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辽宁地区司法行政建置的演变
2017-03-11奚樊杰
奚樊杰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沈阳110032)
民国初期辽宁地区司法行政建置的演变
奚樊杰
(辽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沈阳110032)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在中央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分立制,设司法部、司法行政部等专司司法行政的管理机构,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辽宁除司法筹备处外,没有专职司法行政官员,一般由受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的地方行政长官与兼理司法行政的法院院长兼任,实际上基本实行法院兼管司法行政的合一制。
民国初期辽宁司法建置
K258
A
2017-06-15
清道光二十年(1840)以后,辽宁地区由盛京将军衙门、奉天府衙署及盛京刑部联合执掌司法事务,沿袭历史上刑政合一、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的传统体制。清末实行新政后,奉天提法司设立,首次在地方实行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立的新体制,“各省司法独立,自奉始”。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在中央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分立制,设司法部、司法行政部等专司司法行政的管理机构,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在奉天省,除过渡时期设司法筹备处或特别委任地方行政长官监督管理司法行政外,实际上基本实行法院兼管司法行政的合一制。
一、过渡时期的奉天司法筹备处
在清末新政实行司法改革之前,辽宁地区的军政长官分掌司法大权。盛京将军以及盛京刑部侍郎以下官员,与奉天府尹及其佐贰官员,联合执掌着辖域内“合一制”的刑名司法。奉天提法司使作为行省一级专掌司法行政的地方官员,是清末新政中的首创。民国二年,根据国民政府《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清政府原设立奉天提法司被撤废,改为奉天司法筹备处,监督全省司法行政。设立司法筹备处的目的是,“夫所谓独立者,非司法官得为所欲为,乃司法官解释法律裁判案件,不受何等人之干涉也。吾国向以行政官兼任司法,往往因行政事务,下级官厅须服从上级官厅之命令,于是折狱职讼,亦无不取决于长官之意旨,是非定于爱憎,曲直关于喜怒。厉民病国百弊丛滋。迨司法改良,机关特设,不惟各级法院”[1]。民国二年,改奉天提法司为奉天司法筹备处[2]423。原奉天提法使彭谷孙被国民政府任命为奉天司法筹备处处长。同年2月16日,奉天都督兼民政长张锡銮,准转司法部训令第18号《各省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令各观察使并各属县知事一并知照。奉天司法筹备处的职能是:司法筹备处直辖于司法总长,专筹办该省尚未设法院、监狱各事宜。“法官任用各条均以法政法律三年以上毕业者”[3]33。司法筹备处委员最多不超过10人;必要时设技士1—2人。委员由处长遴选通晓法政或曾办司法行政事务或熟悉地方情形者委任,技士由处长遴选娴熟技术者委任,但均须呈报于司法总长。处长承司法总长之命,综理本处一切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员。委员承处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各科设科长1人,其科员由处长依所定员额内酌量分配。各科事务的分配,由处长决定。但事务繁杂时,可随时委任兼理。技士承处长之命,办理技术事务。每科视事务繁简可设有雇员2—5人,受各科科员指挥。
司法筹备处设二科。第一科的主要职责包括:掌管本处职员及未设法院各县的帮审、管狱各员任免惩戒事项;掌管新法院监狱职员的呈请任用事项;掌管典守印信收发文件编纂档册及一切庶务事项;掌管本处及各项筹设机关的预算及款项收支事项;掌管未设法院地方的诉讼费及罚金没收事项;掌管各项统计报告及未设法院之诉讼月报汇报事项。第二科的主要职责包括:掌管各级法院之设置及其管辖区域分划事项;掌管设置或改良监狱事项;掌管司法及监狱教育事项。法院、监狱的筹备,由处长派员详细调查,分别先后、缓急,拟具办法,呈请司法总长核行。处长将法院、监狱事宜于每年四月以前,拟具次年进行方法及概算书呈请司法总长核行。在未设法院地方,遇有司法行政事务必须经各县地方行政官厅辅助者,处长以其职权委任办理。筹办司法行政事务遇有必须经由该省行政长官者,处长应随时商办,但须呈报于司法总长。应行筹备事宜除随时呈部核定外,应于每年八月以前将本年度办事成绩表册及决算书呈报司法部。处长可在《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范围内拟定办事细则,呈请司法总长核定。奉天司法筹备处于同年11月被裁撤。
二、审检两厅兼理时期的司法建置
民国二年11月司法筹备处裁撤后,该处所掌事宜,由奉天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接管兼理。同年11月8日,国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裁撤司法筹备处的训令,向奉天高等检察、审判厅重申:前奉大总统令,各省司法筹备处应即一律裁撤,各该处应办事宜,仍由司法部就高等审、检两厅长中遴员呈请兼任,以节约办公经费。同时进一步明确,原司法筹备处应办事宜,应分别改归该审判、检察厅各自办理或会同办理。其中规定,归该审判厅办理事项包括:未设法院各县帮审员任免惩戒事项;新法院审判职员呈请任用事项。归该检察厅办理事项包括:未设法院各县管狱员任免惩戒事项;新法院检察及新监狱职员呈请任用事项;设置或改良监狱事项;监狱教育事项。归两厅会同办理事项包括:关于各级法院之设置及其管辖区域分划事项;关于司法教育事项。该两厅各自办理或会同办理事项包括:关于收发文件、编纂档册及一切庶务事项;关于各项筹设机关之预决算并款项收支事项;关于未设法院地方之诉讼费及罚金没收事项;关于各项统计报告及未设法院地方之诉讼月报、汇报事项;关于各该处前奉部令办理未了事项。此外,训令强调,以上所举应由各该厅长督率原有各厅员继续办理。如将来事务较繁得列入预算,呈请酌添书记官、技士时,所有司法筹备处办事划一章程中有关处长的职责和权限,嗣后于各该厅长准用。此后,具体的司法行政权限,在高等审判、检察两厅之间互有变易。高等审判、检察两厅自身的职能和权限有过改变和调整(如审判厅改称法院、检察厅撤归法院等),但是在未设省级司法行政专门机构的省份,具体的司法行政权限,基本由审、检两系机构执掌。
三、巡按使(省长)监督时期的司法建置
民国三年(1914)5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省、道、县官制,改各省民政长为巡按使,改已设的道观察使为道尹。据省官制规定: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并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司法行政事务,权限范围是:稽核司法经费;考核司法官吏;核办各县承审管狱等员之任免、奖惩;各级审检人员查有贪劣款迹得饬该管厅长先行撤任,呈请惩戒。此外,道尹受巡按使委任监督司法行政;未设法院的各县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同年6月公布的《巡按使委任道尹监督司法行政办事权限暂行条例》规定,受巡按使委任监督司法行政的道尹,必须咨陈司法部备案。其行使监督司法行政的权限范围是:对于该管域内兼理诉讼县知事,司法经费事宜,有调查考核权;对于该管区域内兼理诉讼县知事之惩奖及承审、管狱等员之用撤、奖惩,有随时考核、咨明高等审判厅并详报巡按使核办之权;对于该管区域内,高等分庭审、检人员,如有废弛职务及确有贪污劣迹者,得咨明高等审判厅长,并详报巡按使核办;对于该管区域内兼理诉讼之县知事,因监督司法行政之便宜,得随时或定期饬令提出报告;对于该管区域内兼理诉讼之县知事及承审、管狱等员,因监督司法行政之必要,得派员莅查。《暂行条例》规定,道尹行使前条权限,高等审判厅长认为必要时,可作如下处置:征取报告;咨请查复;派员莅查。同时还规定,凡监督司法行政,辅助高等审判厅长,不得妨及高等审判厅长固有权限之执行;受委任之道尹,如执行委任事务有不胜监督之任时,巡按使得随时查核办理,司法部查有前项不胜监督之任情形时,随时咨明巡按使查办。同年4月5日司法部颁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惟县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最多不得逾3人;如地方事简可不设者,听之。
民国六年(1917)1月,奉天省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制定了《奉天省各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细则》,对各县知事、承审员处理司法事务的有关事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民国二年(1913),全省有辽中、铁岭、昌图、西丰、开原、岫岩、宽甸、盖平、复县、海城、锦西、桓仁、盘山等13个县,先后设立了执行审判、检察职能的审检所。不久便因“地方财政困难”而被撤销,其职能任务移交各县公署;县公署增设司法科,配备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办理司法事务。隶属于奉天巡按使而被委托监督司法行政的道尹及兼理司法事务的县知事,初为辽沈道尹所辖30个县;东边道尹所辖20个县;洮昌道尹所辖12个县(后来各道辖县有所变动),其中:①辽沈道尹,辖沈阳、铁岭、开原、西丰、营口、辽阳、辽中、台安、盖平、海城、锦县、新民、彰武、黑山、盘山、北镇、义县、兴城、绥中、锦西、东丰、西安等县公署知事。②东边道尹,辖安东、兴京、凤城、宽甸、桓仁、抚顺、本溪、金县、复县、庄河、岫岩、通化、临江、辑安、长白、安图、抚松、海龙、辉南、柳河等县公署知事。③洮昌道尹,辖昌图、康平、法库、清原、洮南、辽源、双山、洮安、梨树、安广、怀德、突泉、瞻榆、通辽、开通、金川等县公署知事。
民国五年(1916)7月6日,民国大总统黎元洪下令,各省巡按使一律改为省长,并任命张作霖为奉天督军兼省长。民国六年5月5日,奉天督军兼省长张作霖签发第370号奉天省长公署训令,批准转发司法部呈请委任省长监督司法行政并声明省长监督范围的文件。文件重申,业经大总统批准,请省长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稽核司法经费、考核司法官吏、核办各县承审管狱等员之任免惩奖等司法行政事务,应归省长监督;惟原来监督审检人员如有贪劣款迹省长得饬先行撤任的权限,改为咨陈司法部及饬知该管检察长速行侦查,按司法官惩戒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同年9月21日,大总统令废止《高等审判厅办事权限条例》。12月11日,司法部呈请大总统并获准,将各县管狱员之任免惩奖仍旧归高等检察厅办理,由高等检察厅长呈请省长核办,以专责任。除司法部呈请大总统批准委任省长监督司法行政外,奉天省议会依据省议会暂行法第16条第9项之规定,于民国六年(1917)12月20日表决通过《请奉天督军兼省长实力监督司法行政》一案。决议案认为:“我奉省长业经奉有明令,监督司法行政事务,然而,由于事务繁剧,对于司法界之积弊,或未能洞悉靡遗。”据此,省议会提出请省长实力监督司法行政的几点办法:一是法厅无故不得滥加诉讼费用,如不得已时,亦须事前得省长同意;二是无论已决、未决民刑案件,每月必须造册报告省长公署存查,如有逾越审限尚未判决者,须于册内注明理由;三是应特令法厅每日开庭审理必须满足4小时;四是应特令法厅任用推检必须通本省言语及年龄在25岁以上者;五是省长应随时实行考核法厅人员有无贪劣;六是凡推检发生通贿情事,于侦查之先,该厅长即须报告省长公署备案。
省长监督司法行政是通过省长公署政务厅具体承办的。省长公署政务厅设厅长1人,下设4科,每科科长1员,科内设股,每股股长1员。各科正科员、技士办事员无定员额,视事之繁简由省长随时酌情支配,其专管收发或缮写部分事务者,可指定一员为主任科员或书记长。政务厅第三科主管行政警察、剿匪、清乡、司法行政监督、盗匪惩治、杀人事件等,以及在发生杀人、强盗事件后及时呈诉的事项;政务厅第三科第四股主管司法行政监督。政务厅厅长承省长之命,总核全署公牍并考核各科职员,各科受厅长指挥,核拟各该科应办事件。各股股长由科长支配核拟各该股应办事件,各科科员或技正、技士,由各该科科长、股长支配分任各科股应办事件。办事员受科长、股长之指挥及科员或技士支配分任应办事件。
[1] 奉天司法筹备处训令各县知事于法律条文怀有疑义应呈由高等审判厅解释毋庸来处请示文,民国二年一月.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沈阳市志14:政权.沈阳出版社,1999-08.
[3] 司法部公报厅,司法院秘书处.司法公报(第二册),19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