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可能会面临分包商携货潜逃的风险,导致损失惨重。所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既要积极开拓业务,加强与分包商的合作,更要慎重考虑如何避免发生合作风险。

第三,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信息系统提供企业之间的合同风险。随着网络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第三方物流也随之深度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现代化生活的重要构成部分。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设计、建立、维护物流信息系统时需要选择信息技术服务商来进行高速、有效的运营,但通常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会出现故障;二是商业秘密会被泄露。一方面,现代物流服务合同大多数都会明确规定第三方物流企业负有及时准确不间断地向客户提供货物动态信息的义务,如果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必然会引起物流业务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及时履行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义务,甚至会导致资料信息的丢失,造成严重的损失[6]。另一方面,鉴于信息技术的高度专业性特点,在信息技术的运用、维护、保存等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相比,明显处于劣势,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就会使企业及顾客的商业秘密泄露,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地规避以上风险,以确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2)第三方物流合同动态层面的风险。第一,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合同条款规定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将会给当事人某一方带来法律风险。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签署合同时,某些大客户在商务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可能会提出苛刻的要求与条件,而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时会迫于商业上的压力而接受显失公平合理的条款,让自己承担巨大的潜在风险,一旦风险发生便会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中,通常是由双方主体协商来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受市场发展现状的限制,他们大多数仅仅是一次性合作,通常会签订简式合同,一旦运输过程中出现事故,则很容易发生纠纷,而只凭一纸简式运单,维权会很困难。对于此类合同订立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同样要做好规避的措施。此外,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珠三角地区规模比较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将会逐步涉足国际物流业务,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订立涉外物流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的风险。

第二,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包括货物损坏或灭失带来的赔偿风险、延误和错送的责任风险、运输危险品泄露、环境污染的风险、交通事故风险等。造成风险的主观原因主要是企业风险意识不强,忽视风险的控制;客观原因有企业技术水平不足、法律规范不健全、行业标准缺失等。实践中,存在一些明显而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对此,第三方物流企业更应提高警惕,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5.2 防范对策

第一,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层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增强防范:一是对前期项目进行法律论证,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对业务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防范预案;二是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反馈物流动态并做好防控措施。

第二,加大投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资金,提高员工整体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第三物流企业应该安排所有员工上岗前参加包括专业和法律培训两方面内容的职业培训;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定期对员工进行在职培训;组织定期的基本法律知识考核,从整体上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水平。物流企业还应该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以应对随时发生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避免或降低公司损失。

第三,积极投保商业保险,实现风险转嫁。投保商业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商贸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规避风险手段,作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积极通过投保商业保险,以应对和弥补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提高抗风险能力。实务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可选择投保的险种包括:盗窃责任险、冷藏货物责任险、错发错运费用损失险、提货不着责任险、物流责任险等等。

第四,建立企业风险基金。所谓的风险,都是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不能通过风险管理和防控来全部避免,当然也无法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来实现风险的全部转嫁。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还应该设法在企业的财务制度上进行防范,划拔一笔资金专门成立企业风险基金,应对突发的风险事件,以确保物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现有物流法规,构建物流行业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总体呈现零散、重合、甚至矛盾的局面,未形成独立的行业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梳理和整合来形成一体化的行业法律体系,才适应迅猛发展的物流业。特别是第三方物流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打破了传统物流运输服务内容和模式,其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而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第三方物流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1]赵云海.浅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论与探索,2007,(1):158-160.

[2]周冬冬.第三方物流合同之法律性质[J].海运业界法律,2013, (3).

[3]魏博洋.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物流技术,2013,(7):83-85.

[4]李智姝.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

[5]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6]何静.第三方物流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EB/OL].http://www. cnLaw.net.

Study on Legal Issues in TPL Contracts

Qiu Haiping
(Guangdong Women's Polytechnic College,Guangzhou 511450,China)

In this paper,through elaborating the concept of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contract,we analyzed the relevant legal issues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attribute,legal relation,applicability and legal risk,then from a pragmatic angle,went over the legal matters involved and at last,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of legal risk prevention for the TPL providers.

TPL contract;legal attribute;legal relation;legal applicability;legalrisk

F253;D922.296

A

1005-152X(2017)02-0041-06

10.3969/j.issn.1005-152X.2017.02.011

2016-12-28

2015年广东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基于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相融合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研究”(GDJG2015103);2014年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年度课题“基于专业能力与职业素质相融合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改革研究”(B201413)

邱海萍(1980-),女,广东电白人,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16年武汉大学青年教师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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