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路径
2017-03-11卢国琪
卢国琪
(南京审计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1815)
【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
胡锦涛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路径
卢国琪
(南京审计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苏 南京 211815)
胡锦涛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公正的思想。胡锦涛同志的公平正义思想始终贯穿于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论之中,其实践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公平正义;二是加快建立实现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
胡锦涛;公平正义;实践路径
胡锦涛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公正的思想,对公平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他极大提升了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价值,特别是关涉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利益问题、权利问题。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发展成果人民共享”“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等等,这些思想深入人心。胡锦涛同志的公平正义思想始终贯穿于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理论之中。其实践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公平正义;二是通过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来实现公平正义。
一、通过加快社会建设促进公平正义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642改善民生是社会建设的重点,包括如下具体要素:人民群众享有获得良好教育的机会;人民群众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每个公民的收入来源要公正、发展空间要平等;要建立起安全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网络。把社会建设的重点定位在改善民生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公平正义的主要举措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公平正义。
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不公会放大整个社会不公,教育机会的公平应当放在首要位置。人与人之间是否公平,首先表现在人的发展的起点是否公平,教育是否公平决定着人的发展起点是否公平,事实上也决定着人的发展机会是否公平。毫无疑问,教育不公平决定了人的发展结果不公平。因此,如果没有教育公平,社会公平正义就会落空。促进教育公平,是我们党和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坚定不移追求的目标。胡锦涛对教育公平问题非常重视,他曾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1]642胡锦涛充分认识到了教育公平的基础地位及其对促进社会公平的决定性的作用。他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1]642这一论断指明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目标是努力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保证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促进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切实把促进教育公平放在基础性位置。国家基本的教育政策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来制定,在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视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并采取切合中国国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目的就是努力使教育公平体现出最大的社会公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使教育事业成为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一是为了建立平衡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把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放在首位。
为了解决城乡之间的教育公平,均衡教育、公益教育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胡锦涛强调:“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1]642
二是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
为了改善落后地区的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我国逐步建立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经费投入和师资调配上向农村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努力缩小学校之间的差别。2003年,国务院召开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作出重大决策:把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公共财政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保障新机制。2007年进一步扩展到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惠及约1.5亿农村学生,农民教育负担明显减轻。大力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建设遍及全国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使所有中西部农村中小学生可以与城市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2]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坚持教育公平、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具体表现在:力所能及地在城乡之间均衡分配公共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得到极大促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进行改造,缩小学校间的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扶持薄弱学校,促进城市公立学校的均衡发展;通过创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对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各类教育事业通盘考虑,不断推进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治理高等教育乱收费现象,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支持贫困生圆大学梦。
(二)通过扩大就业促进公平正义。
劳动就业是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必须得到保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成员要生存发展首先必须劳动就业,因为维持生活的基本收入一般都依赖于劳动就业。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就要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胡锦涛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1]643
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和基础就是扩大就业,因为扩大就业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提出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整体发展战略有了重新定位,这也是在转变发展理念,既追求经济发展,也注重扩大就业,其实是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始终把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作为一个系统来通盘考虑。积极的就业政策蕴含着强调公共投入的应有之义。努力增加就业,尽可能实现充分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个重大责任。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2003年8月,又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政府在坚持扩大就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践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各社会群体就业问题的严峻性;二是关注就业机会公平;三是努力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四是推进出台促进就业措施。在扩大就业、促进公平正义的实践中也取得了实效:各级政府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劳动者就业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想方设法为无业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为失业劳动者提供再就业岗位,同时大力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三)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公平正义。
衡量是否公平正义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收入分配问题,这个问题与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联。收入分配问题是对社会成员是否享受了公平的经济权利的直接反映。胡锦涛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非常重视,他指出:“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既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1]291-29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收入分配制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让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合理的,这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按其贡献大小来衡量的,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公平正义是要与平均主义划清界限的,公平正义不等于平均主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收入差距扩大问题,特别是坚持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在促进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方面成绩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于2006年3月颁布。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涉及面最广、力度最大、影响也最大的改革项目之一。为了研究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胡锦涛于2006年5月专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集中研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这是胡锦涛公正观的重要实践。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1]643初次分配指国民总收入(即国民生产总值)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相对于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来说,初次分配这种分配关系的基础性特别明显,初次分配解决的利益分配问题主要是针对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矛盾问题,它涉及的面很广,数额也大。初次分配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政府实施再分配的难易程度,如初次分配中就表现出极大社会不公正,再分配的难度就增大。因此,对初次分配一定要有调节机制,不能使初次分配秩序混乱、收入差距太大。我国曾经一度出现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大,但是所得很少,劳动回报偏低的现象。为了确保公正,基本思路是在初次分配时适度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同时适度抑制资本投资的回报,这样有利于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平稳增长,改善分配失衡的格局,促进公平正义。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胡锦涛指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1]643。完善分配制度的关键是理顺分配关系,各级政府基本思路是一致的:提高低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调节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用这种思路来理顺分配关系,就是为了使改革的成果让人民共享,促进公平正义。
(四)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胡锦涛强调:“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1]292我们不能忽视社会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支撑经济快速发展所起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有一节专门论述了社会保障问题。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1]643-644《“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增加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实践中,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三大重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和一个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列为社会保障体系三大重点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这是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来的。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1]644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时下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资金或物质接济,确保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这种制度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它的对象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大群体。
城市低保制度的正式建立是以1997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为标志的。胡锦涛在2003年春节期间到北京郊区调研,他在调研活动中提出了要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新要求。到2006年底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的时候,首次正式提出要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紧接着,国务院于2007年7月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表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统筹管理,社会保障进入“全民低保”阶段。
党和政府解决困难群众民生问题的重要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一个紧凑的循序渐进的进程:由城市低保向农村低保再到全民低保,这是胡锦涛社会公正思想的重大实践。
二是基本养老和保险制度。主要是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逐步提高社会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
三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影响医疗卫生公正的重点在农村。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3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06年10月23日,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胡锦涛指出,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是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胡锦涛强调,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3]218-219到2010年,我国初步建立了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其基本设施比较齐全,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运转有效,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尤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大为改观,农民医疗保障大大改善。
国务院先后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试点指导意见,以及提出实现小康社会“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与“新农合”的实施相互配套,标志着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制度得到落实。
针对中国未来医疗体制改革,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1]644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要求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也就是说“政府主导”是医改方案的发展趋势。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1]644胡锦涛指明的医改思路具有如下深刻内涵:其一,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是不能改变的;其二,医改的目标是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其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 、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是党和政府的责任;其四,医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实际上也为未来医疗卫生改革指明了方向。
四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胡锦涛强调:“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老龄工作。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1]644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对困难群体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其救助范围包括生活、医疗、住房、读书及其他方面存在的困难;社会救助体系是指在社会救助中形成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所构成的完整的救助制度体系。
随着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建立和其他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到2007年就全面建立了基本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这个社会救助体系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廉租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其内容包括如下八个方面: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五保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发展慈善会组织。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全,大大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
(五)通过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来促进公平正义。
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确保社会稳定,这既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只有完善社会管理,才能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1]645
为了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公平正义,胡锦涛提出了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2007年民盟中央举行“分配是民生之源”专题座谈会,丁元竹先生在会上作了题为“从更广阔、更有历史感的角度脚踏实地地研究分配问题”的发言。他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享受法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能力,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通过扩大税基或转移支付等方式,确保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使每个公民能够拥有这种能力;第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和空间布局,使每个公民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能够有机会接近法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第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当通过法律和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等方式,使每个公民不分城乡、不分地区地有权利使用法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我们暂且把这些称为‘三个公平’:能力、机会、权利。”[3]221
要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这三大差距,就必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关键举措,也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公平正义,关键是党和政府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完善社会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和谐因素最大化,不和谐因素最小化,从而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
二、 通过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公平正义
胡锦涛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1]291
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来实现公平正义,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的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实现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必须明确“四个公平”是一个有机统一体。
不能把“四个公平”割裂开来,它们之间是有机的统一体。第一,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它包括政治权利公平、经济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文化权利公平等诸多方面,但权利公平的最终体现,是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要通过制度、法律以及社会运行机制具体体现出来。第二,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机会公平,那么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社会应优先给他们提供发展的机会,这是实现机会平等的一种倾斜和补偿。第三,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规则公平意味着人们必须具有同样的行为规范,它要求人们的竞争只能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实质上体现的是过程公平。规则公平具体表现在现行社会规则与所处社会发展阶段的合理性。现行社会规则的构成要素包括现行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多个方面因素。如果规则不合理就不能体现规则的公平。第四,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分配公平要求全体劳动者都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都能够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虽然劳动者存在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差异,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的权利本质上是没有差异的。分配公平“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3]222。
上述“四个公平”体现了实质公平、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的统一,建立实现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建立起“四个公平”缺一不可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建立实现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必须全方位发力。
建立实现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要依靠方方面面的力量,必须全方位发力。
1.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是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建设先进文化。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1]636。公民对政治主体身份的体认与政治角色认同就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包括许多认知因素:权利义务意识、权力监督意识、独立人格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等。社会能否走向公平公正、和谐有序,关键环节就是看社会大众有无公民意识。应当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让全体社会成员树立公平正义意识,提升思想道德水平。这有利于持久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价值的追求,其制约因素很多,其中包括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因此,很有必要在全社会建设先进文化,用先进文化指引人们的思想和实践。健康的、科学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并推动社会进步的文化就是先进文化。先进文化是引导历史潮流,反映时代精神的文化。先进文化对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物质文明起巨大推动作用。先进文化是推动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它作用于人的精神和灵魂,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作为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于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1]290这就指明了文化建设在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就要培育全社会公平正义的文化精神,让公平正义形成全社会的价值认同,让社会成员把公平正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只有这样,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才具有厚植的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
2.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条件是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胡锦涛指出:“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1]292社会环境指的是人类生存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总和。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体系中的诸多因素,其中,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等是构成社会环境的基本要素。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这就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1]290。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既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更是公平正义的环境诉求。如果司法不公正,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就失去了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公正的根本保证是制度。保护和巩固社会公正的成果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制度是指人类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出现和形成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规程、规范、规则体系,就是社会所要求的人们的行为模式,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使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不断得到公正合理地调整和解决。”[3]227实现公平正义,始终受到社会制度、体制、机制的制约,因此,要从完善制度、创新制度上着力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把公平正义放置在制度框架之中,从而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长效机制。为了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应完善和创新如下制度: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退休养老制度等等。尤其要把制度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政策,通过落实政策去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会营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3.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路径是深化改革。
胡锦涛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1]618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改革的目的,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改革也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胡锦涛就如何深化改革作了深刻的阐述:“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全面提高开放水平,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要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使改革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1]626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取得成效的一个标志就是把过去的不公正、不合理制度进行全面的纠错,从而极大促进公平正义。
4.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的宗旨体现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为了人民谋利益是它恪守的政治立场。我们党自身的性质和奋斗目标决定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这个政党的必然追求,也是人民群众认同和支持这个政党的前提条件。
社会公正的实现与维护,必须在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进行,而中国共产党既是这一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中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发展历史业已证明: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政党,所以它具有丰富的执政经验和很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它是能够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政党。这个政党的价值理念就是以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党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享受公平正义的条件。坚持党的正确领导是我们各项事业成功的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正义,从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推向前进。
中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如果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自觉性、纪律性、凝聚力、号召力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来统一领导,人们的思想和力量是统一不起来的。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进程中,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学习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结合中国国情,努力消除社会不公,提升社会公正的程度和范围。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没有这个领导核心,社会公平正义很难实现。当然,中国共产党自身也必须居安思危,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自己,用改革的精神完善自己,要矢志不渝搞好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从而保持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确保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导核心。
5.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导力量是政府。
维护公平正义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本身就是公民权力的代理人,政府应成为公平正义的天然代表。在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政府承担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温家宝在2009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指出,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所以,政府无论是在制定和实施大政方针中,还是在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建设中,都必须始终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政府行政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就是不断消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应当在调节过高收入、取缔打击非法收入上重拳发力,尤其要加强管理,确保市场竞争和交易的公平。同时还要想办法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公平,形成一系列保障公平的法律规则,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
6.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依靠力量是人民群众。
胡锦涛深刻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4]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是人民群众。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是我党群众路线的基本观点。同理,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必须把人民群众作为依靠力量,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最大危险。只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真正取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也才有依靠力量。
综上所述,胡锦涛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实践路径对于当下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建设仍然具有指导作用。
[1] 胡锦涛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2] 教育部: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EB/OL]. (2007-10-18)[2017-03-06].http://cpc.people.com.cn/GB/104019/104109/6399007.html.
[3] 任映红,戴海东.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公正观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1.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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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444(2017)05-0447-08
:2017-04-09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逻辑谱系、方法论特点及当代意义研究”(14BZX010)。
卢国琪,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中国思想文化史、审计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