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2017-03-11石兴

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官知识产权权利

石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1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石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 沈阳 110013)

本文简要分析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以此探讨解决此类问题的措施及途径。为创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建设我省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营商环境

近年来随着我省加快经济转型,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励企业转型、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对外开发合作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随着科技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导致知识产权案件显现出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特点。这些特点甚至还导致一些创新型企业因为维权难而处境艰难,影响企业生存。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会严重消弱企业创新积极性,甚至会使部分企业丧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信心。此种环境条件不利于打造稳定有序、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利于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创业创新氛围,更加不利于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探讨知识产权司法、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难点和解决此类问题措施途径。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度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邻接权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转化成国内法进一步扩大完善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水平。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人身及财产的民事权利,及其本身的无形性、地域性等特点,导致在权利人对其进行司法保护时存在举证难、诉讼成本偏高、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

(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难易度差异极大。沈阳、大连地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了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绝大部分,其他地区案件过少,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法院审理水平的差异。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良好运转和保护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成为发展的趋势。

(三)缺乏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业性极强,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知识。可以预见,未来寻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数量将继续保持上升势头。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深入的影响着人们生活,公众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关注度也会加大。提高办案质量,更好的应对社会舆论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势在必行。这就要求办案法官的专业化及法律素质比较高。在法院系统现实行的法官轮岗制的背景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培养难度较大的现象也较为突出,积累经验有限加上专业知识有限时常导致法律知识与案件事实不能有效对接,案件审理存在一定难度。

(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难

“执法难”一直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道路上的“拦路虎”,已经成为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知识产权涉及行业广,并且通常贯穿于创造、生产和销售各个产业环节。我国由于社会和历史因素导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数量多且不集中,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管理,商品由国家工商总局集中管理,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由国家版权局集中管理,而其他诸如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则分散由其他行政机关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和有效利用执法资源。知识产权执法管理部门缺少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沟通渠道。权利人需维权时不确定该向哪个部门申诉,导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体系,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

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加大地方性法规保护性立法力度,完善我省知识产权地方法规体系。在不抵触上位法和不加重权利人负担的前提下,细化权利保护规定及程序,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宣传普及力度,多层次有计划的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培训纳入政府、企事业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培训计划。帮助权利人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另外要充分利用媒体舆论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行使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二)完善我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对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的选任原则、选任方式、选任范围、资格条件、专业评审、人选考察等内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我省在改革知识产权法官选任制定工作提供了借鉴和依循。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业性强,即要求法官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丰富的自然、社会科学知识,还要求法官对现金科技发展走向有一定的了解。在体制和法官自身素质双重要求下,严格选任知识产权法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这是为公众更好的接受案件结果、提高司法公信力提供基础保障。

(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救济途径

1.善于运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临时措施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了更好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法律和民事诉讼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及时有效制止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进一步扩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可以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

2.侵权人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发生后,遵循一般民事案件原则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不但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还包括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但非故意侵权可以依法免除赔偿责任。专利法进一步规定了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四)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实效

应确立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与协调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各个部门之间也要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在知识产权规范行政管理与保护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司法保护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并定期组织业务交流,实现信息更新同步,从各自角度交流整合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并尽可能的邀请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查、调解工作。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性互动,在规范市场竞争、鼓励自主创新的同时,也有效地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空间。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资源整合、新制度和相关措施的建立将无疑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重要支撑,为完善我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建设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1]刘嫒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利益平衡[J].人民司法,2006(02)

[2]罗东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J].法律适用,2006(04)

责任编辑/王晓蕊

2017-03-14

石兴,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D923.4

A

1672—4496(2017)02—066—03

猜你喜欢

法官知识产权权利
我们的权利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权利套装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