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构造规则研究
——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背景
2017-03-11周克放
周克放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构造规则研究
——以中国—东盟自贸区为背景
周克放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中预警大数据平台是核心内容。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可以让政府和企业在实际的行政和贸易过程中进行预警与自我预警。大数据平台的构造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基本规则是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建立之前就应当确立起来的,既包括大数据平台构建的一般规则,又包括国际间大数据平台的特性。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
一、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的必要性
2016年1月,我国与东盟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与东盟国家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东盟自贸区自建立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知识产权纠纷也在不断地出现,因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背景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非常重要。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预警机制,目的是希望达到为企业提供精确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预警的功能;在预警范围上可分为以国家层面及地方政府层面进行构建;就预警机制自身来讲,数据搜集是它的核心基础。如果说单独数据是预警数据库里的点,那么大数据就是预警数据库里的网。大数据,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是指无法在合理时间内用传统IT技术和软硬件工具对其进行收集、处理和分析的数据集合。[1]如果能有效地组织和使用大数据,将对社会经济和科学研究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孕育着前所未有的机遇。[2]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之所以需要大数据平台,就是因为大数据平台可以提供预警所需的海量数据并进行分析和整理,以及分门别类。分析贸易过程中进出口企业容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业、地域、国家,进而提醒相关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在境外侵权或被侵权。同时,通过大数据平台中对纠纷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可以总结出如果发生了侵权或被侵权案件,应当如何应对以减少损失或者取得赔偿。而这些分析结果的得出,不可能根据短时间、小范围内的观察与分析,而是需要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搜集与整理,这就凸显出大数据平台的重要性。
二、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模型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一个具有清晰运作过程的机制,以政府、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三者的合作为出发点,而这三者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数据支撑,无论是政府的政策性主导,还是企业与服务机构的广泛参与,建立起大数据搜集与分析平台是做出决策的先决条件。建立的核心要素在于建立区域内知识产权注册与登记信息数据平台、区域内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纠纷登记数据平台、区域内外交互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数据平台。
(一)知识产权注册与登记信息数据平台
本文所指国内知识产权注册与登记信息数据平台并非单指国家层面的信息平台。在地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发挥主导作用,地方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一般均应经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但是在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以及变更等方面,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详实的记录,一般只有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才有详细数据记录。而事实上,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社会发展特点更为了解,在推动经济发展,特别是推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往往承担更重要、更具体的工作。对于地方企业来讲,了解本地进出口企业的专利申请与登记、商标注册等数据信息也是进行良性竞争、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渠道。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重要的对外贸易渠道,而在实际贸易过程中,因为知识产权争端引发的贸易纠纷不断发生,主要体现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版权)侵权方面。因此,中央和地方均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注册与登记信息数据平台,这个平台应当包括的数据信息如下:(1)境内(地方)个人与组织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申请、登记与变更信息;(2)境外(东盟国家)个人与组织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在我国的申请、登记与变更信息。
知识产权注册与登记信息数据平台不仅需要将我国(本地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信息进行收集,还需要将东盟各国的此类信息进行搜集,形成可检索的大数据平台,因为在企业产品出口过程中,经常出现该企业在国内已申请专利,但是在出口国并未申请,这就可能导致在出口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出现。而如果在出口前就对国外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了详细的检索,就会大大降低侵权的可能性。构造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库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庞大的工作,这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而一旦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将对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
(二)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纠纷登记数据平台
对外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多集中在一些特殊领域,这与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自贸协议、双方的资源优势以及我国与东盟国家企业的特色优势有关。并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参与到中国—东盟自贸区中的行业和跨国公司比较集中,这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的领域也是可以根据以往经验预见的。
在国家层面建立的纠纷登记数据平台中的纠纷案件应当是经过筛选的,按标的额、行业产业分类等典型特点进行筛选,将那些贸易重点行业、标的额较大的纠纷案件进行信息登记,有助于企业自身不断地改善管理,同时也有助于其他相关企业查询,从而做好预警工作。
在地方层面,如广西,其众多企业都有对外贸易的业务,地方政府的纠纷信息登记平台应当更为细致,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均应当及时登记,小微企业在发生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时也可以根据纠纷的典型性进行登记。鉴于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地方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登记将有助于企业自身以及其他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立。
(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数据平台
市场经济体制首先是法治环境下的经济体制,参与到中国—东盟自贸区中的国家和地区也已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多是因为根据某地法律而判断为违法或者违约的情况。因此,搜集整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搜集过程中,应当包括与我国有贸易关系的所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让政府和企业能够及时查询,在进出口的过程中才能够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纠纷。
三、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构造原则
大数据平台由一系列的软件、硬件组成,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承担的不仅仅是预警的角色,同时也是我国信息主权的一部分。[3]因此,大数据平台的构造应当确立起严谨而科学的原则,一方面能够提升大数据的搜集、分析与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数据安全,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
(一)主权原则
国家数据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对本国数据享有的最高排他权利,即独立自主占有、处理和管理本国数据并排除他国和其他组织干预的国家最高权力。[3]数据本身具有共享性,某些数据可以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财富,但这并不是说所有数据均是可以对外开放的。在本文重点讨论的知识产权领域中,涉及到国家信息安全与我国企业信息安全,因此,应当确立起大数据知识产权预警平台的主权原则,在大数据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当体现这一原则。
(二)安全原则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的基础是数据,而这些大数据是具有主权因素和巨大商业价值的。因此,在大数据平台的建设、使用过程中,均应将这一原则放到首位。
在安全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应当从三个方面考虑:(1)大数据存储安全。大数据基础信息的安全存储是大数据平台确立安全原则的首要工作,在安全存储方面应当注意硬件和软件建设两方面:在硬件建设方面,应当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存储设备,根据数据的敏感度选择既经济、又安全的存储设备;在软件方面,应当在数据存储内部网络与外部传输和运用网络间设立防火墙等网络管理软件,同时还可以设立硬件隔离断开设备。(2)大数据传输安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传输指的是大数据在网间传输的安全问题,主要指大数据平台运行过程中必须依赖的网络环境和网络传输协议。[4](3)大数据运用安全。大数据的访问一般来源于政府和我国企业,基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的建立与运营需要大量的经济成本,因此,有权访问企业一般应当是付费企业,当然,这与政府政策有关。有权访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账号所涉及的数据安全负责。
而在大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过程中,由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涉及到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纠纷等信息,且这些信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被其他人知晓的,因此,在信息的整理方面应当制定系统的数据清洗与脱敏规则,以保证数据提供企业的信息安全。
(三)全面原则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中的数据量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提到,至少需要有三类数据,并且这三类数据应当尽量包含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数据,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1)系统性。大数据的全面原则首先应当包含系统性,是指相关数据在搜集后经过分门别类所形成的系统的、全面的数据库。(2)实时性。大数据平台提供的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应当做到实时性,中国—东盟国家出台的最新的政策法律、最新出现的纠纷形式等是企业最希望了解的,也是最能够产生实际效果的,因此应当保证大数据平台数据的实时性。
(四)便于读取原则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预警大数据平台建立的目的就在于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中国—东盟贸易的知识产权预警信息,因此,我们认为,这些信息在搜集分析整理后,应当以一种较为便捷的方式提供给访问者。在目前市面上存在的信息接收读取方法上,较为普遍的是手机APP方式和电脑客户端方式以及网页登录方式,相对来讲,如果只提供查询信息,在安全性上这些方式均能够得到保证。
[1]齐爱民,盘佳.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2]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6).
[3]齐爱民,祝高峰.论国家数据主权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4]李晨晖,崔建明,陈超泉.大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构建关键技术研究[J].情报资料工作,2013,(2).
责任编辑:魏乐娇
The Stud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ewarning Data Platform Construction Rul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Zone
ZHOU Ke-fang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Nanning 530006,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ewarning system is a systematic project,in which the forewarning data platform is the core. This platform allows government and companies to warn themselves and others in advance and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ng and trading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ata platform needs to follow certain rules so basic rules,including general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features of the big data platform should be developed before action.
China-ASEAN;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ewarning system;big data
2016-05-13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xun-chxs2015016;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2013年度开放课题项目,项目编号:KT201301。
周克放(1989-),男,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1004—5856(2017)01—0042—03
D923.4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1.011