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事业单位绩效的一般做法
2017-03-11纪永清
纪永清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青岛航标处,山东青岛 266011)
一、绩效考核的原则
(一)高度重视、统一管理原则,即由单位统一管理,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各部门高度重视。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开展考核工作,真实反映工作绩效。
(三)绩效导向原则:以提高单位整体工作绩效为目的,推动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绩效考核的内容
(一)对机关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包括工作指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部门协作与配合程度的考核,以及基层测评和工作绩效评价。
(二)对基层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包括工作指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日常管理考核和工作绩效评价。
三、绩效考核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绩效考核实行领导责任制。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绩效考核的总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工作指针、工作任务的制定、检查、推动和落实。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绩效考核责任人,负责工作指针、工作任务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为有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组长,主管绩效考核工作的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机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审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协调解决处绩效考核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议改进绩效考核工作的建议等。
(三)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设在办公室,由主管绩效考核工作的处领导兼任主任,办公室主管绩效考核的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根据考核需要确定,一般包括行政、党务、业务、安全等人员。主要负责组织起草和印发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负责重点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考核通知、组织实施考核、汇总考核数据数据、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绩效考核有关文件记录的管理、归档等工作。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按照绩效考核的程序、权限和方法,提供考核数据和相关材料;负责按照绩效办要求组织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的编制、分解和落实工作;负责配合开展绩效考核总结评估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绩效考核员,负责工作指针、工作任务的制定以及根据绩效考核要求填报相关考核评价表等工作。
四、绩效考核内容的制定依据
绩效考核内容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月度工作计划以及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应包含: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工作任务。绩效办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各单位(部门)参与制定,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的形式发布。同时绩效办应适时组织对工作目标进行评估,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月度工作计划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月份,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外,还应包括各单位(部门)提出的月度工作任务、上月工作计划中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单位各会议决策事项、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等。
(三)绩效办应制定工作任务调整机制,明确可年月、月度工作任务调整的程序和比例。工作任务调整时,各单位(部门)按照程序向绩效办提出调整申请,填写工作任务调整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绩效办(目标办)登记备案。
各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每月向绩效办申请调整的任务数量不得超过该单位(部门)当月月度工作计划任务数量的10%,超过数量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其任务视为未完成。
五、督查督办
(一)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应包括上级主管机关及处领导批办、交办事项;上级下达的有关本单位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书中的工作事项;月度例会纪要事项;各类会议确定要求办理的事项;绩效考核提出的整改事项;对各基层单位检查考核和调研时提出的工作事项。
(二)督查职责
绩效办(目标办)负责督查纳入登记的工作任务,各单位(部门)负责督查本单位(部门)制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督查形式
督查分月度督办、专项督办、会议督办、抽查验证等形式。
1.月度督办
绩效办对纳入督查范围的工作事项,按照事项的内容、来源、完成时限、主办单位(部门)、协办单位(部门)等项目由绩效办统一登记,形成工作任务督查表。各主办单位(部门)应前向绩效办报送本单位(部门)承办事项的完成情况。绩效办负责对工作任务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2.专项督办
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未及时开展且跟踪提示效果不明显的,绩效办以下达工作任务专项督办单进行专项督查,要求承办单位(部门)限期办结。承办单位(部门)应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在承办事项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绩效办报送办结结果,并提交文字、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会议督办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部门)或情况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进度缓慢的事项,绩效办可视情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解决,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4.抽查验证
绩效办视情对各单位(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抽查验证,追踪考核其实际完成情况。
5.相关要求
主办单位(部门)与协办单位(部门)协作办理时,协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沟通,按照主办单位(部门)要求的时限及时完成。
六、绩效考核的流程
(一)考核流程
1.绩效办应提前发布考核通知,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各单位(部门)季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各考核组应于考核结束后填报绩效考核评分表。
2.单位领导对各单位(部门)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机关各部门填报对机关其他部门的协作程度考核评价,基层单位填报对机关部门工作测评,并于发布考核通知后报绩效办。
3.绩效办汇总各项检查内容和评分评价,得出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的计算
1.绩效办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绩效考核成绩进行汇总,汇总后的考核结果送交绩效办。
2.季度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考核成绩=各项考核内容得分相加
3.年度考核成绩为对各单位(部门)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绩的汇总,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考核成绩=四次季度考核成绩相加/4
4.绩效考核“一票否决”相关规定
对于在外事活动、安全生产、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综治稳定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部门),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结果审批发布
1.绩效考核结果由绩效办进行汇总,由主管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审核组进行审核,并召开专题会审定后发布。
2.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绩效办,由绩效办在下一次考核时进行检查验证。
(四)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为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开展,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人才培养、领导班子评价及干部考核的参考依据。
(五)绩效考核结果复核
各单位(部门)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绩效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绩效办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复核,并将调查报告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复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绩效办向相关单位(部门)回馈。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