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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直隶举办警政的经验及制约因素

2017-03-11陈竹君张金慧

兰台世界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直隶巡警学堂

陈竹君 张金慧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党校 北京 100028)

文史探源

清末直隶举办警政的经验及制约因素

陈竹君 张金慧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党校 北京 100028)

清末,直隶省举办警政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其在划一警制、规范警务,严格警察的督察以及培养警务人才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但是,人员素质低下、经费不足、薪资差距大等因素制约了清末直隶警政的发展。

清末 直隶 警政

直隶,即直接隶属,是历史上的行政区域名称。明朝迁都北京后,称南京为南直隶,北京地区为北直隶。清军入关后,将京师附近的广大区域划为直隶省,辖今河北全省,北京、天津两市及河南、山东一部分,省治设在保定。清朝直隶地域广大,处于清王朝统治中心区域,是清王朝最重要的一个省份。因为其地位至关重要,清政府在直隶一省单设总督,直辖11府、9州、1厅、104县,总督治所也设在保定。

清末新政期间,作为新政的模范省之一,直隶省是改革开展得比较全面的地区。1901—1907年间袁世凯督直,在直隶总督任上共七年,施行新政颇有建树。其中在直隶首创现代警政,是其最为突出的改革成就之一。作为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专门化的标志性改革,直隶警政建设的成效在当时的全国首屈一指,被立为典范。

一、清末直隶兴办警政的历史沿革

清末直隶警政从1902年创办,到1912年清朝灭亡,总共十年时间,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02年在保定设立警务总局到1906年直隶警务处成立,为直隶警政初创时期。1902年5月,即《辛丑条约》签订后的第二年,清政府与各国达成收回天津条款,其中规定天津城二十里之内不准清军驻扎。为了维持天津治安,直隶总督袁世凯决定以巡警代替军队,进驻天津维持秩序。在此之前,为了准备接收天津,袁世凯已于当年4月在直隶总督府所在地保定设立了警务总局,招募训练巡警。7月,清政府正式收回天津,袁世凯将已练成的3000名巡警派往天津,分设天津南、北段巡警总局,其中南段巡警总局负责天津市区的治安,北段巡警总局负责西沽、塘沽、山海关、秦皇岛、北塘等处。保定、天津创办警政后不久,市面治安情况大为好转,得到了当地商人的交口称誉。为扩大成果,袁世凯不久便决定在直隶各州县推广巡警。到1905年,直隶各州县设立巡警者已达90余处[1]1057。1906年,袁世凯又通饬直隶各州县一律在所属乡镇开办巡警,以改善全省治安状况。

这一阶段直隶虽在全省范畴内创办巡警,但警政建设未走上正轨,既没有全省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筹全局的计划,各府、厅、州、县举办巡警的章程不一,措施各异,办理的成效也大相径庭。因此,建立一个全省统一的警务领导机关是势所必然。随着1905年清政府设立巡警部,直隶警务处于1906年在保定设立,此后直隶警政进入正规化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从1906年直隶警务处设立到1910年,为直隶警政建设的全面发展时期。直隶设立警务处在全国属首创,从此改变了此前各州县警政机构互不统属的缺陷,全省警务得以统一管理。

直隶警务处成立后,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全省警务进行了整顿:一是制定《通省各州县巡警试办章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章程,规范全省警政;二是拟定《州县巡警会议章程》,督促各州县定期会商警务事宜;三是推动巡警教育,提高警员质量。袁世凯在直隶省先后创办了保定警务学堂、天津警务学堂、北洋巡警学堂和通省巡警学堂,培养警官。直隶警务处成立后,又制定了《州县巡警传习所章程》,要求各州县都要建立巡警传习所,培养合格警员。在直隶警务处存在的四年间,直隶警政取得了较大成绩。根据1909年(宣统元年)七月直隶警务处的汇报,直隶“各厅州县城乡镇共计,警长一千九百八十九名,步巡二万二千三百零八名,马巡一千八百四十二名,预备巡二万零九百五十九名……统核九府六州四厅城镇乡现办巡警情形,规模已立,成效渐臻”[2]2042

第三阶段从1910年直隶设立巡警道到清朝灭亡,为直隶警政发展步入正规化时期。1907年,清政府为统一全国警政,通令各省设置巡警道。1910年,直隶警务处正式裁撤,设立巡警道,巡警道的办公机构称直隶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并兼管天津警务。巡警道设立后,直隶警政步入正规化建设轨道。虽然巡警道只存在短短一年多时间,但在清政府民政部的统一规划下,在整顿全省警政、规范警制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二、清末直隶警政建设的可鉴经验

清末直隶办警前后只有短短十年时间,但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其在划一警制、规范警务、严格警察的督察奖惩以及培养警务人才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后世借鉴。

1.划一警制,规范警务。首先是统一警察官制。警政兴办初期,直隶省城与各州县警务互不统属,全省也无专门警务机构。1904年以后,袁世凯令各州县借鉴天津办警的制度,编制章程,举办巡警。各州县一般在州县城设巡警总局,四乡设分局,局下设区,有的州县在区下还设有数量不等、名称不一的巡所或分驻所。直隶全省警务处设立不久,各州县巡警总局(或巡警局)一律遵令改称巡警署,设警务长一员署理本州县警务,下设警察分局,分局之下再设若干警察所。1910年,直隶省巡警道成立后,又依照清政府民政部颁布的《直省巡警道官制细则》,对全省警察官制进行了整顿。至此,直隶全省警察机构设置得到了统一。

直隶办警初期,对警官、警员的称谓不一,高级警官一般称巡官,也有称区长、巡记,其他警员的称谓五花八门,各不相同。直隶巡警道成立后,通令各厅州县一律将巡官改为警务长,受巡警道和各厅州县官双重领导,负责主持各厅州县巡警署事务;警务长以下的巡警官兵一律依章改称为区官、巡官、巡长、巡警。对警务长的人选也规定了严格的遴选标准和程序。从此,直隶全省的巡警官制得以统一。

其次是统一全省警区划分。清末举办警察事属新政,直隶省又是先行试验,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办警初期,各厅州县各自为政,警区划分很不统一,少者设5区,多者则设有十几区甚至数十区。直隶巡警道成立后,“定每州县划为东、西、南、北、中五区,每区设区官一员,掌理全区警察事宜,统归警务长节制。中区设在城内即可,以警务长兼摄。至乡城区域广袤不同,可酌设巡警驻在所或派出所,分派巡官以资佐理”[3]此令下达后,直隶各厅州县一律将本地所属警区改划为东、西、南、北、中五区。直隶各地的警区划分得到了统一。

第三,规范全省警务事项。在直隶巡警道成立以前,各州县举办警察往往自行拟定章程规则,报批后实行。因章程为各州县自行规定,不免彼此各异,尤其关于警察职务权限,规定不一,流弊丛生。1907年,直隶警务处先后颁布《通省各州县巡警试办章程》、《直隶州县警务人员职务权限规则》、《州县警务人员职权大纲》、《州县警务人员处分规则》、《州县巡警越境查捕章程》等规章制度,通令各厅州县一律遵行,统一了警务事项。

2.严格警察的督察。直隶办警初期的巡警官员,除总办、督办等高级官员全部由旧官僚转任外,其他巡警官员自警务长以下,或来源于旧官吏,或从警察学堂、警察传习所毕业生中选任。巡警兵有的由旧差役、保甲、团练等转化而来,有的为新招选的壮丁,其中旧官吏和旧的差役兵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带来了腐败的衙门作风和兵痞习气。为了约束警察行为,直隶当局从办警初期就采取了防范措施,对巡警官员进行督察奖惩。直隶省对巡警的督察包括内部督察和外部督察。内部督察由警察机构内设的专门机构进行。保定、天津巡警局都设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对巡警官兵进行督查。直隶警务处则设有暗查和总稽查,专门负责考查各地警务人员。直隶巡警道和直隶全省警务公所也都设立了督察处,制订了《巡警禁令》,对巡警勤务进行督察,严格奖惩。

外部督查主要由当地民众通过向官员禀告、控告或通过在报纸上发表言论来进行。如保定警务局创办之初就规定:巡警官吏“凡为辖内商民连名控告者,查实撤差……查明情节尤重者详参”[1]614;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规定:普通巡长、巡警“凡被界内商民控告,查实者革”[4]。在直隶省开始兴办地方自治、各州县议事会等自治机构成立后,议员们利用这些合法机构参与讨论警政、向官府提出建议成为外部督察的一条重要渠道。

3.培养警务人才。培养警务人才,直隶省远远走在其他各省之前,是直隶警政最见成效的措施之一。

袁世凯督直期间,创办了系统的警察人才培养体系,这一体系包括高等巡警学堂、各厅州县警务教练所和巡警补习讲堂,培养、培训各级警官及警员。

1902年,为应警察人才之急需,袁世凯先后奏准设立速成性质的保定警务学堂和天津警务学堂。1903年,袁世凯将保定警务学堂并入天津警务学堂,在此基础上组建了北洋巡警学堂。1908年,北洋巡警学堂更名为北洋高等巡警学堂,专门培养高中级警官。由于北洋巡警学堂(北洋高等巡警学堂)的正规学生主要面向天津招生,难以满足直隶其他州县对警察人才的需求,袁世凯又于1906年奏请开办了规模远远超过北洋巡警学堂的通省巡警学堂,面向全省招生,其毕业生也主要面向直隶各州县,大大缓解了各州县对警察人才的需求。

为实现“全省巡警官兵无不从学堂出身”的目的,袁世凯还颁布了《州县巡警传习所章程》,规定每州县都要开办巡警传习所,培训低级警官。此外,袁世凯还提倡举办各种形式的补习教育,以提高警官和警兵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也颇有成效。

三、清末直隶警政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

清末直隶的警政被清政府树为全国的样板。时人称“中国之警察以北洋为第一,北洋之警察以天津为第一,此为天下之公论,非阿论也”,天津警务“为通国所著目,著极大之声誉”[5]。直隶警政对全国其他各省起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积弊和制度欠缺,直隶在举办警政方面存在不少制约因素,影响了警务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巡警整体素质较低。清末直隶巡警官兵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为由旧治安机构的差役、保甲和旧军队的低级官兵,一为新招的壮丁,还有一种是巡警学堂、巡警传习所等教育机构的毕业生。办警初期以前两种人员居多,后一种在直隶警察教育大规模兴办后才开始有所增加。但后期随着警政在全省的扩展,招募了大量警察人员,其中目不识丁者不在少数。因此,从巡官到普通巡兵,不仅文化知识尤其是现代警务知识普遍欠缺,而且带有旧衙门、旧军队的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假公济私、扰害百姓等事时有发生。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警政初办,现代警务人才欠缺。虽然袁世凯对此早有清醒的认识,提倡并兴办警察教育,也制定了全省警察教育的长远规划,但在实行过程中大打折扣。首先,教育的水准及覆盖面远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在直隶警察教育体系中,由于急需人才,教育机构以速成为多,学制最长的为北洋巡警学堂的“官学生”,学制两年,最短的为巡警传习所,学制3个月。但北洋巡警学堂每期只招收官学生200名,数量远远不够分配。各州县巡警传习所是培训警察人数最多的机构,但直到1910年,直隶120余州县中仍有近四分之一的州县尚未开办。即使开办了巡警传习所(教练所),也因学员文化基础差,时间短,且有的州县因人手少,警员需一边当差一边学习(即不脱产),精力难免不济,这都影响了警察的整体素质。

2.办警经费严重不足。经费问题是清末举办警政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存在的严重困扰。清末,地方警政属于新政,经费由各级地方当局自行筹措,直隶省也不例外。清末直隶的办警分为官办和官督绅办两种方式。官办是指有关警务的一切事项都由官方办理,这一方式主要是在保定和天津等大城市实行,其办警经费主要来源于城中所收的房、铺、车等捐,比较有保障。官督绅办是指由官方负责督导警务,而由地方士绅负责具体工作,这种方式主要在州县尤其是乡镇推行。开办巡警所需经费日益巨大,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各地不得不千方百计筹措经费,因无统一筹措标准,方法混杂,弊端丛生。1906年,直隶警务处颁布《通省各州县巡警试办章程》规定按地亩征税。但事实上除警务之外,其他新政、赔款也需从田亩中收税,地亩税远远不够巡警经费开支,各地不得不另收捐税,以致老百姓起而抗税,违背了举办警政的初衷。

3.警察薪资标准不合理。清末直隶各地警察薪资标准不一,是制约警政发展的一大弊端。就地区来说,天津、保定警察的薪俸普遍高于同级别的其他地区警察,这是因为大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这种差别尚属合乎情理。但同一地区不同等级之间薪资相差过大,则属不尽合理。清末天津警察薪俸待遇等级差距较大,如同为警监,却分为四个薪资等级,月薪从一等至四等分别为100两、80两、60两、40两,一等警监薪资是四等警监的二倍半。警官和一般的警员之间收入差距更为悬殊,如薪资最低的巡警月薪仅8两,与最高的警监相差12倍之多。保定工巡总局的警务分局中,巡官月薪40两,三等巡警4两2钱,相差近10倍[6]187-195。

直隶其他州县,也有警察薪资差别巨大的。如沧县巡官月薪约31两8钱,步巡2两2钱,相差14倍;青县巡官月薪约19两,巡长约4.8两,相差4倍[7]56,实属不合理。这种巨大的收入差距不仅造成了警察系统内部的不公平,而且势必造成中、下层级员警枉法徇私、中饱私囊,其结果必然导致警察系统腐败成风,最终加剧警民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总之,清末直隶的警政开中国现代警政之先河,在中国警政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时人称天津警务“为通国所著目,著极大之声誉”[6],被清政府树为全国的样板,对全国其他各省开办现代警政起了很好的带动作用。清末直隶警政的影响深远,其经验可为后世所借鉴,其制约因素也值得后世思考。

[1]天津图书馆.袁世凯奏议[M].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1057.

[2]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清末官报汇编·北洋官报[Z].新华书店,2006:2042.

[3]巡警道通饬各厅州县按章划分区域及一切改良办法填表具报备查文[J].直隶警察杂志第二期,宣统二年(1910)九月.

[4]北洋公牍类纂(卷八)[Z].台北:文海出版社,1997:32.

[5]改良天津警务议[J].大公报,1908-1-11.

[6]韩延龙等.中国近代警察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87-195.

[7]谢明刚.清末直隶警政述论[D].河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56.

陈竹君,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党校科研科科长,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张金慧,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党校讲师,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博士生。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12.32

D691.6

A

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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