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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研究

2017-03-11张劲松

理论探索 2017年4期
关键词:垃圾处置垃圾分类

张劲松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 210000)

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研究

张劲松

(南京审计大学,南京 210000)

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全面取消城市公共垃圾筒,生活垃圾处置付费并强制分类装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垃圾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依法依规运输和处置。但是,根据现有经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难度很大:一是按规定完成任务的时间非常紧迫,而我们当前缺乏足够的准备;二是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没有形成足够的舆论认知;四是没有足够的“严苛”法律规定作保障。为此,其实践推进必须以法治为基本保障,以政府为推进主体,以全民参与为必要手段,以城乡统筹为思维遵循,以因地制宜为方法指导。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政府,居民

2017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下文简称《方案》),指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的城区将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该项工作的实践推进也随之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方案》的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这个目标要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任务十分艰巨,若不采取创新措施,有些省会城市将难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目标。从成功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一些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的经验来看,我国城市(本文所指的城市特指大陆范围)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的难度很大,如实施的时间紧迫,宣传不足,社会认知度不高,法律也没跟进。笔者认为,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必须以强制性法律作保障,这是该项工作在实践推进中的必然选择。除此之外,政府推进、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等,也是城市垃圾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几项重要措施。

一、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的必要条件

《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垃圾分类制度。这样的分类制度,是一个全面的严密的系统,需要配套的法律作保障。根据现有经验,如下方面是实施强制分类的必要条件:

(一)全面取消城市公共垃圾筒

目前,我们的城市对待生活垃圾主要采取混合收集方法。其具体做法是,“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或放置垃圾桶,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共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1〕。垃圾混装方式简便易行,一直以来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一些发达国家在城市生活中早期处置生活垃圾也经历过这个阶段。但是,这种垃圾处置方式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如大大降低了垃圾可用物质的回收利用率,也不利于垃圾的资源化及垃圾后期处置。因此,发达国家及一些地区在完成混装处置垃圾阶段的任务之后,纷纷采取更高层次的“垃圾分类”措施。

发达国家实施垃圾分类的共同经验是,强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后,除了车站码头、商场等特殊公共场所以外,全面取消城市公共垃圾桶(筒)。这一举措并不是垃圾处置的退步,而是强制垃圾分类的必要条件。垃圾处置靠自觉不可靠,自愿自觉地分类垃圾,提倡是可以的,但它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强制性措施才是最有力的保障。也只有取消公共垃圾桶后,后续的强制措施才能跟进并顺利施行。这是由“垃圾处理”提升到“垃圾管理”的重要一步。为此,我国台湾在1996年就开始执行“垃圾不落地”措施,没有公共垃圾桶,实行垃圾集中收集。

(二)生活垃圾处置付费并强制分类装袋

其一,个人、家庭处置生活垃圾必须付费。世界上成功的经验是:实行垃圾专用袋制度,由用户购买使用。在取消城市公共垃圾桶之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下一个环节就是垃圾处置付费,垃圾处置费通过垃圾袋来收取。垃圾处置的付费制度符合生态建设“谁污染谁付费”的基本原则。处置垃圾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免费的公共垃圾桶置于城市街边,这只是垃圾处置的初级阶段,它虽然能解决不乱扔垃圾问题,但不利于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其二,推行垃圾专用袋的使用,实现强制分类。垃圾分类装袋,这才是强制分类的重要一环。如何具体地装袋,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很长时间的试验、试运行过程,政府也组织人员手把手地教导居民。

在实现严格垃圾分类的国家或地区生活过一段时间的人,大多数都可能在这个方面有着深刻认识。人们有时候认为自己有关垃圾分类的知识已经很丰富了,可能在国内一些试行分类的城市初步试验过分类,但是,当人们在生活实践中进行分类的时候,有时仍然会手足失措。成功实行垃圾分类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一环节往往是零容忍的,这也是我们常从这些国家的相关报道以及民间的认知中可以看到旅居海外的华人经常因垃圾装袋不达标被他人诟病的原因。

(三)生活垃圾要定时定点收集

取消公共垃圾桶之后,生活垃圾不能再随意处置了,必须由专业环卫机构(企业)定时定点收集。为此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乱扔垃圾行为。分类之后,就进入了收集环节,这一环节需要用“苛法”来规定,我们长期形成的想什么时候扔就什么时候扔的习惯得改变,必须由专业部门定时定点收集,错过收集时间段的人需要各自储存等待下次收集。在收集过程中,若乱扔垃圾,或不做严格分类,或不用专用垃圾袋分装,都会被拒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乱扔垃圾者若被定点地区的摄像设施抓拍到,将会受到处罚,后果严重者甚至会被行政拘留。

(四)垃圾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依法依规运输和处置

垃圾也是资源,放置在正确的位置,就可以被有效地利用,即使无用的生活垃圾,也可以得到正确的处置,如焚烧等。

收集到的垃圾,最后需要由专业的公司依法依规处置。分类后的垃圾有的就是可以再生的资源,正确的收集和运输到相应的地方,既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可以补充专业公司收集过程中的资金投入,这是垃圾资源化的阶段,这个阶段可使垃圾成为有利可图的资源。

在分类、回收之后,有些生活垃圾必须得到全面焚烧,实现“零”填埋。“‘零’填埋”是台北北投焚烧厂的提法,即焚烧后几乎没有需要填埋的垃圾。一部分可回收资源被回收之后,更多的生活垃圾将被处置。这个阶段,世界各国的通例是焚烧与填埋。焚烧后的物质可以做成如水泥一样砖块类的东西,比如我国苏州城市路面上的砖很多就是由这种东西做的。垃圾分类越详细,最后留下的生活垃圾越容易处理。一般来说只留下部分固体垃圾需要焚烧和填埋。在台北,因为经过长期严格分类之后,焚烧的量越来越少,远低于设计产能,甚至于周边城市的垃圾都运往台北处置。

上述四个方面是已经实施垃圾分类的国家或地区都遭遇过的难点问题,我国强制分类也会遭遇到这些问题,对我国来说,解决这些问题面临的难度将更大。《方案》对此没有严格要求,多为一些倡导性的建议,如“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等。我国许多城市多年前就倡导垃圾分类了,但效果有限。向成功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国家和地区学习,是城市政府的当务之急。

二、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面临困难的原因

对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看似简单,实则极难推行,已经成功实施强制分类的国家和地区莫不例外。我国城市当前正在实施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也是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按规定完成任务的时间非常紧迫,而我们当前缺乏足够的准备

根据《方案》对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的实施时间段要求,面临的任务重,时间非常紧迫。

其一,我们制定了一个在规定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020年很快就要到来,可我们并没有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做好相应准备,包括心理准备。这本是一项需要时间慢慢进行的工作,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可能性太小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都经历了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两三年时间内就能完成“垃圾强制分类”。当然,我国完成其他国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是有先例的,其前提是政府高度重视,充分发挥体制优势,集中力量干某件事。但是,当前在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中,尚没有看到政府“集中力量”推行。

其二,我们把任务交给了两个没有强制力的政府部门去执行,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发起部门是“发改委”和“住建部”。《方案》将这个过程压缩到一个很短的时间内要求其完成,这需要强力组织、强力执行。而“发改委”和“住建部”这两个部门缺少推进垃圾“强制”分类所需要的国家强制力。缺乏强有力的部门推进,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垃圾强制分类难以在几年之内“强制”执行下去,也就难以完成预期目标。

其三,短期内找不到更多土地即时“安置”垃圾成为推进该项工作的严重制约。“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生活垃圾处理越来越困难,加上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很多大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都面临着无地可选的困境。”〔1〕因为垃圾处置的“邻避现象”,在城市垃圾生产量越来越多而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的大背景下,城市处置垃圾已经很难找到“土地”,而且即使有可供给的土地,周边的居民也会强烈抗议把垃圾处置场置于自家的“后院”。在短时间内,如果没有创新性的措施,城市垃圾处置将面临严重困扰。

(二)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我们目前却恰恰缺乏这样一个环境。

首先,广泛执行的难度很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需要的参与程度是“一个也不能少”,即需要“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看似简单,但是要在“全社会”“一个也不能少”这样广泛的程度上来执行,其难度不言而喻。《方案》要求执行的主体范围较窄,强制参与的主体有限,达成目标的难度大。而“全民”的文化程度、智力程度参差不齐,存在各种各样的人,有些人会成为阻碍因素。社会的复杂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哪怕“绝大多数人”达到了“99%”的程度,但是如果有“1%”的人不能参与或不愿主动参与,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就难以做得彻底。因为,绝大多数人参与的分类垃圾中,如果有“1%”的人没有严格执行,并将“错误”分类的垃圾卷入“正确”分类的垃圾中,也就出现了一锅饭中混入一粒“老鼠屎”的状况。

其次,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垃圾混装,懒得分类,这是城市中许多市民最常见的不良习惯。“尽管市民垃圾分类意识比以前增强了不少,但仍有很多人连简单的干、湿垃圾粗分一下的工作也懒得做。他们往往用一个垃圾袋把乱七八糟的东西一股脑儿全装进去后,一扔了事。”〔2〕77不良习惯要改变十分艰难,而垃圾分类却要求所有人必须改变这种习惯。

再次,社会公德心的参差不齐是最大障碍。不是所有人都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心,而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良好公德心的基础上,要求所有人都不乱扔垃圾,主动购买使用垃圾分类袋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的各项要求。然而,免费扔垃圾已经成为人们的固定心理习惯,而垃圾强制分类打破了这种心理预期,尤其是在付费的前提下,垃圾分类的强制性要求,会弱化一部分人的“公德心”。

(三)没有形成足够的舆论认知

垃圾分类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没有进行过。但是,实践也证明没有足够的舆论认知会增加工作的难度。众所周知,很多试点城市的街头都可以看到“分类”的垃圾筒,“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垃圾筒随处可见。但实际情况是没有多少人真的按“可回收”“不可回收”在扔垃圾,也难以看到环卫部门认真执行分类回收和运输。在全国各地,这项工作基本上流于形式。

事实上,垃圾分类是一个强制性的工作,也是一个难度极大的工作。我们仍然停留在“不乱扔垃圾”阶段,还远未进入强制分类阶段。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街道将不再设免费的垃圾桶(筒),垃圾向收费转化。

长期以来,大自然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资源,人类安之若素,浑然不觉,然而“当洁净的空气和水、良好的植被、优美的自然景观等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资源要素日渐稀少时,公众就更愿意以各种方式购买这些资源要素。计算良好生态系统的经济价值,让环境保护和商业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是一种新的环境保护思想。”〔3〕3-4但新的环保思想被接受,需要广泛的舆论宣传,而至今仍缺少垃圾处置必须付费的舆论宣传。

免费阶段尚没有达到“不乱扔垃圾”,收费阶段要求“不准乱扔垃圾”、自购垃圾袋定时定点交付垃圾就更加困难。当前,由于缺乏舆论宣传,很少有人认识到强制分类将要达到什么状况,更鲜有人认识到要达到这种付费交付垃圾的工作难度何其大,强制分类需要做的社会舆论宣传工作何其多!

(四)没有足够的“严苛”法律规定作保障

长期以来,我们不习惯于法律的“严苛”,甚至忌讳用“严苛”来修饰“法律”。但只要认真研究垃圾强制分类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就可以看到,其无不在垃圾强制分类这一看起来不起眼的“小事”上执行“严苛”的法律。在我国,如果宣传“乱扔垃圾要坐牢”,甚至真的认真执行了,可能会有不少人难以接受这样的法律。而不采用“严苛”的法律来推进,我们需要有或者说我们能有多少宣传、劝告的力量来推进?一定会是一项极为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艰难工作!

垃圾处置不好,我们的美好生活就会受到影响。“无论何时,领土扩张终会结束,人类将被迫靠地球上有限的资源为生,有限资源的分配问题将变成人类事务的中心。”〔4〕22长期以来施行的污染一个地方然后迁往他处的做法行不通了,我们应该有组织地安排城市生活。

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城市生活垃圾可以转移至乡村,在乡村总有处置垃圾之地。但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快,乡村也日益城镇化,乡村不再是城市垃圾的“归属地”了。“在许多地区,某些工业和服务行业正在乡村地区发展。尽管处于乡村地区,它们仍具有高质量的基础设施,并能得到良好的服务。它们具有先进的电信系统,保证了它们的活动成为全国乃至全球城市工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结果是这些乡村正在开始城市化。”〔5〕205城市垃圾即将无处可去,只能依靠城市自身来消化。城市政府若不运用“苛法”手段,将难以达成目标。

三、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扎实推进

城市生活垃圾实施强制分类工作已经进入政府议事日程,下面几个方面是实践推进中必须具备的要素。

(一)以法治为基本保障

对我国来说,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最困难的地方是必须有近乎“严苛”的法律作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都是以看似“严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的,并且这些国家和地区,为此都花了至少20年时间才得以实现目标。也就是说,强制分类的推进,必须建立在“严苛”的法律制度体系基础之上,为此,城市政府必须尽快着手立法工作。以我国台湾为例,台湾在1974年就出台了《废弃物清理法》,到2006年经过9次修订,最终形成了一个较完善的立法,对废弃物的回收、清运、处理作了详细规定。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台湾还出台了《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废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处理办法》《废容器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以保证《废弃物清理法》的有效实施。

如果没有严苛的系统的法律作保障,强制分类就无从落实。台湾的法律体系建设,为城市实施强制垃圾分类立法提供了借鉴。我们在强制推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在此过程中也要认识到加强处罚的重要性,“对任意弃置、未妥善处理废弃物者,涉及到人的死、伤,危害人体健康,或非法经营废弃物清除处理,也明定刑责”〔6〕。对乱扔垃圾者,不仅要罚款,甚至还要让其承担刑责。这说明,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严厉执法是城市推进垃圾强制分类无法回避的选择。

垃圾分类看似“小事”,却不得不“大做”。这项立法工作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参与与认知才能顺利落实,因为它实实在在关涉每个人的生活。只要生活在城市,人们每天都会产生“垃圾”以及倾倒“垃圾”,这就决定这部待立的法规势必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稍不留神就可能被“强制”,包括处罚。因此从其制定时开始,就要进行广泛宣传。社会认知度、认同度越高,立法工作就越容易做好。

(二)以政府为推进主体

强制分类任务艰巨,没有政府的强力推进是不可能完成的。对于《方案》发文部门的“发改委”“住建部”来说,垃圾强制分类是其难以承受之重,需要城市政府创新推行体制,多部门协同推进。

根据《方案》的要求,目前实施的主体范围主要涉及两大类:一是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二是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当前,虽然只有这些主体率先推行垃圾分类工作,但这仅仅是个开始。它要求城市政府对此有一个整体认知,即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推行仅仅是垃圾强制分类的开端。当在全社会进一步推进时,垃圾强制分类就需要收取相关费用。这就需要政府来支持,政府强制力在此应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台北市的生活垃圾处置为例,台北市从1991 年9月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定名称为“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简称垃圾费、垃圾处理费或清理费)。2000年7月1日后,台北市垃圾处理费改为采用销售专用垃圾袋方式征收(简称“随袋征收”),专用垃圾袋售价内含垃圾费。按规定,只有以专用垃圾袋盛装的垃圾,清洁队才予以清理,但资源回收物可以免费交给清洁队回收。

对我国的城市来说,未来的垃圾处置也会走上收费制,实行随袋征收制度,街头也将取消垃圾筒。这项工作难度很大,虽然倡导全社会参与,但政府的主体作用决不能忽视。

(三)以全民参与为必要手段

强制分类的“全民”参与,不是一个仅靠说说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它需要实实在在的“全民”一个不少地参与。在该项工作中,有时“关键少数”的行为是工作成败的关键!

城市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全民参与的难度。“就像研究亚马逊热带雨林的人员搭机去参加气候变化会议或科学家在加拿大破冰船上发动柴油引擎,我们把自己的需要放在首位。世界可能已经睁开了双眼,认清气候变化的事实,但我们一直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我们就像个抽烟的医生,一边吞云吐雾,一边翻阅探讨肺癌的医学杂志,同时希望这种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7〕191研究问题的科学家尚且如此,更何况是一般民众呢?虽然大部分人对进行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及其益处有着足够的认知,但是,要从自身做起,时刻做好分类工作,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则是勉为其难的。就算是绝大多数人可以接受并认真实施垃圾分类,但如果有那么一些“关键少数”不作为就会影响整个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城市政府要充分发动群众推进这项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关键少数”的工作。必要时,这些工作还需要使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施行。

全民参与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做好,即垃圾分类从娃娃抓起,从学校做起。我们可以在学校对“娃娃”进行宣传教育,然后发动“娃娃”对身边的家人“传授”分类方法。这项工作看似“幼稚”,实则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常用的措施。一些垃圾分类做得非常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常常下大工夫从娃娃抓起,为垃圾分类工作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我们现在也要从“娃娃”抓起,使这批在不断接受垃圾分类教育中成长起来的“娃娃”成为未来真正做好垃圾分类的主体。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垃圾分类工作当作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工作,我们现在正在抓的娃娃们成长起来的那一天,才是垃圾分类“真正”完善的那一天。

(四)以城乡统筹为思维遵循

从未来角度看,垃圾强制分类是城乡最终都要走的道路,因而处置垃圾的收费、转运、收集、回收、焚烧等一系列工作,需要做到城乡统筹进行。

城市是由人自己创建的有机系统,而城市又改变了人本身、人们的生活乃至人类进化历程。“人类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建设城市的方式、城市人口密度和多样性程度。城市人口密度越大、多样性程度越高,对机械化的交通系统依赖越小,对自然资源消耗越少,那么对自然界的负面影响就越小。”〔8〕3传统的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是将垃圾转移到城市之外,这一道路肯定行不通了。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乡居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必须以城乡统筹为思维遵循来解决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问题。

多年来,世界各国科学家和思想家都在思考着同样的问题:垃圾的资源化和能源化。美国学者里夫金坚信:“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一定时期内,向可再生能源时代转型是可能的。”〔9〕33他的天才构想是:“网络技术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相融合”〔9〕33。这是一种跨界的思维方式,他的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想法,就包括了垃圾处置的革命性思想。例如台北市就遵循了这种跨界思维,台北北投垃圾焚烧厂既做到了用垃圾来发电,同时也吸纳了周边城市和乡村将垃圾运送到北投垃圾焚烧厂来处置。垃圾处置的城乡统筹不是要将垃圾转移到乡村,乡村不是垃圾场;就地处置,乃至将垃圾资源化、能源化,都是可能的。其前提是,城乡居民都应做好严格的垃圾分类工作。

自古以来,中国人都十分重视自己的生存环境。“中国不仅有思想基础,有实证经验,而且有能力和潜力去改变这个世界。这个思想基础就是中国5000多年来积淀的天人合一的人类生态观和儒释道诸子百家融于一体的传统文化;这个实证经验就是中国传统农耕村社朴素的自力更生传统和风水整合、阴阳互济的乡居生态原则。”〔8〕30我们不是没有好的生态治理思想,我们缺少的是发动更多的人参与生态治理。垃圾强制分类,也迫使城市政府认真研究如何发动所有市民参与到这项艰难的工作中来。

当前,由于没有舆论宣传的支持,很少有人认识到垃圾强制分类将要达到什么状况,更鲜有人认识到要达到这种付费交付垃圾的工作难度何其之大。当前,应加大宣传力度,为垃圾强制分类的城乡统筹和系统推进提供舆论支持。

(五)以因地制宜为方法指导

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需要做好多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人们的心理准备。任务艰难、时间紧迫,需要城市政府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发挥能动作用。《方案》提出的一些措施,比如,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各地的城市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城市,因为人文素质相对较高,地方政府创新动力足,完全可以因地制宜地创造性探索独特的垃圾强制分类之路。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较为雄厚,可以直接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美国旧金山为了在全市推广垃圾分类,除了大力加强宣传之外,还采取了两种方式区别收取垃圾费。一是按垃圾丢弃量的多少收取。每户居民每月扔的垃圾多,垃圾费就高,反之则低。这样可以抑制垃圾总量的产生,促进居民自身对垃圾进行再循环处理。二是按丢弃的垃圾是否进行分类区别收取。如果居民对丢弃的垃圾主动进行了分类,则收取垃圾费时就可以按比例打折。显然这种物质利益和垃圾丢弃行为直接挂钩的方法直接促进了实施垃圾分类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10〕。为了尽快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东部沿海城市可以因地制宜地在推进的早期沿用长期以来免费收集垃圾的方式,在条件成熟之后,逐步实行垃圾收费制度。也可创造性地对认真执行且做到资源化的居民实施奖励制度,做到负激励与正激励“两手抓”。

在中西部的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城市的特点,引入企业化、资源化、市场化手段,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有利可图的垃圾生态产业。中西部的城市政府在垃圾强制分类的措施选择上,往往受制于资金。的确,现在的财政本就困难,更难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因此,因地制宜的创新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些学者为此提出了如下建议:“确立对自然资产和服务的拥有权,使得那些受环境外部因素影响的群体与导致这些因素的群体进行交易。它创建了一个人们可以聚在一起交易的地方——一个集市,不管是在市政广场还是在因特网上——老法新用,为的是获取生态系统资产的价值。”〔3〕14-15其实,垃圾处置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产业,这个产业为公众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服务”。公众通过付费方式从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良好环境,从而从行为上主动支持垃圾分类的顺利实施。

总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推进需要多措并举,也可以借鉴现代生态治理的新思维,走出一条创新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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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殷京生.绿色城市〔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3〕格蕾琴·C.戴利.新生态经济——使环境保护有利可图的探索〔M〕.郑晓光,等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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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6〕杜 沁.台“修正废弃物清理法”加强刑罚〔J〕.福建环境,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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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D630

A

1004-4175(2017)04-0099-06

2017-06-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政府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15AGL019),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基础理论研究”项目,负责人张劲松。

张劲松(1967-),男,湖北鄂州人,南京审计大学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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