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7-03-11◇吴敢
◇吴 敢
高压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吴 敢
近年来,由于钓鱼等违法行为触及高压电导致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发生,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如何防范与应诉成为供电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现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如下浅析。
一、高压触电事故的法律适用及归责原则。
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
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及承担责任形式
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触电案件成因分析
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也有供电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违章施工、采摘果实等。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
(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
(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如私自拉线、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四)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
(五)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
(六)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用。
(七)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导致无合同可依;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四、防范措施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管理、查处。
(一)全面普查高压线路设施。
1、对高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四)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五)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六)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八)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九)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
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了供电企业对高压触电事故承担着无过错责任。如企业自身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将转化为过错责任。随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年增高,赔偿额也大幅提高。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废止,也给企业维权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供电企业提高认识,充分做好各类防范措施,有效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